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关键词:许霆案 主观归罪 错案
内容提要:许霆案疑难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表现形式特殊,不易理解。为此,笔者先用三个小标题阐述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是正确理解许霆案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重点是第四个标题: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生原因,最后是总结许霆案的教训。
一、存款、取款是交易行为
客户在银行开户存入第一笔钱起,双方就签订了一份储蓄合同,此后,每一次取款或存款,都是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变更原来的合同,签订新的合同,并且要即时兑现合同。例如,双方取款交易成功,那么银行会当场支付取款给客户。
二、现代银行业务是电脑控制的,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
与传统银行观念完全不同,现代银行业务是由电脑控制的。现代化的银行,是一个省设置一台电脑主机作为核心,该银行在全省设立的营业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台电脑主机联接在一起,形成一个网络。
银行的电脑主机叫后台,运行的程序是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其中就有存款程序和取款程序等,集中体现银行的意志。后台的功能是通过运行程序办理全部银行业务。
营业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一样,都叫前台,前台的功能都是为后台办理银行业务采集信息和执行后台的指令,所以前台运行的程序与后台不同。
银行业务,无论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还是在营业窗口由柜员办理,性质完全是一样的。柜员与自动柜员机都是采集银行业务信息输入电脑,并通过网络传递到后台,实际办理银行业务的都是后台。柜员与自动柜员机都是要在收到后台发出的指令之后,才会收进客户的存款和支出客户的取款。银行营业窗口的柜员完全受制于后台,作用相当于没有大脑的银行出纳员。
客户到银行存款、取款,代表银行参与交易过程的是后台和前台的电脑组合。在交易过程中,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负责处分银行资金,控制了银行资金的进与出,对此,有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可和规范。这是颠覆传统银行观念的客观事实。
三、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行为的三个步骤的意义
在柜员机上取款,实际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插卡输入密码,输入“金额字符串”(见附注1),发出取款请求(要约);二是银行后台收到柜员机传来的信息后,核对密码和账户余额,当取款请求小于账户余额时,运行取款程序,从余额中扣除此次取款数额,并向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指令(承诺);三是柜员机收到后台的同意支付指令后,执行支付并吐出现金,显示“交易成功”(支付取款,履行合同)。
上述第一步客户输入“金额字符串”后,柜员机要将“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型数据,并将该整数除以100计算商值,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若不是整数,就不符合取款要求,柜员机要求客户重新输入,若是整数,柜员机程序就将商值保存在电脑中,作为下一步支付取款时,进行数钱操作的次数(因为这样设计的柜员机运行程序简洁而不重复),因此,柜员机支付取款的数额取决于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
四、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生原因
实际上,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了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及涉案柜员机自身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已经把全部案件事实都表达清楚了,问题是不容易正确理解。
客户的《账户流水清单》是由后台记录的,是后台运行取款、存款程序后形成的记录,内容是客户与银行之间进行交易的详细情况,与存折上打印的内容一致,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思。
柜员机《完整流水记录数据》是由自动柜员机记录的,内容是柜员机的工作情况明细,其中包括为客户提供查询及支付取款等内容。
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中171次取款交易记录,与柜员机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中171次支付取款记录,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银行从许霆账户中扣除了一次取款数额,就需要向许霆支付取款一次。
当许霆第一次输入“1000”时,如果柜员机运行程序不存在瑕疵,请求取款数额1000报送到后台,后台办理取款交易前,就会用1000与许霆的账户余额176.97进行比较,请求取款数额大于账户余额数字,不符合取款交易条件,后台因余额不足停止运行取款程序,并向柜员机发出不同意支付指令,柜员机收到后台的指令,不会启动柜员机具有支付取款功能的机械传动部分,只在屏幕上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
许霆案中柜员机因程序升级,新版程序以国际通用的,带千分符的金额字符串表示方式,取代原来使用的表示方式,即“1,000”取代“1000”,因此,要求对柜员机运行程序中相关的指令都进行相应调整。可是,程序员遗漏了一条程序指令没有调整而存有瑕疵,这条指令的功能是将许霆输入的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并向后台报送。没有调整的后果是,程序将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时,遇到千分符而自动截断,将四位数字篡改成一位整数向后台报送,例如将“1,000”转换成整数1,将“2,000”转换成整数2。
当许霆第一次输入“1000”时, 由于程序存在瑕疵,柜员机向后台报送许霆取款请求数额,就没有按许霆实际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对应的整数1000报送,而是报送整数1,后台收到报送的整数1后,这个取款请求数额1小于许霆账户的余额数176.97,符合取款交易条件,后台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从账户余额中扣除1,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指令。
自动柜员机收到后台传递回来的同意支付指令后,这条指令启动了柜员机具有支付取款功能的机械传动部分,但是柜员机具体付款数额的多少,并不是由这条同意支付指令决定,而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前面已有阐述)。
柜员机作为被动的执行者,决策机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是否支付的问题上,是由后台的同意支付指令决定的,体现了银行的意志,另一方面,在确定支付的具体数额问题上,又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如果在程序上没有瑕疵,前后一致,柜员机执行支付指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出现前述的程序瑕疵,后台取款交易数额与前台支付取款数额就会出现不一致,由于后台运行的取款程序,代表银行的意志,前台只是被动的执行者,自然要以后台的记录为准,后台交易成功数额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思。
许霆请求取款1000元,银行同意取款1元,取款交易1元是双方共同意思,属于合法有效的交易,可是柜员机执行时,本来只应支付1元却支付1000元,发生给付错误,多付了钱给许霆。类似的情形发生了171次,其中167次交易成功1元,4次交易成功2元。
关于印发《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业经五届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土地计划中优先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三种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计收租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标准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对第(二)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或由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第九条 享受过房改或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存在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房产管理部门。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符合资格条件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址和条件、家庭人口和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在阳江房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轮候。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书、租住公房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
(三)在户口簿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持有《广东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一并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到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家庭人口和收入水平确定。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按如下标准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一)1人户,每月补贴80元。
(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四)申请人持登记备案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申领手续。
(五)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赁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产管理部门复核。
(六)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发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七)房产管理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政府出资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相对集中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
(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退出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租金核减保障的家庭,可以直接到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超过现定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三条 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的,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内的房屋租金,并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房屋,并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规定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一)承租人擅自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
对出示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