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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3:0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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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办(1987)7号
1987年2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晋东南电力公司结合在我市进行试点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行市“三电”办公室。

《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商品生产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电管站)是搞好农电统一管理,解决农村低压设备维修资金,确保安全供用电,降低线路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端正行业作风,实现优质服务的有务措施。

第三条 乡(镇)电管站是乡(镇)一级管电组织,是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行政上受乡(镇)政府领导,业务技术上受县电业局领导。

第四条 电管站的办公地址,由乡(镇)政府安排。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凡用电的乡(镇)均应设立乡(镇)电管站,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管站人员的配备,应根据本乡(镇)的集体所有供、用电设备或用电量具体确定。一般可设专职电管员2-5人。电管站长由乡(镇)政府分管机电水的付乡(镇)长兼任,付站长(兼安全员)由乡(镇)提名,县(区)电业局考核备案。其他电管员视业务技术能力,分别担任或兼任会计、出纳、保管等职工。电管站负责管理本乡(镇)农村电工。农村电工的配备要根据用电村庄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每二百户左右设一人,不足二百户者,可数村共设一名电工,视用电量的多少给予适当补助。

三、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录用条件与原则

第七条 电管员应在本乡(镇)范围内选用,必须是身体健康,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30岁之间,并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男性青年。对原电工技术较好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

第八条 电管员的录用由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共同协商推荐,县电业局进行文化技术考试,县级卫生部门体检,择优录用。

第九条 农村电工必须由电管站和村民委员会协商推荐,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群众拥护,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独立工作和技术能力的20-40岁的男性两年担任。

第十条 被录用的电管员和农村电工,一律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由县电业局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规程,技术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试用期间如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可予辞退,另行录用。

四、电管站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电力事业中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制订并实施本乡(镇)低压电网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整改工作,努力降低低夺线损。

第十三条 汇总井上报本乡(镇)范围内新装及增容用电申请,组织低压民网的施工,并协助电业部门验收、供电。

第十四条 积极抓好触电保安器、漏电开关的安装使用。开展安全大检查,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和触电急救法,落实节电措施,搞好“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并考核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布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学习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负责核定,筹集所辖各村用电管理费用,搞好财务管理,节约开支。

第十八条 根据季节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用电大检查,做好集体所有10KV配电低压电网的春检和秋检及时清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并对所辖范围内高电压输电设备负监视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业局汇报,协助上级供电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侦破。

第十九条 做好本乡(镇)农电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部颁“农村用电管理条例”和“安全用电须知”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本乡(镇)开展低压电网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推广农村电气化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及农村各种用电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完成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供电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定期向乡(镇)政府及县(区)电业局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支持。

五、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管站的财务管理主要是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严禁电工承包电费。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筹集、使用,应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筹、自管、自用”“以电养电,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费的来源和收取标准为:

1、集体所有制的10KV线路每月每公里收取巡视检查费1-3元,配电变压器变千伏安每月收取巡视检查费0.02-0.05元。

2、按照用户的用电量,一般每度电加收1-3分钱,农村口粮和饲料加工用电一般不加收管理费。

3、电管站可以从事电器修理和安装业务等,其劳各收入除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参加劳动的成员外,其余可作为本站的辅助收入。

4、县电业局应将支付原乡(镇)电工的工资转拨给乡(镇)电管站统一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

1、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奖金、补助等。

2、生产、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电工培训学习,安全用电宣传及办公费、旅差费。

4、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及低压电网的维修整改费。

5、低压线路损失的电量电费。

6、提取2-3%作为集体的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本站人身保险等开支。

7、提取0.2-0.5上交县电业局农电股,作为农电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电管站要在当地信用社分别建立电费和管理费专用帐户。电费要按时上交县局存入电费专户不得挪用。管理费只限于站务开支,电工报酬及本乡(镇)供用电设备维修、整改等电力事业。由电管站负责提取,统一掌握,严格控制,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管理费在使用过程中,应坚持“先急后缓,有利安全,方便用电,促进管理,量入为出,注意积累”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的使用要接受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的监督。各项开支均应由电管站编制计划,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电业局审批,不经批准,不得支出,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奖励等也必须经过县电业局农电股按指标完成情况审批后才能发放,电管站每月按期填报管理费月报表和收支月报表。

