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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2: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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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贯彻《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已分别于今年1月1日和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两部法律在烟草系统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所属工商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认识实施这两部法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或者参加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宣传工作要结合本
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及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政策法律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行政执法,正确行使《烟草专卖法》赋予的职权。在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收购、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和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制定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时,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处罚、乱发证、乱收费,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引起行政赔偿,以维护烟草专卖管理和执法的权威。
三、各级烟草专卖局对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为保证行政赔偿义务的及时履行,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有专人或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处理行政赔偿事务。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应诉、复议工作关系密切,因
此,除县级烟草专卖局可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外,各级烟草专卖局和行政赔偿事务由同级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费用的进行追偿,提出具体追偿方式和标准;(5)具体管理监督本单位赔偿费用的支出情况;(6)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烟草系统贯彻实施《广告法》的重点是有关烟草广告的第十八条规定。各卷烟工商企业要严格依照《广告法》的精神,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四种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制品广告;利用其他形
式或在其他公共场所发布和设置烟草制品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烟草制品广告中必须按规定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五、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把贯彻《广告法》和执行《烟草专卖法》结合起来,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对现有的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广告进行必要的全面的清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纠正,督促所属企业严格遵守有关烟草广告的法律规定。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1995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保障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可能导致的中暑,进一步做好高温季节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1997)、《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2002)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预防控制劳动者中暑的发生。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用人单位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及时组织查处。
  (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 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及时组织查处。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要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
  三、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对诊治的中暑病例要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高温季节劳动用工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印发《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等


印发《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4日,煤炭工业部、中国煤矿地质工会全国委员会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矿,各省(区、市)煤矿工会、各矿区工会:
为进一步强化群众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组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更好地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一、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煤矿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和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管会);井(区)、段(队)设群监分会或群监小组,班组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家属区、单身宿舍楼等场所应建立协管分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
矿办集体小井应建立群众安全组织,纳入大矿的群众安全管理体系;乡镇煤矿应逐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群监会在井口设立群监工作接待站(以下简称接待站)。
三、群监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规模会同行政共同商定)。群监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劳动保护部长担任,委员可由工会、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及群监员代表担任;群监分会或群监小组的主任或组长由所在单位的工会主席担任。
协管会由工会、行政、家属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接待站人员须由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实际工作经验,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同志担任。
四、群监会和协管会都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劳动保护部、女职工部,分别是群监会和协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五、群监会职责
1.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2.参加审定并监督检查安全技措工程资金提取和使用方案的执行。负责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及时将意见、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交职代会或有关部门审议并督促落实。
3.有权对新建、扩建、改建或全矿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内容提出意见。
4.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以最快方式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
5.独立自主开展安全检查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活动,行政方面应提供方便,支持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象时,有权予以制止;对发现的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6.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忽视安全并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7.有权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落实好各级安全责任制。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提案,有监督检查权;对安全状况长期不好、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多发单位有权进行质询。
8.充分发挥接待站和群监员的作用,会同女职工委员会和家属组织等社会力量,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各项群监工作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群监工作的水平。
六、协管会职责
1.抓好基层协管队伍建设,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对协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2.掌握本单位一线职工队伍和家属状况,定期向基层组织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
3.向职工和家属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措施,对家属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她们的安全意识,增强其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4.组织签订“安全公约”、“安全互保合同”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协管安全活动。
5.与生产区队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一线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违”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和安全“重点人”、“重点户”的帮教工作。
6.定期对协管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7.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奖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接待站职责
1.对井口上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勤、安全汇报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等工作。
2.按时整理、筛选、汇总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工会、群监会及行政有关部门通报;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将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3.建立职工“三违”档案,协助其所在单位开展安全帮教工作。
4.协助群监会做好群监员的管理、考核、调整工作。
5.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6.完成群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群监员职责
1.对群监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联系群众。
2.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群监组织活动,自觉接受群监组织培训。
3.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敢于制止“三违”行为,按时向接待站汇报工作。
4.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本班组人员提安全合理化建议,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其按章作业。
5.对本班组生产场所、活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协助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立即撤离危险场所;发现设备事故险情或因工程质量不好,可能危及安全时,有权建议停止作业,直至处理完毕。
6.参加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协管员职责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及本企业各时期的安全情况。
2.定期走访职工家庭,发动广大家属做好一线职工的保勤、保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努力完成协管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做好安全“重点人”、“重点户”和“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十、群监员津贴标准,由企业比照班组长津贴标准制定规定,并予以执行。
十一、煤矿各级党政领导应重视群众安全工作,支持群众安全组织开展工作,安排必要的群众安全活动经费。
十二、各级煤矿工会主席是群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在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会其它工作的同时,重点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群众安全工作,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三、强化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限期解决。
十四、加强职业病和尘毒危害的调查研究,协助行政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劳动保护条款的制订和贯彻落实。
十五、落实煤炭工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作用,制订保障工人正常行使十项权利的具体措施,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煤矿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定期对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保证工人能切实行使十项权利。
煤矿职工要掌握十项权利的内容,充分行使自己的安全生产权利,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每个人都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