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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澳大利亚爆发炭疽传入我国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5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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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澳大利亚爆发炭疽传入我国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防止澳大利亚爆发炭疽传入我国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7〕15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澳大利亚于1997年1月26日在维多利亚州中部的一个奶牛场确诊了炭疽病例,至

2月19日,已有66个农场、129头牛和一只绵羊被确诊受炭疽感染,并业已报告一个在家畜尸体收购站工作的工人由于接触了受感染的尸体被感染皮肤炭疽病例,目前正接受抗生素治疗。

  炭疽是一种重要的人畜共患病,我们已要求从1997年3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澳大利亚向中国出口的动物(反刍动物、猪、马)及其产品的动物检疫证书或动物卫生证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活动物(反刍动物、马和猪)的检疫

  1.动物在启运前的24小时内,没有炭疽的临床症状;

  2.动物来自从未发生炭疽的农场;

  3.在启运前至少20天(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用国际兽疫局标准的疫苗进行免疫

接种;

  4.动物的饲草、饲料、垫草来自从未发生炭疽的农场。

  二、对于动物产品

  1.供人类消费的肉类:

  (1)出口厂家须在AQIS注册登记并在其监督之下;

  (2)屠宰动物来自炭疽非疫区且经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2.对来源于反刍动物、猪、马的作为动物饲料用的动物产品:

  (1)来自健康动物;

  (2)已用足以杀灭炭疽杆菌菌体和芽胞的方法进行处理。

  3.对来源于反刍动物、猪、马的作为工业用的动物产品:

  (1)来自炭疽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保存在无炭疽流行的地区。

  请对来自澳大利亚尤其维多利亚州的反刍动物、猪、马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处理和检疫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还包括:
  (一)水线牌(灯)、架空标志牌(灯)、标石(桩)、围网、围墙等设施的标志物和警戒装置;
  (二)用于现场直播、录制、采访的各种机动设备及有关的固定设施等;
  (三)广播电视技术用房。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哄抢、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要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共同搞好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工作效能的行为还包括:
  (一)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建筑含有各种噪声源和振动源的设施时,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一米范围内测得噪声高于六十分贝的;
  (三)在距离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和发射中心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排出较大量烟灰、粉尘、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
  (四)影响广播电视台、站专用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及维护;
  (五)在广播电视台、站节目制作、播出以及收讯、监测等技术区周围,设置无防范的电磁辐射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工作;
  (六)在中波天线五百五十米范围内兴建建筑物,以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为计算起点,其高度超过仰角三度。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还包括:
  (一)攀登广播电视塔桅和线杆及在塔(杆)、拉线或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二)在微波、调频传送通路及卫星地面站电波通路内建筑影响或阻挡电波通路的建筑物;
  (三)利用塔(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架空广播电视线路两侧各二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五)帆船通过跨河架空广播电视线路时,在线路两侧五十米内不免桅航行;
  (六)在水下电缆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水域内进行危及设施安全的水下作业;
  (七)在架空传送线路附近兴建建筑物,屋脊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一米,平顶屋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二米,建筑物距导线的水平距离小于一米,烟囱或排气管距导线的水平距离小于二米。


  第七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伐树、筑路、开渠、挖塘、建筑施工、爆破、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对设施造成损害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如与广播电视线路交叉跨越,以及架设在广播电视监测、收讯、发射天线周围,对广播电视播放效果有影响的,必须事先和广播电视部门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九条 在建筑施工、农田作业、水利建设、运输等过程中,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设施主管单位。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情节轻微,对广播电视设施没有造成损坏的,予以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在一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凡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中断,或影响广播电视播放效能,或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凡严重影响广播电视播放效能,或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中断,后果严重,或任意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在五百元以上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部门收到赔偿款、罚款后,开具收款证据。赔偿款只能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设施,不准挪作他用;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人事部


陕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陕人报〔1997〕18号)收悉。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19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