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7:2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1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精神,规范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质认定,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的收购、加工实施前置审批制度。在山西省从事棉花(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报批,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和认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并颁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在县(市、区)、市(地)认定办公室初审、复审的基础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相关部门可对资格认定提出参考意见。各产棉市(地)、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初审和复审以及送审工作。
  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即:凡需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须向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合格)证明材料,由县级认定办公室初审,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复审后报省认定办公室。县、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各自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各级认定办公室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和一般条件及收购、加工设备和相关条件等技术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审报程序不符合规定者,初审、复审等各审核环节均可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且审报程序符合规定的企业由省认定办公室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五条 省级认定办公室组织计委、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当地或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在外省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进入我省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按第四条规定逐级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仍需按第四条规定逐级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县级以上资格认定办公室取得资格认定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名;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企业异地设立收购点的,按照设点数量配置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名;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出资人发生变更需重新取得资格认定,方可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后,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原认定办公室备案。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因兼并、破产和改制重组后,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原认定办公室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到原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棉花收购点。棉花收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省认定办公室申领多个《资格证书》副本。设立收购点须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名称,并悬挂收购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对于符合设点条件的企业,各地不得采取地方保护措施限制棉花购销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需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质量保证能力现实条件审查报告、延期申请书、企业几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等。县级认定办公室对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和情况进行考察后,同意其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在其申请表中加注意见盖章后经市(地)级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后报省认定办公室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五条 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2〕9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和市编委荆机编[1997]26号文件精神,设置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及资金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计划。
  (三)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
  (四)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申报工作;对国家批复的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完成农业开发项目的市级验收。
  (五)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的农业综合开发的调研、宣传、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行政、档案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宣传调研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和综合协调。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计划;协助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及编制审查项目资金实施计划;制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有偿资金的回收;负责全市项目资金的内部审计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
  (三)项目管理科
  组织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考察、评估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建后管护工作;负责监督全市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组织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的规划、论证和计划的审查下达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农发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事业编制7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工勤人员编制1名。


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1980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范围内,按采矿工程准备程度划分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称为三级矿量(露天开采为开拓、备采二级矿量,下同)。它是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为保证矿山基建与生产正常衔接和均衡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按采掘(剥)顺序和保有定额的要求,合理布置和安排矿山开拓、采准及回采工程;通过定期地对三级(二级)保有量的计算和分析,及时调整采掘(剥)工程施工进度,以保持三级(二级)矿量的正常比例。
第三条 三级(二级)矿量在地质报告提交的工业储量的基础上,按采矿准备工程竣工状况和生产地质工作所获储量升级的实际结果进行计算。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中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的一部份;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份;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份。其各级矿量相应时期的生产地质工作要求,已在《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中予以规定。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三级(二级)矿量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设专人管理三级(二级)矿量。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和保有定额的制定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三级(二级)矿量的计算和监督工作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及保有期定额的制定
第五条 地下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开拓中段设计所规定的开拓工程,形成了完整的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系统和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控制了中段的矿体边界,具备进行采准工程的条件,则该中段以上所控制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矿井、地面运输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矿柱和按设计规定暂时不回采地段的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六条 地下开采的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和相应的采准地质工作,具备进行切割工程条件的采场(矿块)的矿量,称为采准矿量。
