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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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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政宣〔1999〕112号

各中医药报社、出版社、期刊社:

现将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濮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2号


《濮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月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梁铁虎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濮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指定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等部门和各级散装办,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积极开拓城市和农村散装水泥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二章 散装水泥管理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散装办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对于未达到散装设施配置要求的企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未能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发展规划,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
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中转库等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确保出厂(站、库)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能源、水利、公路、电力、桥涵、市政、房地产开发工程及其他建筑物等),凡预算使用水泥总量达到1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省规定要求。
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从2005年12月31日起,市城区内全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时限和范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日常管理。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散装水泥使用和建设施工现场使用、运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第十三条 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在市区优先通行的措施。上述特种车辆必须在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特种车辆交通特许通行证。

第三章 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管理、使用等,按照国家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商务厅《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45号)执行。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房屋建设开发、交通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单位)及其他使用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企业等),均按国家政策缴纳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足额征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擅自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对县(区)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解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国家、省、市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对于违反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暂缓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手续,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搅拌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县(区)的散装水泥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1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进一步加快广州软件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广州软件园,包括天河软件园、广东软件科学园和南沙资讯科技园三个园区。
第四条 “十五”期间,市政府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加大对广州软件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政府各类科技计划资金优先支持广州软件园、黄花岗信息园、重点软件企业和重大应用软件开发项目。
鼓励广州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重大软件项目的竞标,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三项经费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积极与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或企业合作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同时强化金融贷款担保服务功能,逐步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鼓励和吸引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集中一部分资金,对下列企业给予支持:
(一)列为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在广州地区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税后利润投资软件产品开发,或投资创办、扩展软件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国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穗设立各种类型软件研究开发中心,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广州软件园和黄花岗信息园内,国家和省、市重点软件企业或国内外来穗创办的软件研究开发中心新建或新购置的研究开发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的50%计收。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用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由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出口软件企业享受国家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到境外投资开设分支机构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认证。通过ISO9000或CMM-2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为5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打击组织制作、生产和销售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七条 推行软件工程项目和软件产品招标制度。各级政府部门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软件工程项目或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般软件产品,均采用招标方式。本市各级财政拨款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的软件工程项目,也要加强引导,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因业务拓展或技术交流需要出国、出境,经批准可优先办理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
第二十条 加强与国内外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软件企业的合作,采用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强高层次软件人才的培养。
建立软件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网络,从软件技术、管理、市场等多个角度,强化软件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高科技人才入户、子女入学、技术入股、工商登记和成果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软件人才来穗投资创业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软件企业人才提供直接服务。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对留学人员来穗创办软件企业或开发软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加强软件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咨询评估、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