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
(省统计局 2004年1月2日)
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及时掌握并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目的和意义
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实力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民营经济,首先要掌握民营经济的底数。而现行的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我省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全貌,无法满足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因此,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省民营经济总量、结构以及经济活动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内容,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经济决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范围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集体经济)及非国有(集体经济)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视为民营经济的一部分纳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内容
由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等属性指标,以及从业人员报酬、实收资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费用、利润和税金、固定资产、总产出、增加值等价值量指标所组成,以客观地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总量规模、产业结构、发展速度和增长潜力。
四、统计方法
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由省统计局制定全省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能够加以利用的,采用统计数据整理转换或推算的方法进行统计;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五、数据公布
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由省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后统一对外公布。
六、组织实施
民营经济统计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一部分,2003年试算,2004年试行,2005年正式实施。2003年年报试算由省统计局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负责,主要利用现有政府统计资料并结合有关部门的统计(或会计)资料测算。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统计、部门协调、数据汇总、评估及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等工作。现有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负责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公司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民政部门负责按年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数、从业人员数、经费总收入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库等资料。
交通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中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数、从业人员数及其运输总量等基本情况。
科技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以及“巨星”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实现利税、资产与负债、资本产出效益及投资等情况,并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和维护民营企业大户数据库。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特种行业的调查统计。
文化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中民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调查统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学校、幼儿园的调查统计。
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诊所、医院的调查统计。
体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体育场馆的调查统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调查统计。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森工部门负责配合所在地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省农垦总局负责本系统内民营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民营工业,民营建筑业,民营批发和零售业,民营餐饮业,民营第三产业(不包括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的调查统计。上述各项均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制定统计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和数据汇总。汇总数据由省农垦总局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各农、牧场及省农垦总局各直属单位报表抄送所在县(市)统计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配合省统计局和大兴安岭地区统计局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七、统计指标
统计指标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和统一编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央决定于10月下旬至明年春节前后,在全国开展一次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统一行动。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电话会议,对这次统一行动做了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次电话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加和主动配合这次统一行动。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六害”犯罪案件,严厉惩办了犯罪分子。但这类犯罪蔓延发展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例如,今年1至8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制造、贩运和走私毒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11%,受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4.3%。这六类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的蔓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摧残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六大“公害”,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为了搞好这一斗争,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统一行动,各地将成立由公安为主,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领导班子。各地法院要在专门班子的统一部署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把审理好“六害”犯罪案件作为今冬明春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注意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充实、调配办案力量,确保这次统一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力量,打击重点。这次统一行动打击的九种重点对象是:1.引诱(包括介绍)、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2.卖淫或者嫖娼屡教不改的;3.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的;4.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5.采取拐骗和暴力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6.聚众赌博的赌头和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7.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的;8.反动会道门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9.走私贩卖、偷运毒品,私自种植大量罂粟或非法加工毒品以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的。各地法院要在除“六害”专门领导班子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重点,确定审判方针。
三、抓紧及时审理“六害”犯罪案件。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各地人民法院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抓紧审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能够认定犯罪的,就应及时依法判处,不要纠缠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四、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包括“六害”犯罪案件在内的一些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突出问题。各地法院在审理“六害”犯罪案件时,要注意认真研究执行这些司法解释,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惩处“六害”犯罪分子。同时,还要注意研究在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其中属于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逐级报告最高法院,以便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更好地适应除“六害”斗争的需要。
五、紧密配合统一行动,不失时机地搞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各地法院要在这次统一行动的不同阶段,尽可能在“六害”案件多发地区多开几次宣判大会,以震慑和分化犯罪分子,鼓舞和教育人民群众,扩大统一行动的声势,遏制“六害”继续蔓延的势头。
六、注意斗争动向,抓好信息工作。这次统一行动,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地法院要密切注意,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审理“六害”案件的情况、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处理。信息工作一定要做到高质量、高速度,不失时机。
七、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扫除“六害”的综合治理。各地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六害”犯罪案件的同时,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发案地和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清除死角,预防、减少“六害”犯罪和丑恶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