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时间:2024-07-08 07:2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分管领导减少评优种类的要求,我会和省建筑业协会协商决定,原《建设杯》奖(省优质工程)和《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合并,更名为《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仍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为主负责。为此,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予印发施行。(见附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省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闽江杯》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奖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在我省内和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闽江杯》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含我省施工企业异地承建的项目),以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为主,省建筑业协会参与评选。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成立《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省工程质协秘书处从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二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工程质协理事长担任,原则上委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六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核验组,核验小组成员从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选取,每个核验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1、核验组组长由省工程质协指定组员必须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的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核验组的成员原则上采取定期轮换制和项目回避制,核验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加《闽江杯》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建设程序,且已竣工,并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其中:
1、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2、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6000万元及以上
3、煤炭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4、石油化工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5、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6、机械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7、建材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8、轻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9、电力工业建设项目:
(1)火电厂,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110KV以上。
10、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或单项通信工程。
工业建设项目规模也可按项目投产后的年产量计算,参照“鲁班奖”评选办法。(详见附录)
注:上列工业建设项目中,只评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指工业建设项目中直接发挥关键性功能和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
  二 交通工程(包括水运、公路、铁路)其中:
1、水运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2、公路
(1)长度在1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在50公里及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公路。
(3)全长400米以上的连拱隧道和800米以上的双洞隧道或单洞隧道。
(4)全长500米以上或主跨100米以上的特大桥。
(5)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3、铁路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 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其中:
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桥面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3、道路面积在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
  4、用地面积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新建或重建工程。
6、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的独立水厂。
7、日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8、长度在500米及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9、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五 住宅工程。其中: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省、设区市所在地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县 所在地住宅小区;
3、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
  第八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 已经参加过《闽江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二 保密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工程质量应达到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 省优质工程评选应优先从“科技示范工程”和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的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推动QC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项目必须是设区市评选出的优质工程,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优良工程,其整体质量标准为:
  一 工业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必须100%合格,且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达60%及以上(通信工程的优良率须达80%及以上),如系单位工程,则应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 交通、水利工程按相应专业评优标准,符合优良等级的工程。
  三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1、公共建筑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必须100%合格,且分部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60%及其以上其中: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及建筑设备安装中的一个分部必须为优良等级;专业项目的工程其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必须为优良等级 。
2、城市桥梁、道路的各工序、部位必须100%合格部位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9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为优良等级,且综合评分应达到90分及其以上。
3、独立水厂(不含取水部份)和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含义同第七条第一 款注 质量应分别达到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相应的优良等级条款规定。
4、园林工程和古建筑工程应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优良等级。
  四 单体住宅工程的质量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三 款第一点公共建筑单位工程。
  五 住宅小区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工程质量必须100%合格,且总体质量水平均匀,房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80%及其以上,并有10%及其以上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含 的单体住宅工程达到单体住宅工程申报条件,同时室外工程必须有一个及其以上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优良等级;
2、小区住宅间距与其房屋总高度的比值新区应≥1旧城区应≥0.8;
3、小区绿化率为新建住宅小区应≥30%旧城改造应≥25%;
4、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
  5、申报《闽江杯》奖住宅小区工程应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约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工业、交通和水利工程除符合第七条的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项目或单位工程 应是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期考验(交通工程应经交工验收)申报期限不超过三年。住宅工程当年核验,次年公示,无用户投诉的可颁发奖杯和证书。有投诉的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体住宅、带商场的住宅,室内初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的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框架结构的内填充墙厨房、厕浴间必须砌筑,其它可不砌筑。地面及厕、浴、厨墙面抹灰找平层做完,厕浴间防水层做完、电气全部到位、水卫部份给排水与卫生器具接口到位。
(二)带商场的单体住宅工程,其住宅部份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70%及其以上。住宅部份的初装修按单体住宅,商场部份的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若有设计变更的应出具变更证明。
第十五条 商务写字楼工程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室外装饰装修全部到位,室内装饰装修达建筑总面积的60%及其以上,其中电梯前室、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的装饰装修应完成,消防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承建单位: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 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四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闽江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
参建单位: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闽江杯》奖评选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闽江杯》奖由施工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可由总承包企业或工程的主承建企业申报,交通工程中的公路项目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申报,由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审核后推荐,专业工程必须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所有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 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类资料份数;
  二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 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简介一式两份;
  四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
