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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时间:2024-06-17 18:2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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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1.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的对外承包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总包单位)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公司驻外机构、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以下简称国外公司);
3.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国内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具体补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国外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的补充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及所属项目组适用的会计制度,并报国内公司备案。
五、有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其投出的资金和分得的利润,应列入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对于接受企业投资的单位,如果是国内单位,应按照不同行业,执行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如果是国外单位,按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六、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参与经营决策,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能设置独立财务会计机构的项目组,必须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国外公司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和交纳税金。
八、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政府对会计年度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但对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年度。
九、企业应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十、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国外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其他外币如美元为记帐本位币。
对于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收支业务,或以其他货币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十一、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十二、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十三、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十四、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市价发生变动,一般不调整帐面价值。但国外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对于市价低于帐面实际成本的库存材料物资,也可以按市价调整帐面实际成本。
十五、企业应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为取得本期收益的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
十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上级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七、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积累经验,逐步提高。

第三章 投入资本的核算
十八、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偿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国家基金”入帐。
拨入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实际收到数入帐。拨入的外币,应按收到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入帐。
拨入的材料物资,按拨入原价或实际成本入帐。
拨入新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入帐。拨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原安装成本)减帐面累计折旧(减原安装成本的折旧)后的帐面净值入帐、或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重估净值入帐。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免税期间从留用利润中分得的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管理的部分,应于年度终了时,按实际转入数入帐。
十九、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而收到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应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入帐。
投出单位用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应按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十、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企业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上级拨入资金”,按实际拨入数入帐。
二十一、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或免税期间留用利润中分得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以及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提取和国家拨入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使用的创汇奖励金,应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于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分配数、提取数或拨入数入帐。

第四章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和往来款项的核算
二十二、企业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开立存款帐户,包括当地币存款帐户(国内公司为人民币存款帐户)、外币存款帐户等。有外汇额度收入的国内公司,还应按照规定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国内公司的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要通过银行结算。
国内公司发生的外汇收支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严禁乱用、坐支和套用国家外汇。
国外公司的全部外汇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当地支出和经总公司核定保留的周转金限额外,其余部门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二十三、企业从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还款期不到一年的款项,应作为“短期借款”,按照收到借款的日期和金额入帐,并根据规定,支付利息支出。
二十四、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对于包汇额度,应单独设帐登记。
二十五、企业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款项,应分别不同货币设帐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合同规定延期付款项目的应收合同款,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严格审查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
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冲减预提的“坏帐准备”。
二十六、企业对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登记实际发生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国内公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国外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因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外汇兑换损益处理(简称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一般应以实现数为准。国内公司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人民币年末帐面余额,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年末汇率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将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所采用的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记帐汇率,可以采用当天汇率,也可以采用固定汇率。可以采用每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月的固定汇率,也可以采用每年一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年的固定汇率。帐面汇率,可以采用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不论采用哪种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五章 材料物资的核算
二十七、企业的材料物资,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等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用原材料物资,以及对外提供成套设备项目中所需的工艺设备。
二十八、各种材料物资应按原价或实际成本记帐。
国内采购或国外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按购入原价(包括买价和手续费)入帐。采购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储运费用(包括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口岸费、保险费、港口费等)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原价之内。
二十九、国内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向国外调拨时,按结算价格(包括材料物资的结算价格和储运费的结算价格)转帐。
三十、年度终了时,国外公司库存的主要材料物资,如果由于当地市价下跌,其可变现的净值(估计售价减销售费用)低于帐面实际价值较大的,当地政府规定可以按当地市价或可变现的净值确定其价值的,其差额列为当期损失。但国外公司向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仍应按国内财务制度
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耗用、销售材料物资的原价或实际成本,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后进先出、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
三十二、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要随时检查到货情况。逾期未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国外公司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计入工程成本。但在工程竣工时,应将剩余的材料物资作价变卖,冲减工程成本。
三十三、企业的材料物资应定期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或列作营业外收支。