第二十八条 电管站必须建立用户电费和管理费台帐,按户设卡公布电费花名表,执行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的电费收据。电管站所有帐簿、帐目、发票及报表等都要妥善保存15年以上。电管站的帐簿使用增减记帐法。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电工应于每月抄表结束后按不同用电单价分类统计用电量、电费金额,详细填报用电月报,随同电费一并上交电管站复核审查。照明用电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电业局的农电股,对各乡(镇)的管理费用要分乡(镇)记帐,分乡(镇)开支,年终结算费用结余按站积累,不得平调。

六、报酬及劳保福利

第三十一条 电管员的工资,一律由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三部分组成。其报酬一般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岗位工资按其职务、岗位的不同,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高低,服务态度的好坏,分为5元、10元、15元三等。浮动工资则按照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另外享受付食补贴5元。 自行车补助费和医疗费分别按2.5元和2元包干。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电工的工资,一律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根据所管村庄的用户多少、售电量的大小以及电管站下达的各项指标情况定确。

第三十三条 对电管员(包括兼职站长)实行季度综合奖,资金额可控制为10、15、20元三等。农村电工实行年度综合奖,分10、20、30元三等。奖励要和安全、低压线损、电费回收、文明生产、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资料管理等结合起来综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发放标准:

电管员(不包括乡(镇)棉大衣、雨衣、雨鞋八年一件(双),工作服,棉鞋、棉帽三年一套(双),绝缘鞋、棉手套每年一双,草帽每年一顶,线手套、肥皂每季度一双(条),电池 每月两节。另发安全帽一项,试电笔一支、手电笔一支、手电筒一只、防护镜一付。

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管站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加强对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定期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普及农村用电常识,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要经常利用电影、广播、板报等群众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防上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电管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如因违犯规程或瞎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电业局、公安局组织现场调查,按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由乡(镇)政府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

第三十八条 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必须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警惕优质服务,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如有违犯者,按规定国倍处罚,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管站要加强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做到按时收交,及时存入银行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或集体均不得承包电费和管理费。

第四十条 各县(区)电业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意见。若有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世哲学,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三电”办公室和晋东南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和《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和《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内容,积极开展对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乡村医生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1.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2.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

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

  1.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中医学的主要思维方法

  2.五脏、六腑的主要功能及脏腑之间的相互关系

  3.六淫、疠气、七情、饮食、劳逸的致病特点

  4.痰饮、瘀血的形成及致病特点

  5.邪正盛衰、阴阳失调、气血津液失常的基本病机变化

  了解:

  1.阴阳、五行学说的基本内容及在中医学中的应用

  2.气、血、津液的生理及其相互关系

  3.脏腑与形体官窍之间的联系

  4.十二经脉的走向、分布规律及十二经脉的脏腑属络关系;督、任、冲、带四脉的走向及基本功能

  5.内生五邪的形成及致病特点

  6.治病求本、扶正祛邪、调整阴阳、三因制宜四项基本治则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四诊

  掌握:

  1.问诊的主要内容、注意事项及其临床意义

  2.望神、望色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3.舌诊的方法;正常舌象;常见的病理舌象及其临床意义

  4.闻诊的主要内容;常见的病变声音及其临床意义

  5.寸口诊脉的方法;正常脉象;常见的病理脉象及其临床意义

  了解:

  1.望形体、姿态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2.常见病体气味的特点及其临床意义

  3.望小儿指纹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二)辨证

  掌握:

  八纲辨证、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了解:

  1.病因、气血津液、卫气营血辨证的主要内容

  三、中药基本知识

  掌握:

  1.中药的性能

  2.80味代表性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

  3.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服

  了解:

  1.50味常用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

  2.中药古今计量单位换算

  3.中药的配伍原则及确定用药剂量的依据

  4.中药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

  四、方剂基本知识

  掌握:

