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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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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9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1992年7月1日

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17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正确表示行政区域界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编制、出版绘有河北省各级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界线或者其他地域范围的地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中小学教学地图、宣传图、书报刊插附地图。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出版工作。


  第五条 编制、印刷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 国界线和省、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编制出版的标准样图的规定。


  第七条 地图内容的表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保密内容和内部事项。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并正确反映地图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地图的数学基础、综合原则、符合系统、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专题内容的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地图的使用目的。


  第九条 编制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应当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十条 全省性的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和宣传图的出版业务,应当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出版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应当经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第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按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二份:
  (一)绘有国界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图,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全省性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地图,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省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广告、宣传图和书报刊插附地图,以及设区的市城区的示意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负责地图审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盖有地图审核部门印章的审核决定通知地图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应当注明编制地图的依据资料和审核部门的审查文号。


  第十七条 地图送审单位在地图发行前,应当将地图样本一式三份报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由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国界线和省、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而出版,或者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对有关出版社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地图出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业务,或者超越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审核部门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出版社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3]30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建立了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跟踪和监测,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分析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省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例会。这项工作由省计委、省统计局牵头,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建设厅、物价局、农办、财政厅、农业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经济信息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经济形势分析承办处(室),并指定1名业务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有关材料、信息报送以及经济形势分析等具体工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组织召开1—2次经济形势研讨会或论坛,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参考意见。经济形势分析例会各成员单位应将负责处(室)以及联络员(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送省计委、统计局。

要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的分工与合作,具体分工由省计委牵头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书面向省计委和省统计局报送本单位负责的经济数据和经济形势分析材料,统计制度规定限制的个别指标(如海关出口等)数据可于每月12日前报送。省计委、统计局要建立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汇总各方面情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将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进一步明确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要紧紧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做到总体分析与典型分析、省内分析与省外分析、近期分析与中期分析相结合,突出重点,把握全局,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提高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要加强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注意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本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加强省域经济发展的横向比较,特别要加强与华东和沿海省、市的经济比较,注重了解兄弟省、市促进经济发展的新举措,及时提供经济信息。二要加强对重要经济指标的监测监控。重点跟踪、监控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外贸进出口、财政收支消费等主要经济指标。季度的经济形势分析要突出分析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三要拓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领域。要把民营经济、民间投资、服务业等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中进行跟踪和监测。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跟踪分析,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四要开展专题调研,密切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应对措施。五要加强重点地区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要增加对区域经济运行态势分析比较的有关内容。

三、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要充分利用“数字福建”已建成的信息网络资源,应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开展经济运行的监测、资料的收集和传输、重要经济指标的定量分析、经济目标的预测,提高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激励机制。省计委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全省经济形势综合分析、重点专题调研的开展。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也要相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开展。

要建立年终考核考评制度。经济形势分析是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年终考核评比工作由省计委牵头负责,省统计局配合。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