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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2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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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确保行政首长问责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管理区)政府应出台行政首长问责的相应规定,明确承办机构,确定承办人员。
  第三条 有关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归集、投诉受理、公文传递等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受理问责信息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四条 根据市长审定的意见,需要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报告交市监察局局长审核后,按办文程序报市长审定。
  第六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采取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检查、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采取诫勉谈话、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问责事项办结后,由市政府督查室做好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浅析委托人的义务

韩召峰


  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可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并不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有、绶托人请求,委托人也不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经受托请求,委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同时,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插叙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和权利。但在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场合,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应获得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一旦垫付,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与此相应,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德不可缺少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须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的要部分举证,以免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维系委托人和受托之间利益的均衡。在确定必要的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支出费用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
  委托合同是无小便宜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然而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日渐发达,委托俣同的当事人之间多约定报酬,即使当事人之间不有约定报酬,但习惯或者委托的塘沽 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
  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致委手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系属委托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对于此时的风险,《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即此时委托人应当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于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终止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受托人无报酬请求权。
  对于支付报酬的时间,各国民法大都采“后付主义”,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付报酬的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及受托人明确报告始末后,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款付报酬为由,就受手事务的处理行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企业工资改革中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企业工资改革中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86)晋劳险便字第323号来函收悉,所询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原工资标准低于33元的,提高到33元后,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相应提高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以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如何计发离休、退休
、退职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5〕9号)的规定办理。即:“企业单位和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劳人薪〔1985〕20号文)第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办理,即,其计算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可以在增加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七五的原则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198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