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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23:0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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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实现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推进电子政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自2001年起步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目前市政府机关已基本具备无纸化办公条件,与市政府办公网络联接的部门和单位已达31家。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与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市政府工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联接工作。采取“分期分批,逐步推进”的办法,争取在2003年底以前全部完成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网络联接工作。对已联网的31个部门和单位,完成 “金宏”办公系统软件的安装。同时,与县市区政府联网。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高新区的联网工作与市政府部门同步进行,县市采用市话拨号方式接入市政府办公网络。11月底以前完成远程工作站软件安装。
  尚未联网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速度,确保按期联网。每个联网单位的远程工作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低标准):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网络交换机1台、光电转换器1对和“金宏电子政务”应用软件1套以及租用市电信公司光纤宽带专线等。
  二、初步启用“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在网络硬软件设备安装调试到位后,采取纸质办公方式和电子办公方式并存的办法,试运行一个时期后,逐步脱离纸质形式,向无纸化办公过渡。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电和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政务信息、请示、报告、值班快报等文电,在纸质形式传递的同时必须从网络上传输。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理来电来信的承办、催办及反馈情况一律从“金宏电子政务系统”上传输。
  三、加强技术培训,搞好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抓好办公自动化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网络操作和应用技术培训,要做到“六会”,即人人会使用计算机,会调阅各类信息资源,会录入起草文稿,会文字编排,会收发电子邮件,会一般的故障应急处理。
  四、确保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与保密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生命。因此,在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自始至终要确保系统的安全与保密。内网与外网必须采取严格的物理隔离措施,在与外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内网用户在没有采取物理隔离、硬盘隔离卡技术的情况下,不得与互联网联接。
  各地各部门在建设和使用办公自动化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科联系,联系人:柯兴盛、孙洪林、邢敦旭。联系电话:8675975
  附件: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十堰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是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和传递文电、信息的主要渠道。为了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文电数据电子传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办公自动化远程工作站。
  二、各工作站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业务上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科指导。
  三、市政府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发送下列文电、信息和数据(不适宜通过网络传送的公文除外):
  (一)国务院文件:国发、国办发、国函、国办函、国务院令、国阅、参阅文件;
  (二)省政府文件:鄂政发、鄂政办发、鄂政办函、鄂政电、鄂政办电、政府令、政府情况通报等;
  (三)国办秘书局、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政务信息;
  (四)市政府文件:十政发、十政办发、十政函、十政办函、十政电、十政办电等;
  (五)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理的来电来信的承办、催办;
  (六)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办理的事项。
  四、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站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文电、信息和数据(不适宜通过网络传送的公文除外):
  (一)本级政府、本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及规范性文件;
  (二)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简报、材料、值班快报和突发事件;
  (三)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理的来电来信承办情况反馈;
  (四)、市政府领导指定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文电一律以Word格式发送,政务信息可采用TXT文本格式。上报市政府的政务信息、值班快报、突发事件通过“金宏”邮箱发往秘书一科。其他文电发往相关科室。
  六、市政府办公网络24小时开通,各工作站工作时间必须上网。每天至少上、下午各上网3次,收发文电、信息。特殊情况须按通知要求随时上网。对未及时上网接收邮件,致使文电、信息延误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工作站传输的文电视同正式文电(在网络试运行期间,所有上报文电采取纸质与网络传送方式并行,最终过渡到无纸化办公),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八、工作站应建立上网登记日志,严格杜绝外来人员使用“金宏”系统。各类设备、软件、数据、用户ID、技术资料应严格管理,不得对外扩散。用户ID口令,至少半年更换一次。
  九、不得随意攻击、修改服务器软件数据。
  十、工作站出现故障和其它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与市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科联系解决。
  十一、工作站设备的使用环境要符合技术要求,做到安全保密。存贮在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删除过时的数据,谨防泄密。严格预防计算机病毒,外来磁盘在严格进行清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十二、“金宏”办公网络与互联网严格实行物理隔离,内网用户在没有采取网络物理隔离、硬盘隔离卡技术的情况下,不得与互联网联接。不得在两网之间加装集线器(如HUB、交换机)之类的设备。
  十三、各工作站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铁通公司2002年1月1日以前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铁通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附件:

使用铁通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
企业详细名单

  1.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各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协会、各学会等)
  2.哈尔滨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3.沈阳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4.北京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5.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6.郑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7.济南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8.上海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9.南昌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0.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1.柳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2.成都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3.兰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4.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5.昆明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6.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7.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8.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9.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0.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1.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2.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3.三茂铁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4.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5.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6.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7.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8.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9.水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0.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1.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2.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3.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4.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5.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6.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7.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8.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9.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0.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1.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2.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3.宁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注: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1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银政办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经贸、农牧、财政、建设、规划、监察、工商、民政、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农村消防安全职责,并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同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县市(区)和乡(镇)、村应当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农村学校每学期应当安排消防安全教育课程不少于4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消防安全的实际,积极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农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乡(镇)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供水部门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等取水设施。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和集镇,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 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村庄和集镇,应当在规划治理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农村庙会、各种集会期间,乡(镇)应当组织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农村加油站、燃气充气站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场所、造纸行业原料存放场所、以及粮食、秸杆等农产品场院和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学校、医院(卫生所)、图书馆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旅馆、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消防安全。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农村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经营特点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农村电力用户使用的用电设备、设施、材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应当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章用电。

第十七条 农村家庭和居民应当加强火源管理,不在可能引发火灾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