第六章 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
三十四、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应作为“向其他单位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用现金支付的,应以实际支付数入帐。以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支付的,应以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应作为“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按实际收入数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收回时,收回数大于或小于原投资数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三十五、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应作为“债券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到期归还债券发生的利息收入,除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作为税后留利处理外,其余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三十六、企业向银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借入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借入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借款”,应作为“长期负债”,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和金额,分别借款种类和借款货币入帐。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
支出,在购建期内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外,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作经营管理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三十七、企业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固定资产的依据。
三十八、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 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船舶、其他大型设备、生活及管理设施等七大类。企业可以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再进行明细分类。
三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固定资的原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作为“国家基金”拨入的固定资产,新购建的,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使用过的,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减原安装成本)或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调入后的安装成本也应包括在原价之内。
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购入新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原价减实际进价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后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需要安装的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
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和其他有关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的改造所发生的能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就调增固定资产的原价。
四十、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当地政府对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计算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计算。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份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份起停计折旧。
四十一、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四十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调入、购入、出售、转让、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加强管理,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登记。
国外公司免税运入的固定资产,在调拨、转移、报废时,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四十三、企业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及时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重置完全价值和估计累计折旧入帐,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将其原价和累计折旧从帐上冲销,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并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向过失人、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的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
四十四、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四十五、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价入帐,并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十六、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入帐,在开始营业后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和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不包括增添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按支出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四十七、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财产物资收发领退和统计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四十八、企业在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支出,工资、奖金、津贴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或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或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
用,分期摊入成本或费用。
四十九、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施工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原则上应以每一承包合同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一个合同承包的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或者单位工程较多的,可以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承包合同由几个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各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
象;同一地区有若干承包合同,规模小、工期短、交叉作业、费用难以划分的,也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国外公司的成本项目由国外公司根据所在国的税法及有关规定,参照投标报价的成本项目和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自行规定。
(1)承包工程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2)劳务合作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三项。
(3)技术服务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四项。
(4)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单位,其成本项目由企业自行规定。
经营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施工所发生和各项业务经营费和管理费用。业务经营费包括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交际费、业务资料费、手续费、佣金、其他业务费等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文体宣传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国外生活设施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坏帐准备、保留金、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创汇奖励金、税金、上级管理费等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有关成本项目,如对外提供成套设备的企业可以在“材料费”项目下增设“其中:设备费”项目,将部门承包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的企业可以增设“转包工程费”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可以增设“技术资料费”项目,等等。
五十、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分清已结算项目成本和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延期付款项目成本和非延期付款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不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
五十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加强成本管理的需要,确定成本计算和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五十二、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加强成本、费用的控制,按计划掌握支出,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定期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外汇收入。


第十章 结算和利润的核算
五十三、企业在年度内向业主或发包单位办理结算时发生的已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价款收入,以及多种经营业务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等,应全部记入本年度帐内,并相应结算其实际成本和费用。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费
用,或者只记成本费用,不记收入。
五十四、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提供材料物资(包括储运费用)和结转出国人员的国内费用,应按结算价格进行结算。结算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或费用间的差额,作为内部调拨利润,包括在国内公司的利润总额之内。
五十五、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结算利润。
承包工程一般应按施工进度结算年度利润,年末未完施工作为未结算项目处理。如果合同规定竣工一次结算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竣工利润。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项目的利润应单独核算。
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利润,多种经营业务、材料物资销售和内部调拨的利润,应按季结算。
五十六、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承包工程利润、劳务合作利润、技术服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物资销售利润、内部调拨利润、管理费结余、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组成。
营业外收入的内容,包括收回调入职工的欠款,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回扣收入、罚款收入、保留金节余、证券收益、投资效益、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等。营业外支出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非常损失、转出调出职工的欠款、离退休职工工资、罚款支出、保留金超支、证券损
失、投资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所包括的内容,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增加。
五十七、企业的利润总额加上期转来应由本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减分给有关单位的利润和转入下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后,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
企业的税后利润总额,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转作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企业在免税期间的全部留利,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五十八、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五十九、财政部制定《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为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编报会计报表的依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财政部制定的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在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
对于明细科目和内部会计报表的设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十、企业的会计科目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一般分为资产、负债、资本和损益四大类。
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十一、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六十二、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企业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六十三、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国内公司除规定必须用美元填列的以外,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国外公司用当地币和美元填列,将当地币折成美元的汇率,应在报表中注明。
六十四、国内公司对国外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数进行汇总,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的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六十五、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和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各种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所得税和其他税金的交纳情况,延期付款项目的分期付款情况,实物结算项目的利润和实物销售
情况,外汇收支和创汇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报废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和创汇收入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时,如有特殊情况,也应作简要文字说明。
六十六、国内公司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经部门和有关的开户银行。
国外公司的会计报表,除报送国内公司和我国驻外经(商)参处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当地政府报送会计报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规定。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应附送这些单位的会计报表。
六十七、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
国内总公司的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国外公司及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列期限内自行规定。