  五 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六 评为市级优质工程证件复印件1份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出具证明 ;
  七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八 工程立面彩照5张不同角度的全貌主立面2张 工程施工与安装过程的彩照5-7张。
              第六章 工程核验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的工程经初审符合条件后,由核验组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工程的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选派专人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核验程序:
  一 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用户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分析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避;
  二 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的措施。
  三 核验实物质量。凡核验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应予以满足。
  四 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五 核验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并向《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闽江杯》奖的评选由《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委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核验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评审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赞同票工程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质协对评审结果拟表彰的工程,通过《城乡建设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同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无疑义的批准公布。公示的项目有书面举报存在较大问题(含质量投诉)或弄虚作假的,工程质协将组织复查,事实确凿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七章 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核验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验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闽江杯》奖杯和奖状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荣获《闽江杯》奖的单位,颁发《闽江杯》奖杯、奖状证书。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获得《闽江杯》奖住宅小区的项目,在授予《闽江杯》奖住宅小区奖杯、奖状证书时,对其中获得《闽江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含必检工程被评为优良的施工企业)可按第三十条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已荣获《闽江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省工程质协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同时停止该企业三年内的《闽江杯》奖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质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国家计委同意的《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过程中,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对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城市在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突
出表现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一哄而上,强制洗车、乱收费等混乱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对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规范清洗站的建设,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清洗站的审批管理。车辆清洗站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类项目作为基建项目,还需按规定划分权限进行审批。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严格控制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城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的其它城市,有条件的可设
进城车辆清洗站。
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客车、货车、特种车等)进入市区或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驾驶员应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进入市
区前自觉将车辆清洗干净。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坚持“自愿”的原则,可以自已清洗或到清洗站自助清洗(利用车辆清洗站的设备、工具、水等,自己动手清洗),也可由清洗站代办清洗。具体采取哪种清洗形式,由驾驶员决定。车辆清洗站应提供不同形式的清洗服务,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五、车辆清洗以维护市容洁净为根本目的,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洗车收费应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洗车。
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现有车辆清洗站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清洗站,以及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建站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车辆清洗站,要予以关闭。由建设部制订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加强对清
理整顿后保留的清洗站的管理和监督。
七、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车辆清洗站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洗车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乱收费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对一些典型问题,还要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
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1995年2月15日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按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措施,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五项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现提出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标

安全技术面貌明显改善,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有所提高,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

———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以下七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是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二是截止今年3月底未通过省级政府验收的矿井;

三是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是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五是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六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

七是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国有地方煤矿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国有重点煤矿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防止重大、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进行整治,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

四、深化整治的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治措施。对七类应关闭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是督促检查阶段。从十月开始至今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制定的深化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写出书面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停产整顿。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继续做好深化整治组织协调工作。要认真总结分析去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措施,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依法行政,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小煤矿非法生产和因整治不力发生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3.强化监督与监察,促进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对现有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凡属应关闭的七类小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凡属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制定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人,督促检查落实。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依法关闭的、停产整顿的、限期整改的矿井,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炭企业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4.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批准开办新的小煤矿。对在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下发前“四证”不全的矿井,又纳入整顿验收范围并通过验收的,也要吊销“四证”,予以关闭。各地要抓紧对小煤矿进行分类,确定关闭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已通过验收的小煤矿逐一对照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关井责任,确保关井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5.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各地要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围绕矿井“一通三防”,重点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国有地方煤矿要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小煤矿要采用壁式开采,严禁采用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新技术解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提高煤矿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关部门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并持证上岗;实行安全资格一票否决制,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6.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