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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3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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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6〕2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元市残疾人救助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经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优待、救助保障。
  持有其它《伤残证》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优待、救助保障的,需核查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残疾人证》。
  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
  第三条   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行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共同做好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生活、体育、维权等方面的专项经费,每年投入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比例应随经济增长而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五条   对在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康复



  第六条   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患者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对特困残疾人就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70%收取病床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检查、取药四优先。
  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夫妇免费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搞好康复。市和县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康复经费,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遇有重大康复项目时,要另安排足额经费保证项目落实。



第三章 教育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特殊教育经费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应当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各中、小学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按就近入学、随班就读的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对不适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必须送往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书本费、学杂费,补助住校生生活费;学校对高中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减半收取书本费、学杂费。
  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随班就读的住校残疾特困学生,除享受上款所列优惠外,县(区)人民政府要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给予特困生活补助。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并在颁发助学、奖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第十条   凡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按以下方式给予资助: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考入普通高等专业学校专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就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其经费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贫困残疾人子女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并由同级残联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各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残疾人首次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免收或减半收取培训费和其它费用。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创业。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残疾人,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其经费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种养殖业技术的培训,其经费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



第四章 就业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应根据《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第97号令)的规定,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办理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给予残疾人平等参与机会,符合录用、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予优先,不能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和拒绝录用、聘用。残疾人在被录用、聘用后,享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行为,确保残疾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使其失业。如因残疾职工的过错,需辞退、开除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因公(工)造成终生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有关责任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理,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应有保障。
  第十六条   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要坚持“支持、适度、规范、有效”的原则。民政部门在核查、审批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对残疾人福利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当先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公共服务行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性行业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从业。
  设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要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八条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凭《残疾人证》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并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确有资金困难的,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借款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体劳动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五章 维权



  第二十一条   推动残疾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逐步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服务行业推广手语,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图书馆逐步添置盲文书刊,设置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场所。
  各新闻媒介在发布涉及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时,应免收广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给予半价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
  邮政部门免费寄递按普通水陆路方式交寄的盲人读物邮件。
  盲人和其他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县(区)城区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得拒载,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在停车场(位)内应设立残疾人专用车停车位,对残疾人专用车免费停放。
  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话、水表、电表、气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对经济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减半收取初装费、安装费。
  对盲人、聋人、多残、重残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按不低于30%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项目;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按5%的比例安排专款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申诉、告诉和申请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对遗弃、虐待、拐卖残疾人以及组织、强迫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实施法律援助。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商场、学校、车站、医院、公园、广场、人行天桥和地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等建筑和公用设施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对已建的公用设施,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增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修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发改委、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优先将其列入规划,在适宜地段按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残疾人证》管理。对采用虚假、欺骗手段获取《残疾人证》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予以收缴、注销。情节严重的送有关部门处理。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或在残情鉴定中弄虚作假,以及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康复和康复锻炼等方式脱残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收回其持有的《残疾人证》并予以注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残疾人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村民“一事一议”筹劳筹资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九条   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都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贫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给予救济,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第三十条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对残疾人应当优先照顾,并在发放拆迁补助费、停业补助费、产权调换安置时,给予适当优惠。
  农村残疾人户申请宅基地时,在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贫困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免收土地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对获省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比赛中获得第一名或国际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骗取本办法各项救助保障待遇的公民、单位或组织,由具体实施部门取消其救助保障待遇,责成其退回已享受待遇,并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办法不作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诉或举报,受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残疾人优惠政策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促使全行会计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会计检查制度,是促使各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会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我行会计监督和考评体系的重要举措。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有效地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并把会计检查制度的实施及贯彻落实与《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会计达标升级(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会计工作考核办法结合起来,保证把会计检查制度及通过会计检查把各项会计核算制度落到实处。
二、在贯彻实施本制度过程中,行内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各项检查活动要相互协调,既要防止无谓的重复检查,又要防止出现真空。对于房改金融业务、国际业务、储蓄业务等领域的会计检查,其会计检查、监督职能未正式移交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的,仍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
,会同会计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已正式移交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的,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计检查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在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检查过程中,涉及到会计、结算、出纳业务的,其检查结果应抄送同级会计管理部门。
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所附的“会计检查工作底稿”等,由一级分行负责印制。
四、会计检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维护会计工作秩序,防范会计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促使我行会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检查是指各级会计管理部门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对被查单位会计事项及其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所进行的检查和对被查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会计检查对象为各级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指与各类存款、贷款、结算、现金收付、中介、资金划拨、内部财务收支等本外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有关的人员、机构。
第五条 会计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检查、逐级负责的原则。
(二)自查与上级行派出人员检查相结合原则。
(三)会计检查与会计指导相结合原则。
(四)会计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五)核算差错与违章操作、会计舞弊行为区别对待原则。
(六)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条 会计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会计检查岗位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行处在会计部门设置会计检查辅导岗位,并配备检查辅导人员。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包括临时抽调的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的职责:
(一)实施会计检查;
(二)及时向同级会计主管报告会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可直接向主管行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向被检查单位提供业务指导;
(五)完成会计检查报告,及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经本部门会计主管批准后向主管行长和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送;
(六)对辖属行会计出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计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会计检查形式:
(一)按会计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题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会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重点检查是指由各级行根据一定时期会计工作的特点,确定部分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专题检查是指对会计工作中的某类(项)工作作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二)按检查组织人的不同分上级行检查和会计机构自查:
上级行检查就是由上级管理行组织的检查,具体分为逐级检查和越级检查两种。会计机构自查是指各级行处(包括核算中心)及各营业网点定期按照本制度要求,在行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
(三)按是否有提前通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按照事先通知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会计检查。
突击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一种突击性会计检查。
第十条 会计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二)会计核算与管理;
(三)结算出纳业务操作及管理;
(四)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会计稽核制度执行情况;
(六)会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计检查内容分为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会计检查的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由总行确定。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作适当增加,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二条 各行应选择适当的检查形式,组织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实施全面检查的,必须检查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实施重点检查的,必须检查必查项目;实施专题检查的,必须检查专题范围内的必查项目。

