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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行李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1:0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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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行李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重申行李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5年7月10日,民航局

为了改进行李运输工作,保证质量,减少差错,经局召开的行李查询会议研究确定,再次重申以下措施:
一、要进一步组织学习,贯彻执行(81)民航运内字第034号“关于改进行李运输工作通知”和(84)民航局字第065号“关于下发《行李运输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行李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今后凡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差错与事故者,一定要追究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通过各种形式向旅客宣传。在办理托运行李时明文公告,要求旅客按规定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和在行李内不得夹带货币、有价证券、精密易碎物品、保密资料和危险物品等规定。
三、收运行李,要了解行李内容,严格检查包装。对团体旅客的行李,要逐个检查、清点,不能只凭接待单位人员报数就发给行李牌,更不允许由旅客或接待单位人员自己拴挂行李牌。
四、客票上必须写明旅客交运的行李件数、重量。
五、飞机载重表、装机单、卸机单上必须准确填写行李件数、重量,严格交接手续。交接中发现行李破损、件数不符,要立即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向有关站发出电报,及时进行查处。
六、当航班不正常时,对未装飞机的行李一定要严加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七、加强对到达行李发放现场的管理,交付行李时,必须逐件核对领取行李牌号码,防止丢失和发错行李。
八、旅客交运的行李因民航原因未能随机运达,要主动向旅客支付购买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购买折扣票的旅客每人10元,购买公布票的旅客每人20元。
九、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按照北京管理局印制的样式,印刷旅客名牌和行李运输不正常时对外处理的各种表格,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民航系统使用。
上述规定,望遵照执行。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第7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已于2000年7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0年7月27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发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


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特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确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原则是: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②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③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⑤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上述原则,当前国家重点鼓励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本目录是国家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审批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本目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
对符合本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条件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领域发展,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一、农业
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
2.重大病虫害防治
3.农作物、家畜遗传基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4.种(苗)脱毒技术开发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6.果、茶、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良种繁育及优质产品开发
7.农作物种子(种苗)繁育、储藏、加工、检验
8.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
9.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
10.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1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12.商品粮、棉、油、糖、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13.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及生态农业建设
14.天然橡胶种植
15.草业
16.水产品生态养殖
17.秸秆氨化养牛
18.奶业
19.牛羊胚胎工厂化生产
20.农业克隆技术开发
21.土壤肥力培育技术开发
二、林业及生态环境
1.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2.植树种草工程
3.水土保持技术及工程
4.优质种苗工程
5.经济林树种、花卉、中药材良种繁育及储藏
6.森林灾害防治
7.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特殊困难立地造林技术开发
8.生态示范工程
9.速生丰产林工程
10.竹林基地建设
11.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12.防护林工程
13.退耕还林及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14.荒漠化防治
15.附带原料林基地的木浆造纸
16.人工林、小径木材、竹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17.木材功能性改良
18.竹质工程材料及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
19.林产化学工业产品的深度加工
20.树木生理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开发
21.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22.中幼林抚育工程
23.天然经济林树种保护及开发
24.珍稀濒危植物、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公园建设
25.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
26.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27.采矿植被恢复工程
三、水利
1.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
4.干旱地区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5.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6.海堤防维护及建设
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8.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9.城市防洪工程
10.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1.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2.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
13.水能资源保护及开发
