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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辽宁环境项目)

时间:2024-07-05 18:0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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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辽宁环境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辽宁环境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于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世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下称辽宁)实施或促使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辽宁;以及
  鉴于世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世行与辽宁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去3.02节的最后一句。
  (b)6.02节的(k)段改为(l)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贷款项下的任何提款同世行协议条款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鞍钢”系指鞍山钢铁公司,它是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鞍山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颁发的第24-24142001号营业执照进行的。
  (b)“鞍山”系指辽宁省鞍山市。
  (c)“AWC”系指鞍山污水公司,它是经鞍山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鞍山市城市建设局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批准的章程以及鞍山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颁发的第11887158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d)“AWC分贷协议”系指鞍山和鞍山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A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e)“基本文件”系指本节(c)、(f)、(h)、(k)、(o)、(q)、(v)、(aa)和(ee)段提及的章程和规定。
  (f)“BDHC”系指本溪区域供热中心,它是按照本溪市计委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颁发的第11966751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g)“BDHC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溪区域供热中心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BDH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h)“本钢”系指本溪钢铁公司,它是按照一九九二年十月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颁发的第11966000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i)“本钢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钢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本钢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j)“本溪”系指辽宁省本溪市。
  (k)“BWC”系指本溪污水公司,它是经本溪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本溪城市建设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批准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第11966839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l)“BWC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溪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B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m)“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设定的提款类别。
  (n)“大连”系指辽宁省大连市。
  (o)“DSWC”系指大连垃圾公司,它是按照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批准的章程,以及大连甘井子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颁发的第24319449-5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p)“DSWC分贷协议”系指大连和大连垃圾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DS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q)“DWC”系指大连污水公司,它是按照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批准的章程,以及大连沙河口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颁发的第24113183-7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r)“DWC分贷协议”系指大连和大连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D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s)“金融机构协议”系指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的附录2第A.3(a)(ii)(D)段的规定,由辽宁环境基金和上述段落提及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
  (t)“财政年度”系指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一日止的日历年度。
  (u)“抚顺”系指辽宁省抚顺市。
  (v)“FWC”系指抚顺污水公司,它是抚顺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其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的章程,以及抚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颁发的第11925199-1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w)“FWC分贷协议”系指抚顺和抚顺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F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x)“各实施机构”系AWC、FWC、BWC、本钢、BDHC、DWC、DSWC、JWSC和JGPM的总称;“实施机构”系指其中的任何一个。
  (y)“有关的项目实施机构”系指:(i)鞍山,AWC;(ii)抚顺,FWC;(iii)本溪,BWC,BDHC和本钢;(iv)大连,DWC和DSWC;(v)锦州,JGPM和JWSC。
  (z)“项目有关部分”系指:(i)鞍山,项目A部分;(ii)AWC,项目AB部分;(iii)AWC,项目A部分;(iv)FWC,项目B部分;(v)本溪,项目C部分;(vi)BWC,项目C(1)部分;(vii)本钢,项目C(2)部分;(viii)BDHC,项目C(3)部分;(ix)大连,项目D部分;(x)DWC,项目D(1)部分;(xi)DSWC,项目D(3)部分;(xii)锦州,项目E部分;(xiii)JWSC,项目E(1)部分;(xiv)JGPM,项目E(2)部分;(xv)锦西,项目F(2)部分。
  (aa)“JPGM”系指金城造纸总厂,它是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其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章程,以及锦州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颁发的第24203000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bb)“JPGM分贷协议”系指锦州和金城造纸总厂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JPGM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cc)“锦西”系指辽宁省锦西市。
  (dd)“锦州”系指辽宁省锦州市。
  (ee)“JWSC”系指锦州自来水公司,它是按照锦州市建委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批准的管理规定,以及锦州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颁发的第12053696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ff)“JWSC分贷协议”系指锦州和锦州自来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JWS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gg)“LEF”系指环境基金,它是辽宁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H.1(a)段建立的。
  (hh)“LEF分贷协议”系指辽宁和环境基金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H.1(b)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LEF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LEF分贷款”系指按照“LEF分贷协议”提供的贷款。
  (ii)“LEPB”系指辽宁环境保护局。
  (jj)“辽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行政省份。
  (kk)“国家排污标准”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第GB8978-88号“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ll)“参与企业”系指环境基金准备或已经提供污染控制分贷款的企业。
  (mm)“排污费”系指污水排放的收费,它是按照LEPB、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颁发并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的第〔1993〕87号文关于污水排放收费的决定来征收的,该决定可随时修改。
  (nn)“污染控制项目”系指项目G部分中的一个具体的开发项目,由参与企业使用污染控制分贷款资金实施。
  (oo)“污染控制分贷款”系指环境基金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参与企业用于污染控制项目的贷款,其资金来源于按照LEF分贷协议提供给环境基金的部分贷款。
  (pp)“《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辽宁同一天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项目协定》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qq)“各项目市”系指鞍山、本溪、大连、抚顺和锦州的总称;“项目市”系指其中的任何一个。
  (rr)“各分贷协议”系指AWC、BDHC、本钢、BWC、DSWC、DWC、FWC、JGPM以及JWSC分贷协议的总称;“分贷协议”系指其中任何一份;“分贷款”系指按照分贷协议提供的贷款。
  (ss)“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提及的账户。
  (tt)“元”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单位。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万等值美元($11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世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i)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中A、B、C、D、E、F和H部分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ii)环境基金已付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付的)参与企业在污染控制分贷款中的提款,以支付污染控制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这类费用应从贷款账户中提款。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世行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关账日应为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世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若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则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在不受制于或不限于只履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辽宁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辽宁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安排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辽宁,包括——但不仅限于此——以下条款:
  (i)将由辽宁偿还的本金数额按照等值美元(以从贷款账户或专用账户付款的日期或有关日期确定)计算,其价值等于用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费用的货币或多种货币值,
  (ii)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偿还期为十五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iii)对于不时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将按照本协定2.05节不时确定的适用于本贷款的利率的70%,交付利息,以及
  (iv)对于尚未提取的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将按照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交付承诺费。
