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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年)

时间:2024-07-22 20:5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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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
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
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
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
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
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
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粤价〔2007〕290号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2月18日以粤价〔2007〕290号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六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60分钟的,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格式监制。

  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李俊敏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存在,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为投资人和企业提供了一条投融资的渠道。我国股民在深沪两证券交易所开户数已达6900万户,“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已成了社会大众的共识。因此,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证券交易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系统自动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由计算机自动撮合成交,具有无记名、无实物、无纸化、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较隐蔽的特点。这就使得一些人能够利用其资金、信息和持股优势进行投机,甚至轻而易举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从而谋取暴利或其他利益。如在我国不长的证券发展史上,就发生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327”空抛案、中科创业(原名康达尔,代码0048)股票操纵案等一系列案件,尤以亿安科技(原名深锦兴,代码0008)操纵股价案最为经典。责任人李鸿清、罗健梓、程冰芳、王琦等人共谋集中资金炒作亿安科技股票,他们从欣盛、中百等7家公司划拨资金18.01438127亿元,?K通过股票质押融资19亿元,开立792个股票帐户,进行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68409笔,交易5555.3895万股,高峰期持股占该股流通股总量的87.34%,股价则由7.55元起步,经过一年多的运作,被拉升到126.31元的天价,然后逐步兑现筹码,最终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查处之时,非法获取暴利达4.64869362亿元。证券买卖,是一种零和游戏,一方的盈利,是建立在另一方的亏损基础上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庄家,其4个多亿的暴利使得众多中小散户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虽然庄家李鸿清、罗健梓等人已被提起公诉,2003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他们将面临刑事追究和时间不短的铁窗生涯。但是,那些深受庄家操纵股票市场之害的中小散户投资者们,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挽回经济损失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庄家们,承担民事责任。本文现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作个肤浅的探讨。
一、关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界定

《现代汉词典》对操纵一词的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在证券法较发达的英、美等国家,其对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的解释是:意图造成不真实或足以令人误解其买卖达到繁荣状态或抬高、压低、稳定证券之价格,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证券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在我国,多数学者援用现成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定义,其中有援用《刑法》第182条的规定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即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也有援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来确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定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但笔者认为:法学理论要善于总结和抽象,才能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因此,直接援用或套用现成的法律法规是不妥的。本人认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又可简称为操纵市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支配、控制证券交易,故意抬高、打压、稳定证券的交易价格,并使之处于交易活跃状态,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证券,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这个定义的好处在于它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叙述,比较符合法律用语的特点。

二、操纵市场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操纵市场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由于证券交易系统是一个全国性的系统,交易对象是不确定的投资人,其交易平台就是沪深两交易所的挂牌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报价,由计算机自动撮合成交,交易的双方互不清楚对方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是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及证券的历史走势等来判断和作出投资决定的,当某只个股被庄家控制后,其股价走势就不再是该股真正的价格反映了,加之相关信息的配合,一般的投资人是无法知晓真正的内情的,从而容易被虚假的表象误导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资决定。

2、操纵市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罚性

操纵市场的人即俗称的庄家,其最终目标都是要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它必然要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也必然要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秩序,动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稳定。因此,操纵市场行为侵害的对象,上至国家,下至平民百姓,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世界各国均以刑法、民法、行政法的手段对操纵市场行为和行为人进行处罚和约束。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国证券法第184条和第207条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操纵证券市场的危害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量,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进而影响证券的交易价格,欺骗广大中小投资者使自己从中获利,这种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给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阻碍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可能引发股灾和经济危机。

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体系主要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组成,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它具有引导投资,重新配置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资源的功能。在我国,它还担负着为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造和为城乡居民十万亿储蓄找出路的重任。因此,牵一发而动全身。操纵市场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进而影响汇市,动摇国家货币的汇率和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体系对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功能的丧失和全面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操纵证券市场和过度投机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2、操纵证券市场,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造成异常的资金流动,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虽然购买者必须支付真金白银,实际上它是一种虚拟的资本,其价格是上市公司赢利状况和资本利率状况的集中体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纵市场者利用了证券交易无记名、无实物、无纸化、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隐蔽的特点,利用市场调节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打压、稳定价格的手段人为地影响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能够给操纵市场者带来暴利的证券品种,而不是流向最需要资金的企业、公司和相关产业,把证券市场搞得象个巨大的赌场,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全面丧失。

3、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直接损害投资大众,尤其是中小散户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操纵者利用资金、持股和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交易某证券,造成交投活跃的虚假表象,而中小散户投资者在资金、持股和信息方面均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无法与强大的操纵者抗衡,他们往往成为操纵者获取暴利的资金提供者和庄家转嫁风险的承受者。

四、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

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主观要件

由于操纵者的动机即最终追求目标或原始动因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因此,便人为抬高、打压、稳定证券价格,诱使他人参与买卖,从而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其主观上对于他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故意的,也即操纵者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已经预见到了并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操纵者追求非法利益的欲望值的大小,决定其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程度,其欲望值越大,表明其主观上的恶意越大。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客观要件

a、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主要是实施了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b、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后果。仅有操纵市场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他人经济利益后果的,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比如,由于计划不周、操纵市场计划泄密、国家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操纵市场的失败,不但未从证券市场获利,反而因自己的操纵市场行为使自己损失巨大,将自己全线套牢,使操纵者成了从多中小散户投资者的买单人。

c、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该操纵市场行为也不能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比如,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于政策风险、系统风险、个股基本面转坏等原因导致,与操纵市场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主要类型

1、行为人采取做股评、荐股,在媒体上发表文章,散布谣言的方法,哄抬或打压证券价格,如北海投资公司收购苏三山案。1993年10月,湖南省某地物资局一干部用公款100万买入汇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苏三山,代码0518)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交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同时,又以北海正大的名义,向媒体通报所谓的收购消息,11月6日,《深圳证券报》发布了题为《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使该股股价当日上涨了37.35%(当时尚未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的制度),该干部乘机卖出苏三山股票。后来,由于有关部门出面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出现连续跳水,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散户投资者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