14.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开发制造
15.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6.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7.高效耐磨及低扬程大流量水泵制造
18.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19.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系列软件开发
2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四、气象
1.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五、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年产120万吨及以上高产、高效矿井(含露天)改扩建
3.大中型高效选煤厂建设
4.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防治
5.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制造
6.水煤浆技术开发
7.煤炭气化、液化
8.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
9.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
10.管道输煤
11.洁净燃煤技术开发
六、电力
1.水力发电
2.大型煤矿坑口电站及重要枢纽电站建设
3.热电联产
4.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及风力发电
5.燃气联合循环发电
6.洁净煤发电
7.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8.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
9.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0.继电保护技术开发
11.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
12.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3.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
七、核能
1.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建设
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
3.铀矿地质勘查和先进的铀矿采冶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7.同位素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9.核废料污染监视监测设备制造
八、石油天然气
1.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利用
2.原油及成品油管道输送及管网建设
3.天然气管道输送
4.石油、天然气储备技术及设施建设
5.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6.油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开发
九、铁路
1.铁路干线网建设
2.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
3.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
4.25吨轴重货运重载技术开发
5.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开发
6.重型优质钢轨及新型轨枕制造
7.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及货场设备制造
8.铁路客货运装备制造
9.铁路客货运信息系统开发
10.铁路集装箱运输
十、公路
1.国道主干线系统建设
2.智能公路运输系统技术开发
3.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
4.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5.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及生产
6.公路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7.公路集装箱运输
8.特大跨径桥梁修筑技术开发
9.长大隧道修筑技术开发
十一、水运
1.沿海主枢纽港口建设
2.内河干线航道及码头建设
3.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工程
4.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
5.水运安全保障系统开发及设备制造
6.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7.水上集装箱运输
8.集装箱多式联运
9.水上高速客运
10.沿海船舶溢油监测及应急消除系统开发
11.水上滚装多式联运
十二、航空运输
1.干线机场改造
2.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开发制造
3.航空特种车辆制造
4.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
5.航空货物装卸、货场设备、仓储设备、集装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6.航空货物检测设备制造
7.机场通讯导航系统开发
8.机场高性能消防设备制造
十三、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地球站建设
4.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建设
6.智能网等新业务网建设
7.宽带异步转移模式网络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通信链路实时调度系统(交叉连接)建设
11.邮政金融网建设
12.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3.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14.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5.2.5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6.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7.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18.卫星通信系统(含卫星移动通信)及地球站设备制造
19.智能网络设备制造
20.高速宽带数字程控交换机制造
21.数据通信用网络系统设备制造
22.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制造
23.155M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4.数字移动通信(GSM、CDMA、DCS1800等)手机,基站及交换设备制造(须经国家计委批准)
25.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制造
26.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7.路由器、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制造
28.工作站、高性能服务器制造
29.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30.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31.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32.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及系统制造
33.新型表面贴装元器件制造
34.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35.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制造
36.软件开发生产
37.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38.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39.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制造
40.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体(PDP)显示器件等新型显示器件开发制造
41.大屏幕彩色投影电视及其关键器件开发制造
42.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制造
43.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44.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制造