第七条 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完成了各种管线及回采设备、设施的安装,具备进行回采工作条件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在回采过程中,如有个别矿块的地质和安全条件变化,致使回采工作中断,则备采矿量应作降级处理,待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重新计入备采矿量。
第八条 露天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开拓剥离工程,覆盖于矿体顶部的表土、岩石已全部被剥离或自然裸露及仅留有设计规定的保护岩层,并已形成了运输提升、防排水系统,完成了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则在该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河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运输线路的保护矿柱,其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九条 露开天采的备采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当工作水平(台阶)的矿体已经暴露其顶部及侧面部份,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包括阶段平台上面的运输线路的架设、清理残矿或废石等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已具备回采条件,其超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部份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第十条 地下开采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切割工程的划分和露天开采开拓工程、备采工程的划分见附录一~1《开拓、采准、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及附录一~2《不同采矿方法的三级(二级)矿量划分示意图》附录一~2略)。
第十一条 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是衡量采掘(剥)比例关系是否平衡的标准。各化学矿山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保有期定额,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矿山在制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时,应以保证矿山有足够的持续稳产时间和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合理衔接为原则。必须考虑矿山规模、矿体赋存、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采掘(剥)效率、掘进(剥离)能力、劳动组织等因素的影响,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生产矿山企业还应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设计新建矿山时,确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亦应根据矿床的赋存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矿山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矿山规模等因素计算而定。当不便于计算时,可按下述规定选取,地下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三至五年,采准矿量保有期一至一点二年,备采矿量保有期四至八个月;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一至一年半,备采矿量保有期六至八个月。
新建矿山基建竣工投产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量的确定,按矿山初步设计所规定的投产期的产量进行计算。其开拓矿量保有量按设计规模计算,采准矿量保有量按第二年产量计算,备采矿量保有量按第一年计算。
生产矿山的开拓延深设计,不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若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本条上述原则确定。
遇有以上原则不包括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可另行单独报批。
第十四条 各矿山在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制定三级(二级)矿量的升级指标,并作为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坚持用经济手段来确保三级(二级)矿量达到规定的保有期定额。

第三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统计计算与呈报
第十六条 为掌握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各化学矿山企业应随着各期采掘(剥)及探矿工程的竣工,及时修正地质资料,计算三级(二级)矿量,及其实际保有期和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应包括三级(二级)矿量计算图(一般开拓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500~1∶1000;采准、备采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200~1∶500)和三级(二级)矿量计算表(一般应包括矿块、面积、体积、矿石体重、品位、矿量等参数。)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半年汇总一次,并填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同时应附有同期三级(二级)矿量分布图和采掘(剥)工程设影图或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构成完整的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的表式见附表,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1.本期掘进(剥离)地段地质简况;
2.本期采掘(剥)工程竣工状况和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
3.本期开拓(剥离)、采准、切割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期末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与下期生产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中段(台阶)接替、下降速度的关系等;
4.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5.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应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第二年元月三十日前报主管机关(一式两份),重点化学矿山企业抄报部矿山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开采的固体矿床,对于液体矿、气体矿以及水溶法开采的矿床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机关并抄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
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必须满足下列不等式:
T1≥T≥T1 ……①
即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T应小于或等于已生产中段(台阶)的服务时间(开采年限)
附录一~1
开拓、准采、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 │全面采│1.脉内运输平巷;2.天井;│1.切割平巷(槽); │(1) 单一
地 │1.竖井、斜井、平│矿 法│3.人行道; 4.放矿漏斗; │2.扩漏斗。 │脉内平巷
│ 峒、盲竖井、盲│ │5.电耙峒室. │ │开拓时,
下 │ 斜井; ├───┼───────────┼────────┤脉内运输
│ │房柱采│1.沿脉联络平巷;2.天井;│1.切割天井 │平巷可划
开 │2.中段石门、中段│矿法 │3.溜矿眼; 4.电耙员室。│2.扩漏斗。 │归开拓巷
│ (探矿)穿脉; ├───┼───────────┼────────┤道内。
采 │3.中段运输平巷、│ │1.脉外天井; 2.脉内运输│1.凿岩平巷; │
│ 通风平巷; │分段采│平巷; 3.脉内天井; 4.分│2.切割天井; │
│ │矿 法│段平巷; 5.通风平巷; 6.│3.拉底平巷; │
│4.井底车场、绕 │ │人行小井; 7.联络平巷; │4.放矿漏斗。 │
│ 道、盲井上下部│ │8.电耙巷道; 9. 溜矿井;│ │
│ 车场; │ │10.溜矿眼。 │ │
━━━━┷━━━━━━━━┷━━━━━━━━━━━━━━━┷━━━━━━━━┷━━━━
续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5.通风井、联络井│浅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内│1.拉底巷道; │ (2)表中
│压风机房、装载峒│深 孔│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所列采矿
地 │ │矿 法│天井; 3.人行道; 4.溜矿│4.放矿漏斗。 │方法仅为
│6.疏干巷道; │ │眼。 │ │化学矿山
下 │ ├───┼───────────┼────────┤目前常用
│7.主溜井、检查 │深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的几种,
开 │ 井、充填井; │ 法│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各矿山企
│ │ │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业若采用
│8.水仓、水泵房、│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其他采矿
采 │ 矿仓、机车库、├───┼───────────┼────────┤方法时,
│炸药库、卷扬室、│小中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可将其三
│室、翻罐笼峒室、│留矿法│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级矿量各
│机修室、变配电室│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期工程划
│地磅室、候车室、├───┼───────────┼────────┤分方法报
│调度室、医疗室。│低分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分段平巷; │主管机关
│ │崩落法│天井;3.分支溜井;4.分段│2.第一条进路。 │审定.