第十二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六十八、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证。
企业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伪造或涂改凭证、虚报冒领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写记帐凭证。
六十九、企业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并经过填制人、审核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有关债权、债务、合同等需要单独保管的重要凭证,应在该原始凭证和有关记帐凭证上加注说明。
七十、企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原始凭证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七十一、国外公司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填写。
企业用外国文字开出的原始凭证(副本)和收到用外国文字填写的原始凭证,应在凭证的空白处用中文注明主要内容。
七十二、企业应设置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帐簿。
各种帐簿格式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帐页,也可以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录外币收支业务的帐簿格式,可以采用双三栏式复币帐页,也可以按不同货币分设三栏式帐页。
七十三、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各种帐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七十四、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妥善保管。凡未打成书面记录的,其磁带、磁盘等必须继续保留,不得洗去。
七十五、国外公司的帐簿,在一般情况下,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登记。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
七十六、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调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严格办理手续,到期收回。
七十七、为了便于所在国家会计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纳税申报和其他有关事项,国外公司按照会计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副本)使用完毕以后,要及时收回,妥善保存。
七十八、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当地会计公证机构的查帐报告,以及与国外业务有关的重要经济资料,如承包协议、合同、章程、预算、投标和估价文件等,必须永久保存。
一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销毁。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九、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等规定,以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执行新的规定。
八十、国外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如与当地政府法律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
八十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八十二、本制度自1989年起试行,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 录:


一、对外承包企业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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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科目编号┃ 科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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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类 ┃ 171 ┃ 固定资产
┃ 10-15流动资产 ┃ 172 ┃ 累计折旧
101 ┃ 现 金 ┃ 173 ┃ 固定资产清理
102 ┃ 银行存款 ┃ 179 ┃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111 ┃ 有价证券 ┃ ┃ 18-19无形资产及
121 ┃ 应收票据 ┃ ┃ 其他资产
123 ┃ 应收合同款 ┃ 181 ┃ 无形资产
124 ┃ 应收销货款 ┃ 191 ┃ 其他资产
125 ┃ 公司往来* ┃ ┃ 2.负债类
126 ┃ 分包单位往来 ┃ ┃ 20-26 流动负债
127 ┃ 内部往来 ┃ 201 ┃ 短期借款
128 ┃ 备用金 ┃ 211 ┃ 应付票据
129 ┃ 其他应收款 ┃ 212 ┃ 预收合同款
131 ┃ 待摊费用 ┃ 213 ┃ 应付购货款
145 ┃ 材料物资 ┃ 214 ┃ 应付工资
155 ┃ 在途物资 ┃ 215 ┃ 应交税金
┃ 16长期投资 ┃ 216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61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219 ┃ 其他应付款
163 ┃ 债券投资 ┃ 221 ┃ 坏帐准备
165 ┃ 拨付所属资金 ┃ 222 ┃ 预提费用
┃ 17固定资产 ┃ 251 ┃ 职工福利基金*
261 ┃ 职工奖励基金* ┃ 421 ┃ 物资销售收入
┃ 27长期负债 ┃ 422 ┃ 物资储运费收入*
271 ┃ 长期借款 ┃ 423 ┃ 出国人员费收入*
277 ┃ 实发公司债券 ┃ 424 ┃ 管理费收入*
┃ 3.资本类 ┃ 431 ┃ 承包工程支出
301 ┃ 国家基金* ┃ 432 ┃ 劳务合作支出
311 ┃ 上级拨入资金 ┃ 433 ┃ 技术服务支出
321 ┃ 企业发展基金 ┃ 448 ┃ 其他业务支出
331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451 ┃ 辅助生产支出
341 ┃ 本年利润 ┃ 461 ┃ 物资销售费
351 ┃ 利润分配 ┃ 462 ┃ 物资储运费
┃ 4.损益类 ┃ 463 ┃ 国外人员费
┃ 40-46经营损益 ┃ 464 ┃ 经营管理费
401 ┃ 承包工程收入 ┃ 465 ┃ 汇兑损益
402 ┃ 劳务合作收入 ┃ ┃ 47-48 营业外收支
403 ┃ 技术服务收入 ┃ 471 ┃ 营业外收入
418 ┃ 其他业务收入 ┃ 481 ┃ 营业外支出
━━━━━━┻━━━━━━━━━━━━━━┻━━━━┻━━━━━━━━━━━━
*国内单位专用科目。


