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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7:5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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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是指用于农药登记的原药物理、化学性质的确定,有效成分及其组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第三条 农业部在农药登记审批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

  农业部对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实行资质考核,通过资质考核的,发给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单位委托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和委托试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的试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所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有关部门授权的专职农药质量检验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二)配备一定任职资格和数量的技术人员。全分析试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70%。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农药原药登记全组分分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试验过程科学、规范,试验结果真实、准确。

  (三)具有开展原药全分析试验的仪器设备。

  (四)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相应的试验要求。

  (五)具有熟练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工作的技术和经验。

  (六)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包括样品收发、检验、保管和处理,仪器设备的检定,原始记录的填写、校核,试验报告的编写、审核、签发等制度和程序,档案(包括人员培训、考核、业绩,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填报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申请单位及原药全组分分析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三)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的仪器设备一览表;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有关全分析检测人员情况,包括学历、专业、培训情况、有关工作经历等;

  (六)质量保证部门的设立及运行情况;

  (七)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八)近几年开展原药全分析的情况,并提交已完成的全组分分析报告2~3份;

  (九)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和资料初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对于初审合格的,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提交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以及未知样品检测考核等。技术评审的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专家组做出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审批,由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继续承担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重新提出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包括对三年工作情况的评审以及现场评审。复审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换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第十条 取得委托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应及时、认真完成受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的试验,出具的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签字,并附试验委托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应不断完善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提高专业技术和实验室管理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有关农药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要求完成有关试验。

  第十二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其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农药原药全分析试验工作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四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试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行为的试验单位,报请农业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委托资格。试验单位因下列行为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的;

  (四)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试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 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 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允许其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份入股的,其作价入股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约定。鼓励优秀人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成果,并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以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投产5年内,每年从该项目当年净收入中提取20%以上的收入作为个人收益或由双方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七条 对自愿来晋但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办理落户等手续,并纳入山西人才库,两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就业。
第八条 设立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划拨1000万元,用于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生活补助、奖励和人才培养开发等。
(一)对引进到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承担省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院校科研任务的优秀人才,根据所承担项目情况,从专项资金中为该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其中“两院”院士承担的项目补助100—20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的项目补助50—100万元,国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项目补助20—50万元。
市以下(含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优秀人才长期从事科研活动,同级政府可参照上述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当地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从省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对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从专项资金中资助5—10万元。
(二)对引进到山西长期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资助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安家费。对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资助一定的安家费。
(三)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补助每人每月3000元和1000元岗位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岗位实际补助岗位津贴。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专家,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体检和休假考察,所需费用可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五)设立“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对来晋3年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六)对我省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按照国家引智项目资金匹配比例的要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省引智项目经费及外国专家来晋工作的国际旅费。
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本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和人才开发工作。
本条(三)至(五)款的规定适用于山西现有同类人才。
第九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在其他省(区、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予以承认,并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省里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进入创业园(区)的回国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专利或其他技术成果形式投资的,其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才引智工作,各级人才工作领导组要定期研究引才引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经常听取引进的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
第十二条 创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对引进的优秀人才,不论是否正式调入,在晋工作期间均可参加科技成果奖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突出贡献专家评选、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等,也可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引进的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适时组织在国(境)内外工作的山西籍专家、学者回省考察,开展对口交流合作,鼓励他们为山西的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优秀人才中的主体作用,尊重他们的用人自主权,调动他们引进优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经费可列入成本费用,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对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6)第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护士注册的规定,并通过注册建立护士信息数据库,以充分利用护士注册信息,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护理管理提供依据。鉴于1994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存在信息量过少不能满足需求、流向不尽合理不能建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数据库等不足,我司组织专人对该套表格进行了修改。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9月开始改用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表(详见附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四)、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二、 各表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 护士注册申请表: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收集《办法》实施时现有护士队伍的资料。
适用范围:
1. 1994年1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护士职称,申请首次注册的护士;
2. 《办法》实施前,实际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根据各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相应护理专业培训、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的首次注册。
(二)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办法》实施后,根据《办法》规定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或免于考试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资料。
适用范围:《办法》实施后,护理专业毕业、取得国家护士执业证书、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
(三) 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护士注册动态变化资料。
适用范围:曾经使用上述两表之一进行首次注册的护士,在连续注册时使用本表。
(四)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目的:用于收集护士健康方面的资料。
适用范围:护士注册健康检查时用此表。
三、 启用新表的要求:
(一) 时间:
1. 自1996年9月起使用新的注册表格,原表作废。
2. 今后护士再次注册全国统一按双数年进行;护士首次注册每年进行。单数年首次注册的护士于下一年进行再次注册。
3. 为与全国卫生统计信息保持一致,每注册年资料统计至10月31日截止,此后的注册资料计入下一年。
(二) 对象及用表要求:
因各地护士注册工作进度不同,个别省(市)刚开始进行第一次注册,部分省(市)已经着手第二次注册工作,为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数据库资料完整,要求如下:
1. 今年第一次注册的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一律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
2. 今年第二次注册的省(市):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其余人员须再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自1998年起,上述人员连续注册应使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 今年刚刚结束第一次注册工作的部分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可于1998年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
(三)“护士注册申请表”的审核
为减少重复工作,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的,表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可由下级注册机关代为填写。但第一次进行注册的省(市),须按《办法》及本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审核意见。
四、 表格的印制
护士注册申请表由我司制定,授权各省(市)卫生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统一印制,其内容不得自行改动。为统一版本,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并为各地提供方便,应各地要求,我司统一制作了激光照排胶片,每套成本含邮寄费260元,有条件的省(市)可按此胶片自行印制。北京、上海、天津、新疆、贵州、安徽、浙江、宁夏、内蒙、青海、福建、四川、河南、海南、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等省(市)已于北京会议期间确定了订购数量。其他省(市)如有需要,或上述省(市)有变动,请于9月15日前与我司护理处电话联系。
电话:(010)6401.2890,联系人:巩玉秀。
根据此表格研制的护士注册软件即将完成,有关应用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 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4.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