  1.5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主治

  2.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了解:

  1.方剂与治法

  2.方剂的组成原则及变化运用

  3.方剂的常用剂型及其主要特点

  4.前述代表性方剂的组方解释(方解)

          

  技能部分

  一、针灸疗法

  掌握:

  1.60个常用腧穴的定位、其中30个主要穴位的主治

  2.毫针刺法及操作规范

  3.针灸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及异常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4.灸治、拔罐、刮痧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了解:

  腧穴的定位方法、针灸取穴原则和配穴方法

  二、推拿疗法

  掌握:

  1.8种常用推拿手法

  2.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了解:

  不同部位推拿时的体位

  三、其他疗法

  了解:

  熏洗、敷贴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四、中药的采集与加工

  掌握:

  1.常用中药饮片的识别

  2.中药的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3.中药的煎服法

  了解:

  1.常用中草药的识别与采集

  2.中药材的简易加工与炮制

  临床部分

  掌握:

  1.门诊登记和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及规范

  2.以下30个常见病证的诊断、辨证施治及转归预后:

  感冒、咳嗽、喘证、哮病、眩晕、胃痛、痢疾、呕吐、泄泻、头痛、痹证、腰痛、淋证、水肿、中风后遗症、面瘫、漏肩风、牙痛、中暑、疖、丹毒、月经不调、痛经、带下病、小儿泄泻、积滞、遗尿、麻疹、痄腮、水痘

  了解:

  1.前述30个常见病证的预防与调摄、以及包括针灸推拿在内的相关综合治疗方法

  2.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3.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预防保健部分

  了解:

  1.时行疾病的基本特征、预防措施及常用预防方药的应用

  2.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附件2

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

  1.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思维方式

  2.六淫的致病特点

  了解:

  1.阴阳、五行的基本内容

  2.五脏、六腑的主要功能

  3.痰饮、血瘀、疠气、七情、内生五邪致病特点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四诊

  掌握:

  1.问诊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应用

  2.舌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了解:

  1.闻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2.寸口脉诊的方法其临床应用

(二)辨证

  掌握:

  八纲辨证的主要内容

  了解:

  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三、中药基本知识

  了解:

  1.50味代表性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注意事项

  2.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服

  四、方剂基本知识

  掌握:

  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了解:

  2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和主治

  技能部分

  一、掌握:

  1.拔罐、刮痧的操作、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2.2—5常用推拿手法

  3.中药的煎服法

  二、了解:

  1.针灸适应症、禁忌症及异常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2.毫针刺法及注意事项

  3.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4.中药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临床部分

  掌握:

  1.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及规范

  2.以下15个常见病证的中医诊断、治疗:

  感冒、咳嗽、眩晕、胃痛、胁痛、头痛、痹证、中暑、疮疡、月经不调、痛经、中风后遗症、积滞、痄腮、泄泻

  了解:

  1.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2.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预防保健部分

  了解:

  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业经二○○二年十二月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审批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财政、物价、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建成后应当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应当按不低于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按不少于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规划,配套建设。

  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市(行署)、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由建设单位负责补修,补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单独建立防空地下室档案,工程竣工后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对不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直接查处,并可以直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具备国家规定易地建设条件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市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和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设或者人民防空工程的加固改造、抢险回填、维护管理及大中型单建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一)国家和省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中直和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

  (三)地面建筑超过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四)防空地下室超过一千平方米(含一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

  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省、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本县(市)内的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

  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内资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国家规定确需减、免、缓的,应当经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行署)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核准;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综合一次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擅自批准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擅自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擅自发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追究违法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六十元的罚款,对一个单项工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未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防空地下室建设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建设单位将防空地下室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监理单位的;

  (五)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的。

  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审批防空地下室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变相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拖延或者变相拖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挪用或者变相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以外的住宅、宾馆、酒店、商场、学校、图书馆、办公楼、影剧院、医院、疗养院、交通、运输、广电、通讯枢纽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工作、学习、居住、休闲娱乐的建筑场所。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发布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订的《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