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财政部决定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作出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大支农投入。随着支农资金规模特别是涉农民生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积极宣传财政支农政策,管好用好支农资金,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愈发重要。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是宣传、贯彻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有序实施,推动农村财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作出贡献。
二、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以下简称函校)作用,依托其四级办学网络,结合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财会人员实际需求,以宣传、贯彻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解决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大规模培训农村财会人员,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政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调研、注重实效。
2.以人为本,提高能力。从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推进农村财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出发,结合农村财会人员实际,创新培训理念和方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3.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充分落实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调动各级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做到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相衔接。保质保量地开展培训工作,把好事办好、办实。
三、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培训内容。
1.财政支农政策。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对财政支农政策等内容的培训。
2.涉农法律法规。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党的涉农政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内容的培训。
3.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结合农村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以及税务、金融、统计、企业管理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培训,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4.其他。结合本地区农村财会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补充相关培训内容。
(二)培训对象。
行政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等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行政村主要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培训主要采取集中面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和工作实际,农村财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财政支农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
(四)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函校在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组织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通过积极引导、规范培训、科学考评、强化监管等手段,调动各级培训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培训效果。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由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统一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统一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审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指导、检查、评估各地区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培训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培训工作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整体推进。应成立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指导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研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严格管理。
承担培训工作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教学管理,选聘优秀师资,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培训手段,确保培训质量。
(三)保障经费。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今年9月发来的关于广州外汇期货交易公司委托贵州好利国际投资咨询公司为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州外汇期货交易公司已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我局申请重新登记,但目前尚未获我局核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由原发照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解释。
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从事外汇期货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各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只准在本地(同一城市)开展期货代理,在异地开展期货代理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持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
98号)的有关规定,从事期货咨询服务的公司无权从事期货代理业务。
199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