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
│部门│序号│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 │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自公布之│
│ │ 1 │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日起设立│
│ │ │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 │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一年过渡│
│ │ │ │ │期 │
│ ├──┼──────────┼───────────────┼────┤
│ │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2 │批 │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 │11号) │ │
│ ├──┼──────────┼───────────────┼────┤
│ │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 │
│ │ 3 │审批 │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
│ │ 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 │
│ │ │ │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 │
│ │ │ │号) │ │
│ ├──┼──────────┼───────────────┼────┤
│ 发 │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 │
│ │ 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 │
│ 展 │ │经费审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 │
│ │ │ │1076号) │ │
│ 改 ├──┼──────────┼───────────────┼────┤
│ │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 │
│ 革 │ 6 │资金审核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314号) │ │
│ 委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7 │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 │
│ │ 9 │企业审批 │〈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国经贸金生[1999]61号) │ │
│ ├──┼──────────┼───────────────┼────┤
│ │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10 │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格定价 │11号) │ │
│ ├──┼──────────┼───────────────┼────┤
│ │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 │
│ │ 11 │性认证(法律、法规规│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 │
│ │ │定的除外) │1074号) │ │
├──┼──┼──────────┼───────────────┼────┤
│ │ 12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电台(站)审核 │》(国务院令第128号) │ │
│ ├──┼──────────┼───────────────┼────┤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 │ 13 │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 │
│ │ │审批 │政管理局令第5号)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4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5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 │
│ │ 16 │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 │
│ │ │资格审批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
│ │ │ │》(教成[1996]10号) │ │
│ ├──┼──────────┼───────────────┼────┤
│ │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 │
│ │ 17 │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 │ │审批 │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
│ │ │ │) │ │
│ ├──┼──────────┼───────────────┼────┤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 │
│ │ 18 │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 教 │ │ │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 │
│ ├──┼──────────┼───────────────┼────┤
│ 育 │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 │
│ │ 19 │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 │
│ 部 │ │奖学金审批 │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 │
│ ├──┼──────────┼───────────────┼────┤
│ │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 │
│ │ 20 │批 │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 │
│ │ │ │办[1997]18号) │ │
│ ├──┼──────────┼───────────────┼────┤
│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 │
│ │ 21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 │
│ │ │格审核 │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 │
│ │ │ │发[1992]170号) │ │
│ ├──┼──────────┼───────────────┼────┤
│ │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 │
│ │ 22 │澳台政要、知名人士、│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
│ │ │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教人[2003]1号) │ │
│ │ │座)教授审批 │ │ │
│ ├──┼──────────┼───────────────┼────┤
│ │ │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 │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 │
│ │ 23 │、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 │
│ │ │核 │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 │
│ │ │ │000]60号)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 │
│ │ 24 │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 │
│ │ │资格审批 │外综[1995]31号) │ │
│ ├──┼──────────┼───────────────┼────┤
│ │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 │
│ │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
│ │ 25 │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 │
│ │ │ │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
│ │ │ │) │ │
├──┼──┼──────────┼───────────────┼────┤
│ │ │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
│ 科 │ │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
│ 技 │ 26 │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 │
│ 部 │ │ │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 │
│ │ │ │001]311号) │ │
├──┼──┼──────────┼───────────────┼────┤
│ 国 │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 │
│ 防 │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 │ │
│ 科 │ 27 │顾问注册审核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 │
│ 工 │ │ │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委 │ │ │(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 │
│ │ 28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 │
│ │ │大学资格审批 │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 │
│ │ │ │17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 │
│ │ 29 │高等教育年度本科专业│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 │
│ │ │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通知》(教高[1999]7号) │ │
│ ├──┼──────────┼───────────────┼────┤
│ │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 │
│ 国 │ 30 │指标审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 │》(国函[1997]47号) │ │
│ 家 ├──┼──────────┼───────────────┼────┤
│ │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民 │ │ │》(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 │ │
│ │ 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 │
│ 委 │ │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
│ │ │ │知》(民办发[2000]103号) │ │
│ ├──┼──────────┼───────────────┼────┤
│ │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 │
│ │ 32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 │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
│ │ │ │(国函[1992]23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 │ │
│ │ │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 │
│ │ 33 │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 │
│ │ │评审 │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5 │许可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6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7 │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9 │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40 │置试验场地审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 │
│ │ 41 │批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 │
│ │ │ │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 ├──┼──────────┼───────────────┼────┤
│ │ 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341号) │ │
│ ├──┼──────────┼───────────────┼────┤
│ │ 43 │停车库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
│ │ 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市政部门│
│ │ │ │ │管理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部│
│ │ 46 │挖掘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门负责审│
│ │ │ │ │批 │
│ ├──┼──────────┼───────────────┼────┤
│ │ 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登记证核发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由环保、│
│ │ 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令第25号) │卫生部门│
│ │ │ │ │审批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
│ │ 50 │机构资格审批 │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
│ 公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 │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 │
│ 安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部 │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1 │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 │ │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全员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261号) │ │
│ ├──┼──────────┼───────────────┼────┤
│ │ │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由交通战│
│ │ │ │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备办公室│
│ │ 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制发,通│
│ │ │ │6]交战办字第28号) │报公安部│
│ │ │ │ │门 │
├──┼──┼──────────┼───────────────┼────┤
