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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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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25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区(县)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条件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年度廉租住房资金计划,编制全市年度资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审批拨付的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建设局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实行租金核减的,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由区(县)建设局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
  第十三条 区(县)建设局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四条 经区(县)建设局确定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区(县)建设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区(县)建设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区(县)建设局确定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县)建设局或者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县)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区(县)建设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各区(县)建设局的审核、轮候、配租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县)建设局报市房产管理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建设局报市房产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3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1号)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保护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入春以来,部分地区气温迅速回升,降水偏少,风势较强,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火灾,部分风景名胜区也出现了火情,给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威胁。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事关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与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对林区、草地、景点、古树名木、古建筑、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服务区、生活居住区、油库、仓库、旅店、停车场等重要地域和单位,要专门制定用火和防火规定,并严格遵守和落实。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防火形势,严格按照突出六个“早”(即早宣传、早动员、早预防、早部署、早发现、早扑灭)、把握四个“重点”(即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时间)、抓好四个“到位”(即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技术到位、责任到位)的要求,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的防火工作机制,努力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三、加强火源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特别是重要景区、景点、景物、地段和部门的用火管理,组织开展全面的防火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特别是加强对野外火源的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二是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遇有火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对虚报瞒报森林火灾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专门防火巡逻队,切实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加强对重点防火区域的巡护和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随时做好打硬仗的准备;对有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和人员,要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四是要严格管理风景名胜区内举办的文化娱乐、庆典、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控制鸣放鞭炮、吸烟等使用明火行为;未经批准或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不得举办。五是要管住重点人员,对风景名胜区内自控能力较差的特殊群体和人员,要落实专人监护。六是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火灾案件,对发生火灾案件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防范体系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及时监测与改良装备,强化专业知识培训与实战训练,提高战斗力,切实做到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结合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要加强与当地消防、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反应能力和防火工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在火灾高发期,针对重点区域开展遥感监测,建立健全火灾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火情监测,提高防范能力。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护林防火投入机制,将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风景名胜区年度财政预算,建立防火专项资金。要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积极实施。要结合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指挥调度、防火预警监测、扑救指挥、交通通讯、信息管理等系统,特别要加强林火监控设施建设,在重点防火区域设立视频预警监控系统,逐步实现风景名胜区灾害预防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同时,各地要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植物景观等专项规划,在重点地段规划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和林火阻隔带,构建林火阻隔体系。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防火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在火灾高发期、游客高峰期等重要时期,通过新闻媒体、设置宣传板报、导游讲解等多种方式,广泛动员群众和游客,牢固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使防火工作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宣传教育要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防火法律法规、火源管理规定、科学扑救知识、安全避险知识等,增强群众防火的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10月10日是第十四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确定为“心身健康 幸福一生”,其内涵在于,强调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及相互作用,强调精神健康与身体健康的协调和统一,强调生命健康全面与完整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发展,我国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癜痫患者,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精神疾病所造成的负担正在以显而易见的势头增长,推算我国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
精神卫生问题作为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对精神健康的关注是对人的根本关注,国民精神健康和享有精神卫生服务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开展精神卫生的社会与公众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的知识,是做好精神卫生工作,满足公众对精神健康的需求,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的重要内容。世界精神卫生日是每年向公众普及和集中宣传精神卫生知识的重要时机,今年10月9、10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将与北京市卫生局、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共同在北京开展“心身健康 幸福一生”主题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此期间,根据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相应组织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以丰富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公众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通过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和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