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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3:4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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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1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品种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附件2)。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贾东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4、程序不同。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差别较大。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

作者:贾东
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

郝铁川

  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近日说,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我国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萧先生的此番预言果能兑现的话,那么,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中国法治跃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时期。  
  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稳定或成熟的现代法治只能产生于一个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而一个社会只有产生了中产阶级或阶层,才能表明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即:随着社会的财富、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愈来愈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产阶级”,他们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0%以上。关于“中产阶级”虽然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营销人员以及职员、店员、教师、文秘等。“中产阶级”的理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社会学学者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认为它部分地背弃了马克思的阶级定义和忽视了制度变量的分析。不过,我们也应一分为二地看到,中产阶级的理论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即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过上比较宽裕的中等水平的生活,社会结构才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现代法治所赖以生存的主要社会基础方能具备。所以然者何?  
  第一,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求稳怕乱,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价值追求相吻合。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初期,往往是按公民财产的多少或纳税的多少来规定其选举的有无,这固然暴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虚伪的一面,但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资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医治战争创伤等。哪一个阶级或阶层最要求此呢?当然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富有者。所以资产阶级政权首先让这些人拥有选举权,把国家的命运交给这些人。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产生了,资产阶级政权才实行普选制。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提出一个有趣的建议,他说,成年人每人一张选票,表面看起来很平等,但实际上每张选票的含金量是不相同的,一个18岁的青年人远没有一个中年人成熟。中年人承上启下,最要求社会稳定,稳扎稳打;老年人虽求稳定,但容易保守;青年人虽求进取,但容易激进。所以,中年人的选票含金量最高,应该让每个中年人同时拥有两张选票。  
  中产阶级者固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其革命性虽不足,但其保守性、稳定性则有余,与现代法治的价值一拍即合。  
  第二,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追求体面的生活,看重信誉,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诚信、良心守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思想家管子就说过:“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精神文明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说到底需依赖于物质文明。法律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支撑,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身处水深火热之中,饱受饥寒交迫之苦,可你还要求他们安于现状,逆来顺受,短时期尚可,长时期断然难行。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无法支付打官司的成本费用,他们怎会信服法律!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一部分,在运行实施过程中更离不开物质的保障。总之,法律与道德不一样,后者的运行总体上是无偿的,而前者的实施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