│ │ │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 │
│ │ │批 │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
│ │ │ │(民[1989]事字27号) │ │
│ ├──┼──────────┼───────────────┼────┤
│ │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 │
│ │ 61 │机构审批 │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98]25号) │ │
│ ├──┼──────────┼───────────────┼────┤
│ │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 │
│ │ 62 │的企业资质认定 │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 │
│ │ │ │发[2001]4号) │ │
│ ├──┼──────────┼───────────────┼────┤
│ │ │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 │
│ 民 │ 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 │
│ │ │指定 │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 │
│ 政 │ │ │001]1号) │ │
│ ├──┼──────────┼───────────────┼────┤
│ 部 │ 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 │
│ │ │审批 │政部令第1号) │ │
│ ├──┼──────────┼───────────────┼────┤
│ │ │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 │
│ │ 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 │
│ │ │额核定 │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民社发[1991]8号) │ │
│ ├──┼──────────┼───────────────┼────┤
│ │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 │
│ │ 66 │售额度审批 │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民办发[1998]12号) │ │
│ ├──┼──────────┼───────────────┼────┤
│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 │
│ │ 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 │ │
│ │ │ │号) │ │
├──┼──┼──────────┼───────────────┼────┤
│ │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 │业资格认可 │(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 │ 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 │
│ │ │准 │法部令第59号) │ │
│ ├──┼──────────┼───────────────┼────┤
│ │ 70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 │
│ │ │定人资格认可 │令第63号) │ │
│ ├──┼──────────┼───────────────┼────┤
│ │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 │
│ 司 │ 71 │设立审核 │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 │
│ │ │ │通知》(国办发[1985]82号) │ │
│ 法 ├──┼──────────┼───────────────┼────┤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
│ 部 │ 72 │支机构审批 │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 │
│ │ 73 │公证员资格认可 │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 │
│ │ │ │000]53号) │ │
│ ├──┼──────────┼───────────────┼────┤
│ │ 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 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 │
│ │ 76 │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404号) │ │
│ ├──┼──────────┼───────────────┼────┤
│ │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 │ 77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
│ │ │发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
│ │ │ │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 │
│ 财 ├──┼──────────┼───────────────┼────┤
│ │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 │
│ 政 │ │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 │
│ │ 78 │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
│ 部 │ │停息审批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 │
│ │ │ │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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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
│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
│ │ 79 │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
│ │ │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
│ │ │ │[200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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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 │ │ │ │
│ 土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 │
│ 资 │ 80 │土地勘测审批 │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源 │ │ │[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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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审批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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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 │
│ │ 82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8号) │ │
│ │ │接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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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国务院令第2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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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4 │、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营活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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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5 │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变用途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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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 │
│ │ 86 │批 │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 │
│ 建 │ │ │5号) │ │
│ ├──┼──────────┼───────────────┼────┤
│ 设 │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 │
│ │ 87 │批 │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 │
│ 部 │ │ │5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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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 │
│ │ │登记核准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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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 │
│ │ 89 │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 │
│ │ │营运业务审批 │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 │
│ │ │ │3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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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营农、林、牧、渔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
│ │ 90 │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划审批 │((85)城乡字第5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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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 │
│ │ 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 │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 │
│ │ │ │7)城城字第1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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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自公布之│
│ │ 92 │审批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日起设一│
│ │ │ │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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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 │ 93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 │ │更等事项审批 │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 │
│ │ │ │980]2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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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 │》(国务院令第3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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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 │
│ │ 95 │委员会审批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 │ │ │》(国发[1986]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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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厅[2002] 1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委:
为进一步规范“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社会[2001]2293)精神,现将《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西部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西部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九日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是国家计委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建设152所大学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高速联网;建设一批基于校园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应用系统。
第三条 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校园计算机光纤主干网,校园网网络中心,开放网络机房,多媒体网络教室,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网络管理和运行系统、教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9亿元人民币,全部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社会[2001]229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国家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项目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行使职责:对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和归口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任务是:依法制订项目实施办法;批准建立国家专家委员会和省级专家委员会;检查工程进度;监管项目招标和经费使用;协调与其他项目的配合与衔接;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总结。
