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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节录)

时间:2024-07-22 00:3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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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节录)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节录)

1982年7月7日,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办法)和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对中外籍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上的服务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携带枪支、弹药经口岸入境、出境、过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除《枪支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人员并经我主管部门批准者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和过境。
二、本规则所指的枪支除《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外,还包括样品枪和研究用枪。
三、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的旅客,凭《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机关的书面证明,由本人填写《入出境人员枪支、弹药申报表》,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发给《携运证》放行。书面证明,由边防检查站留存备查。对未持书面证明的,除上级通知者外,应将其携带的枪支、弹药封存在口岸,待其出境时发还。如携枪人不再从原口岸出境或拒绝封存在口岸,应令其将枪支、弹药退运出境。如本人入境后,向上述机关办妥书面证明,凭证明发给《携运证》放行。如本人放弃枪支、弹药所有权,交边防检查站处理时,可以接受,并出具收条,携枪人要在收条上签字。
四、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出境的旅客,由本人填写《入出境人员枪支、弹药申报表》,交验公安机关签发的《携运证》,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收回《携运证》放行,如未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携运证》,除上级通知者外,应禁止其携带出境,并立即上报。
乘坐民航国际班机的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登机时,还应按照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实施检查。
五、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过境的旅客,只经停一个口岸的,可免办过境手续,但禁止将枪支、弹药带下交通运输工具。如经停两个以上口岸的,经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交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到出境口岸由边防检查站启封放行。
六、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入出境时,边防检查站凭接待单位的通知,登记(包括枪支、弹药型号、数量、号码)放行。如接待单位要求,边防检查站可以将枪支、弹药登记收存,待出境时发还放行。
国际知名人士的警卫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经中央部、委级接待单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登记、加封,接待单位负责照管。出境时由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启封放行。如接待单位要求,边防检查站可以将枪支、弹药登记收存,待出境时发还放行。
七、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过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通知,加封过境;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证明的,经申报核实后,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由代表队领导人负责携运,到出境口岸由边防检查站启封放行。
八、外国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携带自卫枪支、弹药(包括船上的自卫枪支、弹药)入境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填写《交通工具枪支、弹药申报表》,经审核后,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放行。
外国船舶在港停泊期间,严禁员工、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登陆。
九、进口废旧船舶上的武器、弹药,在船舶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统一收缴,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中国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携带自卫枪支、弹药入出境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经查验其《持枪证》后放行。没有《持枪证》的,其枪支、弹药由边防检查站扣留,上报处理。
十一、我国军事人员和军队体协射击队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时,委托总政保卫部审批,凭其书面证明,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本人或射击队的负责人,填写《入出境人员枪支、弹药申报表》,查验放行。
十二、旅客、员工携带能发射金属弹丸的自用汽枪、玩具手枪入出境时,边防检查站登记(包括枪支的型号、号码)后放行。
十三、枪支、弹药加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应贴封条,对不宜贴封条的可用铅封。
边防检查站加封后的枪支、弹药,非经边防检查站同意,不得擅自启封或破坏封志。
十四、在口岸封存的枪支、弹药,从封存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不领取的,即按自动放弃所有权论,由边防检查站没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旅客、员工携带的枪支、弹药通过两个以上口岸时,边防检查站之间,可用电话直接通报,互相联系。
十六、旅客、员工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时,如有违反《枪支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者,应予扣留审查。有意藏匿不报,企图偷运枪支、弹药入出国境,或破坏封志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具结悔过,罚款,拒绝其入出境,没收枪支、弹药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给予罚款或没收枪支、弹药处罚者,边防检查站应出具收据。
本规则自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并可摘要对外公布。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来表述的,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明确规定。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以下笔者浅谈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理论上有多种表述,如“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安全,即与交通有关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此等等,由于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客体规定的抽象性,因而在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客体的不同观点亦属正常。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包括航空交通运输安全、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但由于我国《刑法》第131条、132条作出了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特别规定,当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时,就以现行《刑法》第131条、1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当非航空人员和非铁路职工实施上述行为时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不包括航空交通安全和铁路交通安全,非航空人员和非铁路职工实施的上述行为将无罪可定,形成法律漏洞。所以他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包括航空交通运输安全和铁路运输俺去。上述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从防止我国刑法出现漏洞出发,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笔者认为如果把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扩大到铁路运输安全和航空运输安全,这又是笔者所不可接受的。笔者认为把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界定为“公路,城市及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是完全可以的。
   从1997年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来看,立法者意图是使刑法分则关于不同犯罪的条文具体化和明确化,增加可操作性,因此把原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一个条文扩展为今天的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立法者本意是根据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实施同类犯罪行为的自身特点加强对他们管理。否则,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分别对他们按照《刑法》第131条、132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只有7年,而非航空人员或非铁路职工实施同样行为却对他们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高刑为15年(因逃逸致人死亡),这很明显有违刑法公正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明确把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界定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以彰显本罪和《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和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是正确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各种管理法规。
2、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过失犯罪理论,本罪必须以重大交通事故为必要条件。虽有违章事实,但未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只能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达到以下标准,即构成本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本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是我国现有司法解释不多的关于认定罪名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为了统一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3、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在公共交通管理管理的范围内以及与公共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是本罪的空间要求,即在非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或者与公共交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顶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问题是如何理解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要求,即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在交通管理范围内,而何种情况下不是在交通管理范围内,目前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还有争论。笔者认为,虽然在类似车站、码头、广场、建筑工地、机关大院区域内,进入这些具体范围的车辆有限,其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一般不会发生公共危险,但是一概的把发生在这些区域内的重大交通事故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既不符合逻辑又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不相一致。在这些特定区域范围内,如果驾驶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只要其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就完全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在上述特定区域内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无关或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则不能对他们的类似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汽车在装卸货物时,司机要倒车未注意向后观望,将车后的工人轧死,或者汽车出现故障,司机在动手修理后,在试车时不慎将在旁边玩耍的小孩碰伤,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即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实施主体。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同时根据上述援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所谓交通运输人员,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专业人员,以及与保障交通运输活动安全运行具有直接关系的的专业人员,具体包括: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司机、轮船舵手等;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对此,在理论上一般没有重大分歧,关键是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认定。笔者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一方面,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是相对应的,把非交通运输人员解释为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更符合逻辑;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并没有对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身份或者主体资格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认定某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问题是看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交通运输活动或者与交通运输活动有否直接关系,以及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而不是以其有无特殊的身份或者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把行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的案例也不少,亦即把行人认定为非交通运输人员,他们实施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甲不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马路,机动车驾驶人在看到某甲横过马路时虽然已采取合理措施,但是也未能避免机动车撞伤行为人,并致使车辆受损,在本案中行人某甲就要承担该交通肇事行为的责任。
四、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这里也有可能故意的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例如,现在年轻人热衷的“飙车”游戏,但这不是刑法上的责任形式,不能成立刑法上的故意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完全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明知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内心心理态度仍然是过失。当然,如果行为人不仅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故意态度,同时还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心里态度,则不能对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河南省新蔡县法院 李晓庆
15893980223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1〕2号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市委七
届七次全会关于抓好改善人民生活新三件事的重要精神,今
年我们要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发扬为人
民办实事的优良传统,不断改善农村人民生活。为此,决定
在农村做好以下10项工作。
一、努力为农民致富创造条件
启动百万亩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和设施农业工程。续建宝
坻县里自沽灌区配套与改造工程。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
治工程。建成静海、宝坻肉类收购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绿洲
现代农业技术装备超级市场,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机械
和咨询等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人均收入增加400元。


