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9〕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美容美发行业的登记管理,确保美容美发行业正当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第四条 美容美发可以并设或者单设,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严格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室内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三)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四)美容经营场所可设置房间,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营业时间内房门不得反锁,房门透明玻璃不得用任何形式遮档。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椅);
美发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小房间、暗格、封闭式洗头间或者阁楼,各洗头椅(床)之间不得隔开,不得放置按摩床、美容床。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二)美容美发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三)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不得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卡。工作卡须注明本人姓名、工号并附彩色相片。其中,美容师、美发师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
第六条 申办美容或美发经营主体程序如下:
(一)先确定经营场所,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装修经营场所,并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根据《消防法》规定,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界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具体按照《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执行)的,还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持以下材料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1.按拟设经营主体类型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按照第(二)项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还需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工商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 美容美发经营主体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二)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登记事项的;
(三)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不守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后知会工商部门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八批国家职业标准,现予公布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20个国家职业标准中,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操作员、出版物发行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和计算机(微机)维修工6个职业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X2-02-13-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008年修订
2 X2-02-13-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2008年修订
3 X2-02-27-04 纺织面料设计师 试行
4 X2-02-28-02 酿酒师 试行
5 X2-02-28-05 品酒师 试行
6 3-01-02-05 计算机操作员 2008年修订
7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2008年修订
8 X4-07-01-10 创业咨询师 试行
9 X4-07-01-11 安全评价师 试行
10 4-07-13-02 保洁员
11 X4-07-99-02 劳动保障协理员 2008年修订
12 X4-07-99-17 劳动关系协调员 试行
13 6-08-05-01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2008年修订
14 6-20-02-01 平版印刷工
15 6-23-01-01 钻探灌浆工(※)
16 6-23-01-01 工程凿岩工(※)
17 6-23-01-02 水工爆破工(※)
18 6-23-03-02 坝工模板工(※)
19 X6-26-01-44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 试行
20 X6-26-01-46 玻璃分析检验员 试行
注:“※”表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X”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中职业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