45.DVD系列数字激光视盘产品机芯、光头、专用芯片制造
46.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DVD)盘片制造(须经国家定点)
47.数字录放像技术开发
48.数字电视产品(包括传输设备、机顶盒、数字彩色电视机)制造
49.普通纸传真机制造
50.新型保密机制造
51.多媒体终端制造
52.高速无线寻呼系统设备制造
5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54.新型频率器件制造
55.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制造
56.移动通信用射频电缆制造
57.混合集成电路制造
5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59.喷墨打印机用墨水生产
60.数字照相机制造
61.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62.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开发与制造
63.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64.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十四、钢铁
1.高效采矿及运输
2.高效选矿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3.氧化球团生产
4.炼焦煤调湿、配型煤炼焦、捣固炼焦、干法熄焦技术开发
5.高风温热风炉长寿技术开发
6.高炉富氧喷煤技术开发
7.高炉高效长寿综合技术开发
8.直接还原
9.熔融还原
10.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11.铁水预处理
12.钢水炉外精炼
13.转炉溅渣护炉技术开发
14.高效连铸技术开发
15.连铸坯热装热送技术开发
16.薄板坯、薄带坯等近终型连铸连轧
17.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开发
18.控制轧制及控制冷却系统开发
19.板型控制系统开发
20.表面镀锌(锌、铝)、镀锡、彩色涂层及复合
21.微合金钢冶炼
22.大中型不锈钢冶炼新工艺
23.冷轧硅钢片生产
24.高强度机械用钢生产
25.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26.高速铁路用钢生产
27.石油油井管及油、气长输管生产
28.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29.冶金炉窑及节能技术开发
30.高性能精密合金板带生产
十五、有色金属
1.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2.多金属共生矿综合利用
3.难处理金矿、含金尾矿资源综合回收
4.低品位、难处理铜矿利用技术开发
5.稀有、稀散金属开发及综合利用
6.采用焙烧新工艺、热压预氧化—氰化提金工艺和细菌氧化—氰化提金工艺开发利用难处理金矿石
7.金属硫化矿无污染强化熔炼技术开发
8.高效节能选矿和电化学控制浮选
9.高效选矿药剂开发
10.氧化铝生产及新工艺开发
11.280KA以上预焙槽电解铝技术开发
12.有色金属湿法冶炼
13.超临界萃取技术开发
14.铝及铝合金快速铸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
16.稀土应用
17.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制造
18.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及陶瓷材料制造
19.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20.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制造
21.新型刹车材料制造
22.地铁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
十六、化工
1.大中型化学矿山建设
2.大型氮肥生产装置新建及现有氮肥企业的节能、增产改造
3.高浓度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混肥料生产
4.各种新型化肥的开发利用
5.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的开发和生产
6.易回收、可降解农膜生产
7.采用新型节能、环保技术新建和改造现有无机化工生产
8.新型精细无机化工产品生产
9.新型涂料生产
10.染料新品种生产
11.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电子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胶粘剂生产
12.新型生物化工产品生产
13.新型信息化学品生产
14.新型高效催化剂生产
15.工程塑料及通用塑料的高性能化生产
16.有机硅产品生产
17.有机氟产品生产
18.新型膜材料及制品生产
19.无机纳米材料生产
20.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专用关键设备制造
21.化工生产“三废”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
22.生物活性饲料及肥料生产
十七、石化
1.适应原油结构、油品品种结构调整和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改造以及重油深度加工
2.大型乙烯及后加工
3.乙烯改扩建
4.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制造
5.大型合成橡胶和橡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新产品制造
6.大型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制造
7.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8.符合经济规模的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9.提高合成纤维差别化率技术及差别化合成纤维新品种制造
10.乙烯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11.土工合成材料原料生产
12.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13.“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十八、建材
1.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2.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材料、新型防水材料及新型建筑密封材料生产
3.利废建材生产
4.一万吨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装备的开发及制造
5.优质塑料复合门窗及年产万吨以上塑料管材生产线建设
6.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7.50万件以上高档卫生洁具及30万件以上五金配件生产线建设
8.非金属矿超细、改性深加工技术装备开发及制造
9.高技术陶瓷技术开发
十九、医药
1.国家一、二、三类新药生产
2.高附加值的出口优势产品生产
3.药用生物工程新技术开发
4.放射性药品生产
5.爱滋病治疗药物生产
6.新型药物制剂及辅料生产
7.医药紧缺的中间体生产
8.新型诊断试剂生产
9.新型药用包装材料生产
10.新型卫生材料和敷料生产
11.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新产品生产
12.新药筛选技术与筛选模型开发
13.新菌种培育技术开发
14.抗生素提炼和纯化技术开发
15.发酵过程自动控制
16.大规模药用多肽合成、纯化
17.大规模药用核酸合成、纯化
18.高产基因工程菌生产
19.天然类药物、海洋类药物生产
20.中药有效成份的提炼、纯化及分析技术开发
2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结晶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拆分技术开发
22.药品生产中大规模动植物细胞培养技术开发
23.酶技术开发
24.输液软包装技术开发
25.药用丁基胶塞生产技术开发
26.优质、丰产、地道药材技术开发及野生变家种技术开发
27.中药饮片全浸润炮制工艺技术开发
28.医学影像信息采集技术开发
29.新型医疗器械及制造技术开发
30.介入治疗用装备及器械制造
31.植入、进入人体的新型医用材料生产
32.高效节能制药机械制造
33.医药生产废水处理技术开发
34.填补国内空白的药物制造
二十、机械
1.精密成型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五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3.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试验、检测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5.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制造
6.新型传感器制造
7.轿车轴承、铁路机车车辆轴承、精密轴承、高速轴承制造
8.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9.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10.超临界火电机组制造
