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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5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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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2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委、经贸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推动电网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深入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
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定量
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
理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制度,确保实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
法原则上不低于经营区域内
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电力电量节
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 分。电
力电量节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根据目标完成率进行评
分,满分为60 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电力需求侧
2
管理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电网企业落实电力
需求侧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 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80-89
分)、合格(70-79 分)、不合格(70 分以下)四个等级。
未完成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的,均为不合格等级。具体考核计
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3 月底前,省级电网企业提出年度电力电量
节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建议,报省级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4
月底前核定并下达。
(二)每年2 月底前,各省级电网企业将上年度电力电
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并于3 月底前将评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3 月底前,国网公司、南网公司将上年度电力电量
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
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6 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
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三)蒙东电网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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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京津唐电网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有关省级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组织考核。
(四)地方电网企业、趸售电网企业的考核工作,由相
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保障和奖惩措施
(一)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
专项资金、完善峰谷电价制度等配套政策,为电网企业开展
工作提供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电网企业应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度和计
划,为保证顺利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考
核报告,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电网企业予以表彰,对评
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可申请适
用有关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附件:一、节约电力电量的统计、计算与上报
二、省级电网公司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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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节约电力电量的统计、计算与上报
一、用语定义
(一)最大用电负荷:本方案中最大用电负荷是指统调
最高用电负荷,即本地统调发电负荷与净受电力之和的最大
值。
(二)售电量:本方案中售电量是指供电营业区域内销
售给终端用户的电量,包括销售给本区(县)终端用户(不
含趸售用户)的电量和不经过邻区(县)电网而直接销售给
邻区(县)终端用户的电量。
二、统计范围
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量包括电网企业自身、所属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社会项目、购买社会服务和推动社会节电所节
约的电力电量四部分。
(一)通过下列项目实现的电力电量节约量可计入统
计:输配电系统节电、电机系统节电、锅炉(窑炉)节能改
造、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热泵、电蓄冷(热)、
管理节能项目等。
(二)项目节电量按验收后形成的年节电能力计算,实
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过程中实现的其他能源节约量,按照
每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煤系数折算为相应的节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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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入统计的项目数据应可监测或可核查。下列项
目不予计入:
1、以商业运营为主要目的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2、电力电量节约量难以合理认定和审核的项目;
3、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
三、统计计算
(一)节电量的统计计算
1、电网企业通过实施电网改造、加强运行管理等节能
降损措施实现的节电量,包括发、输、变、配等环节以及办
公和生产辅助设施的节电量等,记为a A ,单位kWh。
2、电网企业通过所属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的电力用户节
能服务项目节约的电量,记为b B ,单位kWh;
3、电网企业通过交易方式购买获得的节电量指标,记
为c C ,单位kWh;该部分电量暂不得超过总节电量的40%;
4、电网企业推动电力用户实现的节电量,记为d D ,单
位kWh;通过一定的折算系数进行折算,该系数记为λ ,λ 暂
定为0.1;该部分电量暂不得超过总节电量的5%;
5、电网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节电量,记为e E ,单
位kWh;
6、项目节约的电力电量经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
核或实现在线监测时,折算系数k=1;项目节约的电力电量
未经审核或未实现在线监测时,折算系数k=0.8;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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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节电量不得重复统计计算。
年度节电量Q 统计公式如下:
Σ Σ Σ Σ Σ
q
e
e e
p
d d
m
c c
l
b
b b
i
a
a Q k A k B k C k D k E
1 1 c 1 d 1 1
a
= = = = =
= • + • + • + λ • • + •
( , , , , = 1,2, , ; , , , , = 1或0.8) a b c d e i l m p q ⋯ n k k k k k ………………(1)
(二)第i个省级电网企业节约电力i W 的统计计算
= + • , ( , = , , , )
=
k F i m n
H
Q
W
m
f
f f
i
i
i ⋯ 2 1 Σ
1
………………………(2)
其中:
i W ——年度电力节约量;
i Q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实现的年度节电量(不含其他
能源折算部分);
i H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统调发电设备年平均利用小
时数;
f F ——通过各项激励措施引导用户合理安排生产以及
应用调荷新技术、新设备(如热泵、双蓄空调等)所降低的
电力负荷需求。
(三)节约电力W 的统计计算
= ,( = , , , )
=
W W l m
l
i
i ⋯ 2 1 Σ
1
…………………………………(3)
其中:
i W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实现的电力节约量。
四、指标统计与报送
各类项目应通过网上填报和纸质报表两种方式报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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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数据平台,并逐步实现对有关用户用电
的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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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省级电网企业考核评分表
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节约电力
