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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4:2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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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


(1991年10月21日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的管理,保障国内外旅游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北京旅游商品的良好信誉,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旅游涉外商店实行定点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为全市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向被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商店颁发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牌。
第四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第二章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领取《旅游接待合格证》,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是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实体。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并持有税务机关的相应证明。
第九条 企业持有《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在银行开设外汇人民币存款帐户。
第十条 企业经理人员有本市正式户口,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由相当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并不得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批准招收的人员,在本单位有正式劳动工资关系。
企业从外单位聘用的人员有相当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承认的合同书或聘书。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人员是本单位正式职工,持有会计证书并在本店内办公。
第十三条 服务人员能用外语进行售货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外汇、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项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店堂宽敞明亮,清洁卫生,店内不少于二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涉外标准的卫生间。
第十六条 店前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交通便利,有柏油路相通,大轿车可直接驶至店前。地处繁华地区的,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停车证明。
第十七条 商店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
第十八条 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商店,自其被批准定点之日起,其租用期不少于三年。租用合同须经租用双方相当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承认。

第三章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定点的企业经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持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推荐书,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提交申请定点报告,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证明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二、凡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专项商品,要提交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本店各项管理制度样本;
四、本店各种会计帐册样本;
五、本店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定点的意见书;
七、其它需要查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申请定点的商店进行审核,根据涉外旅游购物市场的需要确定被批准定点商店的经营项目和进货渠道。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进行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自行失效。

第四章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商店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经营作风端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定点商店以各种形式的行贿方式招徕客源,严禁收授小费。
第二十五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必须执行京旅字(1991)第259号《关于旅游涉外定点企业出租柜台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定点商店不得与非定点企业联营,严禁将企业承包给个人,或吸收个人资金入股经营。
第二十七条 定点商店增减营业项目必须事先报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点商店必须设物价员,商品一律明码标价。商店必须建立健全商品进、销、存帐目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才可上岗。上岗人员要着装整洁,统一佩带服务证章,服务主动热情周到。
第三十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经济性质、营业场所、停业、歇业,须事先报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同意。
第三十一条 定点商店必须设外币兑换台。兑换员须经中国银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售货严禁直接收取外币。收取外汇人民币时,发票须加盖外汇人民币购买专用章。商店及工作人员不得非法留用、挪用、套取外汇。
第三十二条 定点商店必须严格财务管理,严禁售货不记帐、编假账和货款坐收坐支。账款要日清月结。
第三十三条 定点商店必须自觉遵守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店内应设置中、英、日三种文字的“谢绝小费”及旅游热线投诉电话号码的标志牌。
第三十五条 定点商店必须建立接待旅游团体(散客)的客记制度,并按月连同经营统计表、工作人员增减表报送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定点商店必须执行京旅(1991)261号《关于建立北京地区旅游行业内对因违纪违法被开除人员通报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定点商店要重视旅游职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经常性地开展遵纪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发违章通知单、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定点资格、撤销定点资格的处罚,收回《旅游接待合格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被撤销定点资格的商店,半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定点申请。重新申请时除应符合各项标准外,其新任经理还须报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公正廉洁,依法办事,并主动出示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颁发的《检查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局 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2年6月26日,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工会兴办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它企业。
二、工会兴办企业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宗旨。
三、工会兴办企业应遵循改革开拓,艰苦创业,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加强管理,遵纪守法,灵活经营,讲究效益的方针和原则。
四、工会兴办企业的资金,可用工会结余经费,事业发展基金,也可采取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
五、工会兴办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主要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工待业人员、困难职工家属和社会待业人员,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六、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七、工会兴办的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工会应设置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兴办的企业。主管工会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的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八、工会兴办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九、工会兴办的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开展工会工作。
十、工会兴办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挪用工会兴办的企业的财产、不得任意干涉其从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工会现有的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或其它经营活动,需报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