11.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制造
12.1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
13.3.6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
14.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制造
15.核电机组及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16.50万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
17.大电流断流容量试验及变压器突发短路试验设备制造
18.脱硫技术及装置开发
19.新型绝缘材料制造
20.大型化肥、乙烯装置关键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重大技术装备的分散型控制系统开发
22.在线自动测试技术及系统开发
23.大型精密仪器制造
24.新型液压、密封、气动元器件制造
25.智能式低压电器制造
26.高强度异型紧固件制造
27.20吨/时及以上树脂砂铸造设备制造
28.先进模具设计、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9.大型真空电子束焊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30.可控气氛及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31.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32.秸杆分解利用新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33.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34.大型污水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35.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制造
36.重大自然灾害监测技术及设备制造
37.消烟除尘成套设备制造
38.环境监测仪器及测试仪器制造
39.煤矸石发电成套设备制造
40.粉煤灰储运、制砖成套设备制造
41.废旧塑料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42.海水淡化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3.工业机器人开发制造
44.500万吨/年及以上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
45.200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制造
46.隧道掘进机制造
47.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48.2米及以上大型冷热连轧及过程控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9.3万立方米/时及以上空分设备制造
50.机械式立体车库制造
51.天然气集输设备制造
52.石油化工装置配套用大型透平压缩机制造
53.柔性版印刷关键设备制造
54.全自动高速多色印刷设备制造
55.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制造
56.农、渔、畜、糖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57.生态农业设备制造
58.农业(棉花、水稻、玉米、豆类、青饲料等)收获机械及农机具制造
59.林业机械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60.真空精炼与铸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1.新型仪表元器件及材料制造
62.大型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制造
63.先进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64.集中供热热量计量系统设备制造
65.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仪器仪表及集中控制设备制造
66.地铁变频变压(VVVF)设备制造
67.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项目
68.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设备制造
69.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70.城市绿化型草皮工业化生产技术及设备制造
71.旅游抢险系统和设备制造
二十一、汽车
1.汽车车身和车身附件开发及制造
2.汽车、摩托车新型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4.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毛坯制造
5.汽车模具开发制造
6.汽车轻型化新材料制造
7.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研制系统开发
8.发动机管理系统、三元催化转化装置等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9.国家级检测中心用于汽车、摩托车型式认证检测系统开发
10.燃气汽车燃气转换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二十二、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及6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滚船、客箱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船舶主机制造
5.船用电站制造
6.船用曲轴、特辅机、电子仪表制造
7.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制造
8.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舶制造
二十三、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航空电子综合系统开发制造
4.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5.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6.航空航天新型材料、新工艺及应用
7.燃气轮机制造
8.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9.卫星应用
1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
11.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2.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二十四、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和纸制品生产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
5.皮革后整理加工
6.高技术陶瓷、高档出口日用瓷制造
7.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8.酶制剂生产
9.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0.无氟制冷技术开发
11.黄原胶(食品级)生产
12.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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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全国交通行业的实际,特制定《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加强交通行业的能源科学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有计划地对费能型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交通行业各层次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能源,包括煤炭、焦炭、原油、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煤气、蒸汽、电力和薪柴等。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生产结构、设备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约能源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级节约能源管理办公会议和节约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能源管理决策的领导机构;各级节约能源管理职能机构,是节约能源管理办公会议或节约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执行机构。