电量指标
(60 分)
年度节电
量指标
30
完成年度节电量指标得30 分,完成指标的90%得27 分,完成
80%得24 分,完成70%得21 分,完成60%得18 分,完成50%
得15 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最多加
5 分(节电量占上年售电量比例每提高0.01%加1 分)。本指标
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节电量指标,考核结果即为不合
格。
年度节约
电力指标
30
完成年度节约电力指标得30 分,完成指标的90%得27 分,完成
80%得24 分,完成70%得21 分,完成60%得18 分,完成50%
得15 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最多加
5 分(节约电力占上年最大用电负荷比例每提高0.01%加1 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节约电力指标,考核结果
即为不合格。
需求侧管
理措施落
实指标
(40 分)
制度建设3
1、制定了本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2 分;
2、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1 分。
组织管理2
1、设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岗位,1 分;
2、配备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员,1 分。
宣传培训3
1、每年开展不少于4 次的宣传活动,1 分;
2、每年开展培训活动不少于2 次,1 分;
3、制定有关工作人员轮训制度并落实,1 分。
技术支持5
1、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3 分;
2、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2 分。
资金投入5
电网企业建立与目标相适应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并落实
到位,5 分。
实施电力
需求侧管
理新机制
6
1、建成1 家及以上节能服务机构,并实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等,3 分;
2、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具备能效网络小组或类似组织,并开展活
动,3 分。
重点项目
实施效果
6
抽查每年上报的重点节约电力电量项目,每查出1 个不合格项目
扣1 分,扣完为止。
其他考核10 由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机动掌握。
小计100

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现发布《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闻世震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屠宰猪、牛、马、骡、驴、羊和骆驼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屠宰税实行定额税率:
  (一)屠宰牛、骆驼每头(峰)缴纳15元;
  (二)屠宰猪、马、骡、驴每头(匹)缴纳10元;
  (三)屠宰羊每只缴纳5元。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
  (一)农民在农历腊月初一至正月十五期间屠宰自养且自食的牲畜;
  (二)回民在伊斯兰教三大节日期间屠宰自食的牲畜;
  (三)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屠宰自养且自食的牲畜;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
  第六条 帐簿健全、能够准确反映屠宰牲畜数量的纳税人,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应当于屠宰行为发生后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屠宰税在屠宰行为发生地缴纳。
  第八条 屠宰并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屠宰税完税凭证(简称完税凭证,下同)。无完税凭证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凭购货发票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到屠宰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屠宰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下同)。
  地方税务机关对持有购货发票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销售人,应当立即办理完税证明。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纳税检查。销售应税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完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完税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补缴屠宰税。对已补缴屠宰税,但能够在地方税务机关限定的日期内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完税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收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屠宰税,并发给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征屠宰税的单位,应当按照代征税款额3%至5%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从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从屠宰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7%作为征收工作经费。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 对屠宰税征纳行为的稽查、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以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不包括农副、鲜活商品),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由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或委托的检验机构,承担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 对市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依据是该产商品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经销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时,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商品或包装上要标明工厂名称、地址和出厂日期;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对人身安全有影响的商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
”字样,或标明注册商标的标记。
第六条 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经销单位和个人不得购入。一旦发现购入的商品没有质量合格证,购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经检验不合格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可以降价处理,但必须标注“副品”、“等外品”、“处理品”等字样。
第七条 对人体有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在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就地销毁或妥善处理,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八条 所有经销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确有质量问题,必须包修、包换、包退。
第九条 从外地购入我省的商品,凡持有当地标准计量部门确认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证书,我省原则上不再检验,但必要时也可进行抽查。
第十条 抽样检验的手续和样品处理:
(一)被指定的检验机构要凭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的抽样联单到经销单位的库、场、店、摊等地点抽样。样品由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不得拒绝抽检。凡拒检的单位和个人,其商品一律按不合格论处,并按本办法的第十二条处理。检验结果报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抄送主
管部门和被检验单位。被检验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提请复检。
(二)检验后的样品处理。损耗性样品原则上不再退还;非损耗性样品,保留期满后归还被检单位。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检商品时,一律不收检验费,所需技术措施费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批评、警告、通报或限期改进;会同有关部门令其停业整顿;建议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
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受罚单位交付的罚款,只能从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准摊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四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可在部分商品生产和经销单位设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在业务上接受准计量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可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吉林省标准计量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施行。



198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