设立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司,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统计上报,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及有关日常工作。三个自治州院校的项目实施和管理由国家项目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成立省级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由省级教育厅(教委)、计委和CERNET省级主节点网络中心所在学校领导,以及部分项目承担大学领导组成,其职责是: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校园网建设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省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研究落实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建设,对非集中采购部分和系统集成企业招投标进行监管;及时反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央部委院校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八条 在西部152所大学成立校园网项目办公室。其任务是:组织编制建设实施报告和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本校项目非集中采购部分和系统集成企业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工程实施;编报年度统计报告、资金预决算报告和验收评估报告;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聘任国家和省级西部大学校园网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国家专家委员会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网络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承担建设过程中咨询论证、质量监督、技术与管理培训;检查、评估和验收,以及负责完成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
省级专家委员会由部分国家专家委员会成员、CERNET省网主节点网络中心和部分高校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高校建设实施报告(方案)的评审工作,并进行项目的咨询论证,质量监督,技术与管理培训,检查、评估和验收,以及完成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湖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和延边大学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专家工作由国家专家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十条 CERNET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主节点网络中心所在学校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学校的高速接入的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和实施建设以及网络技术培训等工作。项目承担大学提供相关的场地、人员和其他配套设施,以保证完成上述任务的需要。省网络中心主任参加国家或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各项目学校应根据建设投资规模配备必需的专职技术人员、工作机房和其它辅助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维护。
三、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与项目承担大学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内容,以及各项目承担大学与省级教育厅(教委)和计委签订的责任书的要求,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聘任的省级专家委员会对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实施报告、各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校园高速接入CERNET的建设实施报告进行评审,并负责审批。
各校园网建设中的新开土建工程须经省级计委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全过程招投标活动。整体招投标分为国家集中招标采购和项目学校自主招标采购两部分。招标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和机房设备、系统软件和通用工具软件、系统集成企业。
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部分项目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
第十四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有意向参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的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报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后公布预审结果。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组织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的系统集成企业的招投标工作,由省网络中心所在学校在通过预审的系统集成企业中实施招投标。中标的系统集成企业与省网络中心共同负责编制城域网建设实施报告,并承担城域网集成工作。中标的城域网集成企业负责承担汇总各学校校园网建设实施方案中需集中采购设备的性能指标、功能和数量等,并承担设备验货、分派等工作。
在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领导和监督下,152所大学在通过预审的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中通过招标确定承接本校校园网建设的集成企业。项目院校可以自愿结合联合招标。中标的集成企业与项目院校网络中心共同负责,按照国家批复的校园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目标、建设内容、主要技术选型和经费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校校园网建设实施报告,提出集中采购部分设备的性能指标、功能和数量等。
系统集成企业可以同时投标竞争城域网集成和校园网集成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投标,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邀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从各城域网集成企业汇总的采购设备类型、数量和技术指标,对集中采购的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由法人同中标企业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办理设备进口,并协助办理教学用品免税事宜。
第十六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中的软件进行统一招标。校园网软件主要包括教学管理软件、通用工具软件、防火墙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网络教育软件等。根据西部大学校园网发展的实际需求,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编写西部大学校园网软件指南,并通过邀标确定软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软件公开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城域网和校园网系统集成企业根据批准的建设实施报告安排组织工程建设。各项目承担大学定期向上一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等各项报告。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个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及验收。
四、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招标采购部分的资金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结果提出采购设备或软件的数量和价格清单,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财政部予以划拨,由教育部负责经费决算。非集中招标采购部分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大学核拨并负责财务决算。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实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还贷)。
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项目承担大学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布线系统、机房建设以及应用系统等的支出。项目经费严禁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大学资金预算按国家计委批复的经费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逐月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出决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后的结余经费,可补充购进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不可挪作他用。使用不可预见经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上一级项目工作小组批准。
五、 检查、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为了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和验收评估。
各级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技术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检查,定期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办公室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具体组织对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将对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按质完成任务的单位,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有重大失误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整体评价,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和质量、技术和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应用水平及效益、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等方面。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各承担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建设西部152所大学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高速联网;建设一批基于校园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委批复文件的精神,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招标内容主要包括:校园计算机光纤主干网、校园网网络中心、开放网络机房、多媒体网络教室建设工程,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网络管理和运行系统,教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国家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主干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学生网络机房等关键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和通用工具软件等;非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城域网和高速接入设备、综合布线、光纤工程、机房建设和系统集成等项内容。
第三条 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项目领导小组)?quot;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对省会城市城域网、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与管理。项目承担大学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与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监督与管理下,具体负责本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活动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邀标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依法招标。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西部152所大学,具体招标活动可视情况采取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
第六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部分的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11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152个项目承担大学负责非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标投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也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三、招标与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 2000年 4号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或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非集中采购部分)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项目依法通过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教育报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媒体对招标活动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有关条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罚则
第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好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其组织者产生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