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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2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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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的境外制造企业,自1997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其产品方能进口(1995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进口合同除外)。为做好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签定《目录》内产品的进口合同时,应选择取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产品,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境外制造企业未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供货方承担。
二、对列入《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凡进口合同是在1995年10月1日之后签定的,在接受进口监督检验之前,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应先核对进口产品的制造企业是否已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核查产品的合格证明中是否附有安全质量许可
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铭牌所标注的生产厂名称、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书所列一致,产品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上是否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规定的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核查结果符合
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由商检机构和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三、核查结果不符合《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1997年10月1日之前向劳动部提出进口许可申请的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其列入《目录》的产品,在1998年6月1日之前到达我国口岸时,允许按《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检,接受监督检验,对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可在办理好使用登记手
续后投入使用。
2.凡1997年10月1日之后向劳动部提出进口许可申请并获得受理的《目录》内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其申请时间距设备到达我国境内时间提前6个月者,允许按《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检,接受监督检验,对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可在办理好使用登记手续
后投入使用;其申请时间距设备到达我国境内时间提前不足6个月者,需在办理完加急审查手续之后,允许按《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检,接受监督检验。
3.凡尚未向劳动部提出进口许可申请的《目录》内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其向劳动部提出进口许可申请,申请获得受理并接受审查,取得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后,其产品才可报检,按《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四、对于未向劳动部提交许可申请的境外企业,以及经审查,审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境外企业,其《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向我国出口。
由于进口许可工作涉及对外政策,要求各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时,请先向劳动部报告,然后按劳动部的回复意见解决处理或对外答复。
附件:(本刊略)



1997年10月10日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王海宏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次,侵权行为通常由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对行为人之外的他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悬挂物、动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证明其不有过错或者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仍构成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造成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特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在违反义务的性质和侵害对象上不同于违约行为。侵权行业通常是行业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但是,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呈扩大趋势,表现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使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违约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侵害他人债权等相对权的行为。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从百产生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的非验证。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无过错即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土温针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体现。
  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汗后果。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现由在于:第一,侵权之债为受害人实现私力救济提供了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后,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受?人可以直接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即行为人履行。第二,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得到适当履行侵权行为人履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更加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如果仅有侵权之合谋,会使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完全进入“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也会使国家强制力停留在威慑的层面上,既不利于国家对侵权行业的制裁,也难以保证侵权之债的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先进适用原则。以“十一五”科技成果为基础,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突出技术、工艺、装备的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重视其适用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的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产业化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和现实安全保障能力转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

二、遴选范围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突出灾害监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管理软件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需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三、申报条件

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效果的先进适用技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研成果。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列入国家、省部级技术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通过国家、省部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验收、鉴定、评价或取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遴选标准

以技术成果的先进性、适用性作为遴选标准的主要指标,从创新性、成熟度、产业化、技术标准、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作用、获奖与知识产权等方面,对申报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考评。采用百分制对各项技术成果进行打分,按照分值择优遴选。

五、遴选程序

(一)单位申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并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初审推荐: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由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先进适用技术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四)遴选结果:将遴选出的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以此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二)遴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请各单位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寄送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直属单位可直接寄送)。相关表格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科技”栏目下载。

联系人:张英喆、阎露璐

联系电话:010-84911171、849112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甲1号楼安全大厦1110室(邮编:100012)

电子邮箱:kyc@chinasafety.ac.cn


附件:

1.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317/126268/files_founder_2069918578/1095312585.doc

2.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荐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317/126268/files_founder_2069918578/317655915.doc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