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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2 01:2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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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津检研(1987)1号文收悉。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和高检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同样
适用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必须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据此,对这类案件,如果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确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督居住的办法;如果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



1987年4月21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际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
第七条(专用账户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备案。

  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第八条(月公示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填报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初将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并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生成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上一个月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和每次办理单位工程分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劳务企业信用管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备案的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提交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和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登记表。

  在成都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应当具备一级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且连续三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列入诚信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同业推介保函。

  第十条(工程保证担保管理)

  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使用工程保证担保函。办理工程保证担保函应当使用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工程保证担保函和保证担保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清退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

  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同时,房产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

  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筹集额度为:市级不少于1000万元,区(市)县不少于600万元。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之一)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零散农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未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刷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提请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五)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导致承保项目发生三起以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证担保保函;

  (八)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二)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在银行建立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银行账户。

  本办法所称的零散农民工,是指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建筑农民工权益工资卡的农民工。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所属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4〕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四年四月八日

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要求,在总结东丰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为指导,从全省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二)遵循原则:1.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真正补给种粮农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2.补贴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听得懂,记得住,行得通。3.补贴资金要兑现到户。补贴资金按标准及时兑现到每个种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抵扣任何款项。4.补贴政策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计算依据、补贴兑现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要求,从2004年开始,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二)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三)对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帐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允许挂帐,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份以后,新发生的政策性挂帐,挂帐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四)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适当降低。(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六)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与直补相关的工作费用。

  三、直接补贴范围

  以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大乡为主。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大豆3个品种。粮食主产区按区划前国家和省认定的商品粮基地县确定。非粮食主产区提供商品粮的县、乡也纳入补贴范围,没有商品量乡镇中的种粮大户,由县级政府依据种粮大户玉米、水稻、大豆种植面积和提供的商品量确定纳入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从省核定给县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国有农场依据粮食商品量纳入补贴范围。

  四、直接补贴依据

  省核定给县(市、区)补贴资金,依据粮食商品量确定。以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1994年?D1998年五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杂粮杂豆和农民人均300公斤自留粮,计算商品量。城区计算商品量,还要扣除1994年?D1998年五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25%计算)。按商品量核定省对县(市)补贴数额。城区补贴数额,由省核定到市,市核定到区。

  县(市、区)依据商品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核定到乡镇。

  国有农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据统计年鉴1994年?D1998年五年平均耕地面积、人口和所在县(市、区)平均计税常年产量,测算粮食商品量,报省税改办审核,由省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核定到县(市、区),再由县(市、区)核定到农场。

  五、直接补贴资金兑现

  省将补贴资金按30%和70%于4月10日前和5月底前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县(市、区)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资金兑现到户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春播前按农户计税面积将省里先拨付到县(市、区)的资金兑现到户。由乡镇政府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由农户填报种粮补贴申请表。第二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资金到户办法,于6月30日前将其余资金全部兑现到户。

  国有农场补贴资金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兑现到户。

  农户承包地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的,补贴资金按计税面积兑现给现种粮户。

  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六、直补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制定方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将政策宣传工作贯穿始终。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省市县乡都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上旬完成。各市州、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省税改办备案。

  第二阶段:培训人员,搞好测算。4月底前完成。省县两级分别举办直补农民培训班。省培训到县,县培训到乡镇、村。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省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测算。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建立直补台帐。

  第三阶段:及时兑现,抓好落实。各地要按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资金兑现到户工作。乡镇要将兑现情况及时汇总到县(市、区),县(市、区)汇总后上报市州和省税改办。第四阶段:组织验收,搞好总结。8月底前,县(市、区)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州;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全面进行核查;省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检查。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拿出主要精力具体抓、负直接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二)严格资金管理。直补种粮农民资金额度大,工作环节多,必须严加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决不允许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允许集体代领,不允许抵扣各种欠款、贷款和其他费用。直补资金管理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排查、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四)加强各级税改办力量。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重点抓好情况综合、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等工作。省税改办从省财政厅、省委财经办、省农委、省地税局、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抽调精干力量,加强粮食直补工作。各地应参照省里做法,稳定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费,加强领导,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从2004年开始实施,以后国家另有规定,省里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