第四章 会计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会计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目的、时间、形式、内容、方法、步骤和人员组成等。各行应在每年12月份制订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并于12月31日之前报上级行备案。
(二)组织实施。根据制订的检查计划,按照检查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及要求组织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会计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一)。
(三)总结报告。检查辅导人员根据检查的情况填写“会计检查报告”(见附件二),并提出检查整改意见,会计检查报告须经检查方与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四)组织整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通知被查单位整改。被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应在检查结束后二个月内反馈给检查单位。
(五)建立档案。各级行处必须建立会计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有关工作底稿、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以便于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会计检查档案作为上级行对其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依据。会计检查档案保管期暂定为3年。
第十四条 会计检查的一般方法是对照法,即将检查项目与有关标准对照,发现其中的差别,形成“会计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检查报告”的检查方法。
会计检查的具体方法分为审查书面资料法和证实客观事物法。审查书面资料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比较法等;证实客观事物法包括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和鉴定法等。

第五章 会计检查要求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出示加盖有检查组织行处会计管理部门印章的会计检查介绍信。
第十六条 被查单位接受检查时,应查验会计检查介绍信。没有被查单位上级管辖行人员陪同,进行越级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等身份证件,被查单位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核对一致,必要时可与上级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联系,确认后方可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组,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会计检查,被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挠、妨碍、拒绝上级行的会计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人员应陪同,并负责解释。检查内容涉及到章、证、押、预留印鉴卡等重要物品,检查人员不得取走,不得询问编押方法。需进入金库查库时,检查人员必须出具由上级行出纳部门开具的、经被查单位行长签字后的查库介绍信,在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
下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双人入库。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在非存放地检查时(非现场检查),必须做好交接及查阅手续,并由被查单位专人陪同,检查结束后应将会计档案资料完整地交还被查单位。
第十九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开展的会计检查,重点是检查会计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检查工作质量,以及下级行本部直属营业机构(含直属支行、营业部等),适当抽查其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条 基层营业网点、分行核算中心、管辖行本级核算科(组)要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市)支行每季至少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对所辖直属机构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其中:对直属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检查面每两年达到100%;一级分行每年对直属机构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县(市)支行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其中每个县(市)支行至少应抽查一个营业网点;总行负责会计检查工作开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一级分行会计检? 楣ぷ骺骨榭鼋屑觳椋磕昙觳槊娌坏陀?0%。
第二十一条 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应与会计检查结合进行。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的考核验收,视同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进行的全面检查,除对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外,还必须按本制度有关程序、方法、要求,对申报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行对会计检查工作情况要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向上级行会计部门上报“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见附件三)。
各县(市)级支行每季向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上报一次;二级分行每半年向一级分行上报一次;一级分行每年向总行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

第六章 会计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检查结果,作为对各行会计工作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会计检查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区分工作差错、违章操作、舞弊行为、事故案件等不同情形。对有关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监察、
保卫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监察、保卫部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达标升级资格或降级、通报批评直至停办全部或单项会计结算业务等处理:
(一)对会计工作弄虚作假;
(二)会计管理、核算工作混乱;
(三)不按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会计检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及管辖行不认真督促其整改的行处;
(五)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的行处;
(六)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会计人员阻挠、妨碍会计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会计检查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应该检查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查出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导致会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比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
的暂行办法》的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管理水平高、会计核算准确、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流程、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检查人员能够坚持原则,认真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操作规程,并报总行会计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998年7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