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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不扩大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复函

时间:2024-07-24 13:2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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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不扩大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不扩大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复函
民政部


青海省民政厅:
你厅民救(1988)第1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认为,目前救灾合作保险尚属小范围的试点,并只选择在中等经济水平以上的地区进行。因此,你省不宜扩大试点范围。即使今后你省要扩大试点,其经费也只能在包干的救灾款中解决,我部不另拨试点经费。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原定平
安县的试点工作。

附: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在我省纯牧业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请示
青民救(1988)第16号 1988年5月30日
民政部:
1987年我省根据部民办(1987)农字2号通知要求,在海东地区平安县进行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通过一年试点,对多灾贫困的农业区进行救灾改革,探索了有益的经验。我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有5亿亩可利用草场和2000余万头(只)牲畜,由于地处高原,牧业灾害
频繁,探索牧业区的救灾改革也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们准备在纯牧业区选一个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现将试点县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报告如下:
我们拟选择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达日县地处青藏高原腹地,平均海拔四千米以上,年平均气温-1.30℃,全县辖10个乡,牧业人员18083人,有天然草场2102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1675万亩。 这是一个纯牧业县。主要靠天然草场养畜,全
县有各类牲畜46.2万头(只),人均占有25.6头(只)。从1974年到1988年,该县平均每三年中就有两年遭受严重雪灾,牲畜从1974年的79.4万头(只)降到1987年底的46.2万头(只)。牧民人均收入1974年为242元,1987年为333.92
元,十多年人均收入增加不足百元,其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提高了畜产品收购价格,并非生产有了发展。畜牧业生产周期长,灾后生产恢复缓慢,很多群众因灾沦为贫困户,现全县有贫困户2612户,占总户数的71.37%。 该县是我厅近年来救灾工作的重点县,选择该县为我省? 燎缘阆兀颐堑哪康囊皇翘剿鞔磕烈登仍指母锏姆椒ā⒕椋岣呷禾宓目乖帜芰Γ欢峭ü孕芯仍趾献鞅O眨芄皇垢孟厝褐谠趾蠹虻ピ偕靡晕郑鸩桨谕哑独А? 部里于1986年对我省实行救灾款包干。当时我省牧业区遭受特大雪灾,1987、1988年春季牧业区又遭受严重雪灾。1986、1987两年农作物受灾面积均在250万亩以上,这些严重的灾害造成我省救灾用款十分紧张,去年我们仅拨出25万元垫底资金在平安这样一
个小县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如果在达日县进行试点,垫底资金还无法筹措,为此特恳请部里批准我省在达日县开展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同时拨给垫底资金100万元。
妥否,请批示。



1988年6月9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林资发[2009]1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分类经营中的科学引导作用,在林业生产力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在林业改革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健康发展。
  4.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有效途径。立足国内解决林产品供应问题,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形成森林资源培育与林产品供给良性循环的基础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林产品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必须改革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森林经营、合理采伐、科学利用的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保障森林产品的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在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6.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坚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确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全面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综合措施。
  7.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的任务。改革采伐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创新采伐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森林分类管理新机制;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向采伐备案管理的转变,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体制。
  8.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9. 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10.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11.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12.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四、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13.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构建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为基础的宏观指导体系,指导森林经营方向及生产力布局。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就与经验,提出新时期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国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4.编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指导下,构建以区域可持续经营规划为基础的区域决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制定最佳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基本构架。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空间框架,协调森林功能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
  15.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特别是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林农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林农编制的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林农联合体及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跨行政区域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16.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模式为基础的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各类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通过对典型森林经营模式的总结,形成不同类型森林经营的采伐利用技术标准和多种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五、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17.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为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各地试点工作必须自始至终贯穿森林可持续经营这条主线,抓住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审批机制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这两个重点,细化试点方案,宣传试点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18.发挥试点的创新和带动作用。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实际,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突出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机制创新,在采伐指标分配、简化审批手续、优化限额结构、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推广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广大森林经营者满意的试点成果,及时吸收到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政策法规中。
  六、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改革
  19.推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二类调查为基础、动态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监测区域全覆盖,监测成果数字化;要规范林业数表管理,积极开展基础数表的修订工作,完善林业数表体系,为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20.完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凡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凡是与现代林业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森林科学经营不相适应的规程规定,要结合实际,尽快修改完善,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1.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各地要进一步理顺木材运输检查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木材检查人员编制和经费;组织编制《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新机制;执行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全国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木材检查站公告栏,公布各地凭证运输名录,规范木材运输秩序。
  七、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保障措施
  22.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作为当前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改革成果进行总结梳理,研究制订相应的采伐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2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编制好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各类森林经营方案,加快各类数表修编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采伐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基层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24.建设廉洁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森林资源管理队伍肩负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大责任。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备、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25.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融入改革,调整检查方法和监督内容,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26.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