│ │ │穿脉;5.贮矿平巷;6.放矿│ │
│ │ │溜井。 │ │
│ ├───┼───────────┼────────┤
│ │有底柱│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凿岩巷道; │
│ │分 段│天井;3.分段穿脉;4.贮矿│2.联络道; │
│ │崩落法│平巷;5.放矿溜井;6.放矿│3.放矿漏斗。 │
│ │ │眼。 │ │
│ ├───┼───────────┼────────┤
│ │无底柱│1.分段平巷;2.放矿天井;│1.回采进路; │
│ │分 段│3.通风或人行天井; │2.切割拉槽。 │
│ │崩落法│4.联络道。 │ │
────┼────────┼───┴───────────┼────────┤
露天开采│1.出入沟、开采沟│ │1.备采剥离; │
│2.上部剥离 │ │2.清理剥离残留体│
━━━━┷━━━━━━━━┷━━━━━━━━━━━━━━━┷━━━━━━━━┷━━━━
T1,而大于或等于新中段(台阶)所必须的开拓时间T2。
其中: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服务时间以公式②计算:
Q(1-S)
T1=——————(年)
Qo(1-P) ……②
式中:T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的服务时间(年)。
Q——生产中段完成开拓工程及必要的采准工程后所具有(控制)的工业储量(万
吨)。计算时应扣除开拓过程中的副产矿量和本中段暂不回采的保护矿柱的
矿量。
S——设计开采损失率(%)。
Qo——设计规模原矿年产量(万吨/年)。
P——设计开采贫化率(或混入率)(%)。
2.新开中段开拓时间以公式③计算:
V2 V'2
T2=——+——(年)
J2 J'2 ……③
式中:T2——新中段所必须的开拓时间(年)。
V2——新中段开拓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V'2——新中段开拓非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非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3.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以公式④计算:
T3
T=f1T2+——(年)
12 ……④
式中:T——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年)。
f1——已生产中段与新中段的超前接替系数。其值系考虑征税不均衡情况,新旧中段
衔接转移的必要时间,新中段开拓工程的不可预见因素,设备安装所需的时间,
生产地质工作所必须的时间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取1.15~1.25。
T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二、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
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3≥t3 ……⑤
即采准矿时保有期定额T3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T3。
其中1.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以公式⑥计算:
V3
t3=————(月)
J3·N ……⑥
式中V3——采场(矿块)内采准工程总量(立方米)。
J3——采场(矿块)采准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采准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⑦计算:
T3=f2t3+T4,(月) ……⑦
式中T3——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2——新旧矿块之间的超前接替备用系数,参照f1确定。
t3——新采场(矿块)的采准工程时间(月)。
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三、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
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4≥t4 ……⑧
即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T4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t4。
其中:1.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时间,以公式⑨计算:
V4
t4=————(月)
J4·N ……⑨
式中t4——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月)。
V4——采场、矿块、分面、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总量(米)。
J4——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⑩计算:
T4=f3t4(月) ……⑩
式中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3——新旧采场、矿块、分段、分层间的超前备用接替系数, 参照f2确定。
t4——同前。
〔注〕当生产中同时采用多种采矿方法时,全矿三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应按各种采矿方法所占出矿比例,加权平均求出综合定额。
附录三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开拓矿量×(1-损失率)
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年)
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能力×(1-贫化率)
二、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三、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注〕1.当矿区(矿井)年计划产量超过设计能力时,按年计划产量计算,未达到设计能力时,按设计能力计算,开采末期的矿区(矿井)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
2.当用年计划产量计算时,一、二、三季度的保有期用当年计划产量,四季度(年末)保有期用下一年度的计划产量计算。
3.损失率、贫化率(混入率)系指设计指标,或当年采掘技术计划的综合损失率和贫化率(即当不同开采地段,其矿房、矿柱用不同回采方法回采时,其损失率和贫化率应加权平均计算)。
附录四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
一、按采掘设计,分别计算出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和备采(切割)系数,即设计的开拓、采准、备采(切割)工程量分别与相应获得的开拓、采准、备采矿量之比。
二、用实际保有和各级矿量与定额确定的保有矿量之代数差,乘以相应的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备采(切割)系数,即得出超前量或滞后量。

附表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 (截止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19 年 半年报
┏━┯━━━━┯━━━┯━━━━━━━━━━━━━━━━━━━━━━━━━━━━━━━━━━━━━━━━━━━━━┯━┓
┃矿│ │工 业│ 开 拓 矿 量 │ ┃
┃ │ │ ├───────┬───────┬─────────────────────────────┤备┃
┃ │矿区名称│储 量│保有量(万吨)│保有期(年) │ 采 准 矿 量 │ ┃
┃ │ │ ├───┬───┼───┬───┼───────┬──────┬──────────────┤注┃
┃种│ │(万吨)│ │ │ │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备 采 矿 量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 额 │实 有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累计超(+)或欠(-):1:掘进量 米,其中:开拓 米,采准 米,切割 米;
2:剥离量 立方米,其中:开拓 立方米,备采 立方米:
企业技术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