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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6:3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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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海关总署

一九八九年三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其中指出:要“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海关要适当调整关税税率”。一年来,我们根据上述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安排,在调整税率,制订差别税率方面已经作了一些工作。现根据近年来工作的经验,并根据海关工作整体在贯彻产业政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制订了《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随文下达,请研究贯彻。贯彻中的经验和情况,请于今年六月底前专题报告总署。

附件: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搞好宏观调控,深入进行治理整顿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搞好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境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管进出境货物、物品、人员和运输工具,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进出口统计等项业务。在治理整顿期间,海关要通过完成上述各项业务,并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信息等手段,进一步整顿进出口秩序,为调整和改善产业结构服务。根据海关工作的特点,现制订贯彻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认真执行关税政策,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劣扶优序列,跟踪进出口货物产、供、销变化情况和进出口动向,适时调整关税税率。
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批准制订税率的六项原则制订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成立以来,根据六项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产业政策的精神,又多次调整进出口税率。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确定的限劣扶优序列,结合执行国务院确定的六项原则,调整税率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要适当调高进口税率;对非必需用品或产业政策中控制进口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并要随时注意其进口情况,发现进口失控时要及时调高税率;对国内正在致力发展的工业,要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适当调高进口税率,使民族工业得以顺利发展。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必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适当调低税率,发挥关税的促进作用。调低税率时,还要与当前我国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席位进行减税谈判的步骤相衔接。
3.对那些同国外产品已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产品可适当调低进口税率,以促进企业在竞争中进一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并开拓国际市场。
4.对出口的大宗商品和国内紧缺的原材料,要根据国内外市场价格动态,适时调整出口税率,以利于实行有计划的出口,防止在国内抬价抢购,在国外盲目削价竞销。
二、认真贯彻关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完善减免税法规,使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1.支持国家基础产业的发展。要对农业生产实行倾斜政策,对为农业所必须进口的国内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的农药、化肥、农膜原料及为农业发展所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实行临时调低进口关税的优惠措施,以降低这些支农物资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对能源、交通等实行的关税优惠措施,要继续执行,并根据情况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2.积极支持进口替代产品的发展。根据行业部门提出的一些以产顶进的产品目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关立法规定,对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列出清单,明确这些产品进口时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3.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这些地区为脱贫而兴办的项目,要在现有税收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加以适当调整,予以扶植,以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4.认真清理减免税法规。对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规定,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平等竞争的税收优惠规定,要通过调查研究,全面考虑国家的各项政策,予以适当调整。有些优惠政策已经实行多年,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使其更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5.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范围。根据当前产业政策的要求,凡是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如易拉罐及易拉罐原料、纸质复合软包装制品、一次性软塑料包装、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以及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程控交换机,其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减免税优惠。
三、以小轿车为试点,逐步完善促进机电产品国产化的关税优惠政策。
要按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高低,划分若干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优惠,实行国产化率越高,关税税率越低的政策。以促进加快实现国产化。《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在定点生产企业内实施。并要通过小轿车的试点,摸索经验,把这一政策逐步推广到程控交换机等其他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机电产品上去。
四、完善海关监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重大走私犯罪活动。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搞好宏观调控,是海关一贯坚持的方针。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要继续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方便合法进出,大力支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服务。认真执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格凭有效证件验放,对违反许可证管理的违法案件,要依照海关法和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和后期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的管理,严密核销制度,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方面进出口的物资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中的重点敏感性商品,要具体列名,实行额度限制,并加强管理,防止进入内地冲击国内市场。
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搞好税收征管工作,既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又是具体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发挥产业政策威力的措施。要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合理组织人力配备,不断改进操作技术,搞好各个环节的复核、检查,充分使用计算机,重点管好审价和税则归类两个环节,切实防止偷逃税和错漏税,把该收的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要严厉打击重大走私犯罪活动。要认真查处走私进口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走私进口烟、酒等消费品和彩电、录像机等机电产品的犯罪活动。加强对“三来一补”加工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的查缉,坚决打击借来料加工之名,行走私偷税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信息工作
要进一步搞好进出口统计工作,提高统计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为搞好宏观监控、治理整顿和贯彻产业政策服务。要加强进出口信息的分析工作,注意进出口环节中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国内紧缺商品,对新调整进出口税率的商品及其他进出口敏感性商品,要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政策或措施的意见。
海关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机构和监督实施机构,海关系统内各项工作都与此有密切关联,从事海关业务工作的各部门都要加强宏观调控意识,紧密结合治理整顿,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并认真研究各经济部门贯彻产业政策的各项具体规定,结合在海关工作中贯彻。


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
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1994年1月10日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0日)

深财会〔2001〕27号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和市法制局审查,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规定,全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将会计证转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根据我市情况,我市的清理换证工作确定在2004年进行。为此,在换证以前,我市仍然继续使用会计证。
  二、鉴于各省市清理换证时间不同,在2004年底之前,会计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同时存在,为此,对深圳市外的会计人员来深圳工作需申领会计证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经注册后可在我市使用;(二)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证,因工作调动来深圳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深圳市、区人事局或劳动局的调令,会计证档案等材料,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换发深圳市会计证;(三)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证,不属第二种情况者,须参加深圳市组织的会计证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深圳市会计证。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在深圳市设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本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岗位(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财务总监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注册、年检、变更、继续教育、吊销等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事项。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并将持证人员划分为已注册会计人员、未注册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人员、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等四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业务档案还应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接受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年检和监督检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申请取得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五)持有深圳市居民身份证或劳务用工暂住证。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有深圳市居民身份证,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向所在区财政部门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类专业具体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深圳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的规定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考试每年由市财政局组织统考二次,考试时间分别为六月份和十一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三科考试同时合格者才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独考试、发证。
  第十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任(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居民身份证或劳务用工暂住证;
  (二)学历证书;
  (三)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取得者提供);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册登记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依法享有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验证制度。财政部门可与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协商制定有关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须填写年检表一份,并通过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第十四条 持深圳市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聘在深圳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到原注册登记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籍人员在我市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会计岗位上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未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可暂不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持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法定机构的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直接向单位所在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外籍人员,依本办法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年检和从业档案管理等事项,依本办法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原发证的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区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市、区财政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区财政部门将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失效情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作废,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并附刊登作废申明的报刊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管理部门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财政局1996年发布的《深圳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