  3.02节 为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借款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鞍钢应实施一项世行接受的按时间划分的行动计划,改进其生产工艺,以提高其用水效率,降低其设施排放到空气和水中的废弃物的水平和浓度。
  3.03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与世行特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辽宁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以及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辽宁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为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辽宁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环境基金金融机构协议或者任一分贷协议的任一签约方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d)基本文件被修改、中止、废止、撤销或放弃,造成实质上和反面地影响任何实施机构履行分贷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的能力。
  (e)借款人、辽宁或任何具有司法权的政府采取任何行动解散或撤销任何实施机构,或者中止这些实体的运作。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或(c)段所述的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d)段或(e)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分贷协议已由各签约方执行。
  (b)辽宁已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第二部分的规定雇用了咨询专家,以实施项目的H(1)和H(2)部分。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辽宁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辽宁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各分贷协议已得到其签约方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上述签约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MFPRC CN

  世行: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杨洁篪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1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等费用的资助。
  第三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重点支持、择优资助、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第一申请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五条 资助范围
  1.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申请费及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
  2.通过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登记费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PCT国际申请;
  4.提交PCT国际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5.以《巴黎公约》方式向外国提交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6.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和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的专项资助及大连市专利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
  7.用于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 资助条件
  1.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以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申请人地址为本市(以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请求书和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2.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或PCT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的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申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实施后对地方经济发展能够产生很好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对于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500元;
  2.对于发明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每项资助5000元;
  3.对于发明专利提交PCT国际申请已经进入国家阶段,每项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国家或地区每项资助5000元;
  4.通过《巴黎公约》方式向外国提交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0元;
  5.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和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登记费每件资助1000元;
  7.对被评选为大连市专利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额度不超过专利资助经费总额的5%。
  第八条 资助请求人
  资助请求人应当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受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委托办理资助手续的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并由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全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资助工作。
  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15日至30日和10月15日至30日期间的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该申请表可通过大连市科技信息网(网址:www.dlinfo.gov.cn)下载;
  2.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请求书或申请表的第1页;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申请费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的正式发票及代理机构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4.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5.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国家批准的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助评审
  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统一规定资助资金的具体发放时间和地点,由申请人本人领取。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资助,已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服务机构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在大连市注册设立从事专利事务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大连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大知发〔2004〕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区、省级开发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或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二十、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二十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蚌埠政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按时办结回复,努力提高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审议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省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十)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蚌埠军分区有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七)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审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对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须表明明确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超过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分办或审核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五十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或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视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积极推进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强督查落实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完成进度时限,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完成情况。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主办县区、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必须按要求进行反馈。市政府文件(以蚌政、蚌政办编号)下发后3个月内,起草单位报告文件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1个月内,承办单位分别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责任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其他有具体反馈时限的,按要求反馈。
五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长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原则上每月集中报告一次,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对经两次督办仍未办结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严重的按行政问责制规定追究责任。
五十九、坚持并健全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四、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会议、接待等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统筹安排,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六十六、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侨)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六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报送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八、严格奖惩制度。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惩处事项,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严格按表彰、惩处的规章制度进行。
六十九、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的,或阶段性短期内完成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确需设立的,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如因工作、人事变动等需要对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成员进行调整的,不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议事机构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该项工作涉及办文、办会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由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协助。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七十一、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对应副市长、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市外出差,应履行请假手续,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核准。
七十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离蚌。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