二、全面推动小城镇发展
完成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加快撤乡并镇步伐,扩大乡镇
规模。 加快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年内完成生产和商贸建筑
120万平方米,修建地下给排水设施8万米。种植草坪35万平
方米,植树40万株。改造水冲式公共厕所66座。实现农村人
口向小城镇转移12万人。完成蓟县府君山广场三期工程,建
成大港区中塘镇休闲广场,建设西青区杨柳青广场和张家窝
广场。


三、搞好公路桥梁河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津蓟、津沽二线、唐津三期高速公路。维修乡村公
路500公里。 整修改造津歧公路上古林至红旗路段。建设北
运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宁河县第二水厂二期工程。建
设大港区赵连庄110千伏变电站。


四、继续搞好科教兴农
实施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民技术员试点县
工程。完善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津南高新技术示
范区。建设市级农业技术试验基地。建成国家级农产品保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畜禽高效饲养、绿色食品蔬菜产业
化、节水灌溉、平衡施肥、农业新品种、精品果树等十大技
术推广工程。


五、继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建设一批农民住宅楼:西青区40万平方米,东丽区20万
平方米, 津南区20万平方米,北辰区20万平方米,塘沽区7
万平方米, 大港区6.24万平方米,汉沽区2万平方米,武清
区3万平方米,蓟县1万平方米,宝坻县3万平方米。


六、大力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5个生态示范村(镇) 。启动
天津生态圈建设工程, 在宝坻、武清建设防风固沙林带6万
亩。 实施山区生态环境建设及综合开发3万亩,建设东南部
枣树生态经济林6万亩。建设静海和西青段生态林二期工程,
植树1800亩。启动宁河七里海生态林工程,造林2000亩。完
善杨柳青和官港森林公园。在蓟县山区兴建1500座小水窖。


七、加快农村市场建设
改造宝坻三辣、武清大沙河蔬菜、静海范庄子蔬菜、汉
沽水产等4个产地批发市场。 改造红旗、何庄子、金钟、柳
滩等4个销地批发市场。 新建宁河县赛丰购物广场和县农资
建材市场。兴建西青区杨柳青商贸街。


八、发展教育卫生事业
继续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完善乡村学校设施,建设
北辰区47中、静海县1中、宝坻县1中等一批示范校。建设津
南区咸水沽医院门诊楼、急救中心,宝坻县中医医院门诊楼,
蓟县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乡村卫生一
体化管理力度,覆盖率达到100%。组织200名医师下乡服务,
提高农村医疗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氟中毒危害,防治
碘缺乏病。建成武清、宝坻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示范
工程。


九、建设完善旅游文体设施
建设杨柳青民俗风情旅游街、东丽湖东方夏威夷水上大
世界。完善盘山风景区。举办第三届黄崖关长城国际马拉松
赛、 第8届渔阳金秋山野旅游节和农村文化广场舞蹈展演活
动。建成汉沽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武清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蓟县体育中心体育场和博物馆、静海县人民健身广场和北辰
区体育中心。建设108个乡镇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市农业户口的精减退职职
工和部分农业户口的原民政特殊救济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建立农村乡镇和村委会互助服务体系。完善以敬老
院为依托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网络,改扩建12所农村
敬老院,建设武清区松鹤园。改善“五保”老人的生活条件。
继续搞好农村特困户和受灾户安居工程、建设修缮房屋2000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