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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8:3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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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作出部署,对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以张维庆主任为组长的委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中央会议精神并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当前,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非典”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经委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计生系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往来和对外形象。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已经发现还是尚未发现疫情的地区,各级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把“非典”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亲自抓,负总责。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非典” 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建立必要的应急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加强本系统、本单位的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与控制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本系统的优势,特别保护好广大育龄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在疫情没有解除之前,各地计生委不要再召开大型会议,不要进京汇报工作,不要组织各类参观、学习、交流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同时,做好对信访老户的思想工作,尽量控制他们来京上访。

二、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科普知识,努力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各级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非典”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决不能麻痹松懈,决不可掉以轻心。要针对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全系统的管理机制和网络优势,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和科研、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卫生部门的统一口径制作“非典”防治的科普资料,加大宣传、咨询的力度,向广大育龄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广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研究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应对预案和可行办法,一旦发现疫情,要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规定,及时报告,果断处理,严防漏报、迟报,严防由于措施不得力,造成疫情扩散、形成再次传染源。

三、 各地计生科研院所门诊部、技术指导中心和服务站所要切实加强监控和防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特殊的部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卫生资源的一部分,兼有预防、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全国医疗卫生队伍中的一支积极的有生力量,我们要在这场“非典”防治攻坚战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做好本职工作、开展生殖健康促进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咨询、指导,严格规范生殖健康检查、筛查和其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活动。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在日常接诊中发现病人和疑似病例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保证及时隔离、消毒、登记备查,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当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要严格控制技术服务机构内的感染,高度重视技术服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各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关于 “非典” 防治、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专项培训,防患于未然。

中央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较好的医疗技术条件,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干部队伍和广大科技、医务人员的无私奉献,只要高度重视,树立必胜的信心,工作到位,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就一定能够赢得这场“非典”防治战役的全面胜利。各地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在抓紧、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保今年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或传达至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本系统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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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
烟草广告,依法予以处理。



1995年7月20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各级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对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使其切实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局在国务院公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的规定及发布的公告,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未发布前,国家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的内容,结合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可以继续执行,烟草行业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而加重行政处罚。
3.按照《行政处罚法》第8、9、10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各级烟草专卖局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的种类为: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
(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5)收购烟草专卖品(行政措施)。
关于是否能给予吊销或者暂扣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待请示后决定。
4.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2、14条的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均应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撤销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
5.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5、16条的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县级局。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包括检查、稽查大队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派驻、派出机构(包括派出地区、系统外部门)可以行使烟草专卖监督、检查、管理权,暂不得以派驻、派出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
县级烟草专卖局下设的专卖管理所(站),可以以县局的名义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权,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从事烟草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及临时工等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得行使烟草专卖处罚权。
6.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21条的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所作的行政处罚的管辖,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处罚程序》第二章有关规定。
7.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27条的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具备法定从轻条件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8.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程序》中与此不符合的,按规定执行。
9.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应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罚程序》规定十日送达,应改为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10.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听证制度。因此,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应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听证范围,以罚款“五万元以上”为准,并予以对外公布。
11.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6、47、48、49、50条规定,有关罚没款的收缴问题,待国务院作出规定后具体执行。
12.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3条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仍按1994年四部、局、署发布的《通告》规定执行。
13.除以上说明的条款外,其他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为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国家局将对《2号令》、《处罚程序》、办案文书等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各省级局亦应清理内部规范性文件,属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提请各地方人大、政府修改。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政策法规司、专卖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