各级节约能源管理领导机构,都要由单位主管能源工作的领导主持。研究和审查本行业或本企业节能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措施和改革方案;部署节能工作任务;协调分析和解决有关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均设专职节能机构,编制不少于四人。
第五条 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节约的领导机构的任务,按第四条执行。日常工作设独立的节约能源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不少于五人(不包括单设的热工人员)。
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下,二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编制不少于二至三人。年耗能二千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体系和专职人员。
各级企业都要建立能源管理网。
第六条 各级节约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的干部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 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
(二)编制节约能源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要把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基层,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三)负责节约能源奖金分配使用和节能措施资金的归口管理。审查编制节能应用科研、节能技措、节能基建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效益考核。
(四)完善节能科学管理手段,监督和管理能源的利用情况,督促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组织企业热平衡工作。
(五)搜集和传播节能信息,组织节能技术、经验交流。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部属船舶、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任务:①大力开展节能应用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②协助能源管理机关做好企业的能源普查与监测,协助企业能量平衡和设备热工测试工作;③指导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受理节能技术咨询,开展节能技术情报工作;④组织节能技术交流,推广优选的节能项目,对重点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考察和论证,向主管机关提供分析、评价报告;⑤承担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节能技术服务任务。
地方节能技术检测站应参照上述规定协调地方企业搞好节能服务工作。部属船舶、汽车运输节能技术培训中心要以提高节约能源管理水平为目标进行智力开发,有计划地为企业培养师资力量和领导骨干。
第九条 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机关。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各种能源数据。
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制度,健全收、发、耗、节、存的原始记录,逐级按月、季、年进行结算,对能源消耗和节能量进行能源审计工作,做到供应、财务、统计数字三落实。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全部耗能设备的能源消耗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制订企业能源平衡表、能源流程图和能源网络图,分析节能潜力,采取对策。根据需要对重点耗能设备进行能量平衡工作,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能源标准化是企业合理用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发布的各项节能标准。能源计量应按照交通部、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执行,并制订实施细则和升级规划。对企业的运输、工程、港作船舶要积极配备可靠的计量器具;各级汽车运输企业对装卸、运输、入库、保管、领发、盘存各环节都要严格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能耗标准,按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综合能耗和单项能耗考核制度,同时要把各种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队(厂)、车间、班组、单机,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加强能源消耗现状综合分析。

第四章 企业用能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设备的“管、用、养、修”制度,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用能设备的良好技术状况,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六条 加强用能设备运行的科学管理,开展运行工况、性能的优化、监测工作。使用能设备处在高效率、低消耗的技术状态下运行。
第十七条 企业要定期对用能设备进行技术评定。对老、旧、技术状况差、能耗高的设备,提出停用、限用、报废的更新计划,按规定范围,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使用设备必须与本企业的运输生产、基本建设相适应。要切实做到用能设备与生产(施工)量相匹配,杜绝设备过剩,浪费能源的做法。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生产调度指挥管理,积极组织货源,广开运输门路,讲究运输服务质量,加强协作,不断改进调度管理工作。积极运用科学手段,应用电子计算机,优化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和生产调度管理。
要搞好生产全过程管理,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运量、运力、施工等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平衡,保持用能设备和机具高效率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提高运输车、船的实载率和相关的运输效率。
公路、港口、航务、航道、救捞等工程施工和生产作业都要大力提高用能设备和机具的有效利用率。提高码头车、船、水上船与船(驳)直取作业量。
企业对用能设备相关的效率指标,能耗指标必须建立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调整生产结构。在保证社会需要、完成指令性生产计划的同时,企业要积极、合理地调整生产运输组织结构、工程施工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合理用能原则,根据本企业设备技术条件和能源供应状况,采取措施燃用低品位、低价格的能源品种,降低用能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基本建设、港口、机动船舶、机关等供热设备,其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要按照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车船维修的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重点耗能工件和工质,要组织专业化生产或外购、外协加工。
第二十四条 贯彻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遵守各地区、各部门供电、供水、节电、节水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取消无偿转供和包费制。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辅助用能、机关用能、生活用能和其他非生产性用能的管理和限制。

第五章 节能技术政策
第二十六条 制定行业的节能技术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新建船舶,必须采用节能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有节能的具体要求。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列子项审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把节能降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第二十八条 节能资金的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是重点耗能部门,按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暂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执行。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并优先纳入计划,单独列报。
凡由地方计委、经委,中央主管部集中的折旧基金,返回企业用于节能措施的投资不得少于20%;不上缴折旧基金者,本单位必须按此比例安排。
编制计划年度:每年八月底以前编制上报下一年计划,按资金渠道、资金来源分别上报地方和主管部门,逾期不报者将不列入计划。地方的计划要同时抄报交通部。
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和培训中心系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由各单位掌握的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中提供,或企业主管财务部门资助。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有计划地推广投资少、效果大、收效快的节能示范项目,并编制中、长期节能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具体的节能改造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进度、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评价节能投资的基本原则:
对一般节能技措项目的投资,回收年限控制在三年以下;重大项目和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单独核定。
对节能应用科研项目和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节能技措、节能基建项目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新购或更新设备(包括船舶、港机、车辆、锅炉等)必须和企业生产计划、发展规模相适应,能耗指标要先进,杜绝高耗能设备进入生产领域。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产设备:其能耗不得高于国内同期的先进指标。
国外引进设备:其能耗不得高于国际同期的先进指标。
国外旧设备:必须综合考虑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能耗水平,一般不得高于国内同类设备的能耗水平。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要限期停用、更新。对高耗能设备(包括船舶、港机。车辆、锅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或封存,并禁止转移他用。
第三十三条 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新技术的采用,必须通过试用、测试后,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各企业试制的节能新产品,其试验、测试报告应送有关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投入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能技术咨询工作。利用科技情报和部属节能服务中心的力量,提供信息服务和开展技术经验交流。节能项目的推广,采用举办节能技术、产品交易会等方法,实行技术有偿转让。

第六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三十五条 节约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做好能源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按年(季)编制用能计划。根据管理情况,实行定量或定额包干,节约部分,归企业留用。
第三十六条 主管能源供应部门,应根据企业能源管理水平、能耗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实行能源择优供应。对新上的基建项目,新购进的用能设备(包括车船)必须列入建设计划,申请用能量,列入上级批准文件。
根据评比节能先进企业的等级,对效益好、能耗低的企业多分配供应计划内的平价能源。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供应全流程管理,必须做到能源有计量,运输有凭证,入库有验收,领发有手续,定期盘存,统计要准确、及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能源供应部门要定期执行核销制度,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做好供应、使用、节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油库、煤场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耗。各种燃料的计量磅差率和自然损耗率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合理损耗部分要如实填报加以核销。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确定以烧煤取代烧油的企业和设备,必须限期改造,逾期不改者停止供油。
对锅炉(船舶锅炉不在此列)和工业窖炉烧用的平价原油和燃料油,按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交通部定期进行节能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先进。评选办法按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完成指令性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凡符合本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四条规定要求的,依据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核定的先进合理定额,按照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提取节能单项奖。
奖金的发放采用有奖有责有罚制。对直接有关的人员予以合理分配,重点奖给节能有功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被评为全国节能先进的企业和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应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节能管理机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超定额指标浪费能源的企业要处以罚款。
(二)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购进或逾期继续使用、转移他用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耗能高的老旧设备的企业,由上级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或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第四十条规定,逾期继续烧油的企业停止供油,由主管机关作出决定,通知能源供应部门执行。
(四)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企业,除进行上述处理外,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单位和个人受到上述处罚后,并不免除其对于本条例所规定的有关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罚款一律不准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列入税后留利中开支。罚款由主管节能管理机构统一掌握安排,用于节能措施。

第八章 宣 传 教 育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企业的宣传部门要拟定出节约用能的宣传提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及讲座等各种宣传形式,积极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意义和有关科技知识,提高职工对节能的认识,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的节能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地对主管节约能源管理专职人员、热工技术人员、用能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节能管理、技术水平。要将培训计划纳入企业教育部门的计划,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作为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地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本条例时,遇有和地方政府规定口径不同的条款,视情况也可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省一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我部原发布的各项办法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