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报表格式
外 包 会01表
单位:美元;元
资 产 负 债 表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流动资产: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现金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银行存款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有价证券 ┃ ┃ ┃ ┃ ┃ ┃ 其他短期借款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应收合同款 ┃ ┃ ┃ ┃ ┃ ┃ 预收合同款 ┃ ┃ ┃ ┃ ┃
其中:延期付款┃ ┃ ┃ ┃ ┃ ┃ 预收销货款 ┃ ┃ ┃ ┃ ┃
项目 ┃ ┃ ┃ ┃ ┃ ┃ 应付购货款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付工资 ┃ ┃ ┃ ┃ ┃
应收销货款 ┃ ┃ ┃ ┃ ┃ ┃ 应交税金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 ┃ ┃ ┃ ┃ ┃
预付购货款 ┃ ┃ ┃ ┃ ┃ ┃ 基金 ┃ ┃ ┃ ┃ ┃
应收公司款 ┃ ┃ ┃ ┃ ┃ ┃ 应付公司款 ┃ ┃ ┃ ┃ ┃
应收(预付)分┃ ┃ ┃ ┃ ┃ ┃ 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 ┃
包单位款 ┃ ┃ ┃ ┃ ┃ ┃ 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 ┃
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备用金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 ┃ 预提费用 ┃ ┃ ┃ ┃ ┃
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在产品 ┃ ┃ ┃ ┃ ┃ ┃ ┃ ┃ ┃ ┃ ┃
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资产负债表续表一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在产品 ┃ ┃ ┃ ┃ ┃ ┃ 职工奖励基金 ┃ ┃ ┃ ┃ ┃
待摊费用 ┃ ┃ ┃ ┃ ┃ ┃ ┃ ┃ ┃ ┃ ┃
材料物资 ┃ ┃ ┃ ┃ ┃ ┃ ┃ ┃ ┃ ┃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长期负债: ┃ ┃ ┃ ┃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长期借款 ┃ ┃ ┃ ┃ ┃
债券投资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财政部门借款 ┃ ┃ ┃ ┃ ┃
长期投资合计 ┃ ┃ ┃ ┃ ┃ ┃ 主管部门借款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合作基金借款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 ┃ ┃ ┃ ┃ ┃ 其他长期借款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实发公司债券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长期负债合计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资本: ┃ ┃ ┃ ┃ ┃
固定资产购建 ┃ ┃ ┃ ┃ ┃ ┃ 国家基金 ┃ ┃ ┃ ┃ ┃
支出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上级拨入基金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企业发展基金 ┃ ┃ ┃ ┃ ┃
资产: ┃ ┃ ┃ ┃ ┃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资本合计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货币换算差额 ┃ ┃ ┃ ┃ ┃
资产合计 ┃ ┃ ┃ ┃ ┃ ┃ 负债及资本总计 ┃ ┃ ┃ ┃ ┃
资产总计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年报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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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金 额 ┃ 项 目 ┃ 行 次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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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 ┃ ┃ ┃ 3.全年完成营业额 ┃ ┃
(1)国内注册资本(人民币)┃ ┃ ┃ 其中:承包工程 ┃ ┃
(2)国外注册资本 ┃ ┃ ┃ 劳务合作 ┃ ┃
2.本年已签合同: ┃ ┃ ┃ 技术服务 ┃ ┃
(1)已签合同份数 ┃ ┃ ┃ 其 他 ┃ ┃
(2)合同总金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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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外 包 会02表
利 润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年_季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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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期 数 ┃ 本 年 累 计 数
项 目 ┃ 行 次 ┣━━━━┳━━━━╋━━━━┳━━━━━━━
┃ ┃ 当地币 ┃ 美 元 ┃ 当地币 ┃ 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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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工程收入 ┃ ┃ ┃ ┃ ┃
减:承包工程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承包工程利润 ┃ ┃ ┃ ┃ ┃
其中:延期付款项目利润 ┃ ┃ ┃ ┃ ┃
二、劳务合作收入 ┃ ┃ ┃ ┃ ┃
减:劳务合作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劳务合作利润 ┃ ┃ ┃ ┃ ┃
三、技术服务收入 ┃ ┃ ┃ ┃ ┃
减:技术服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技术服务利润 ┃ ┃ ┃ ┃ ┃
四、其他业务收入 ┃ ┃ ┃ ┃ ┃
减:其他业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 ┃
五、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其中:对内销售利润 ┃ ┃ ┃ ┃ ┃
对外销售利润 ┃ ┃ ┃ ┃ ┃
结算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六、内部调拨利润 ┃ ┃ ┃ ┃ ┃
其中:物资调拨利润 ┃ ┃ ┃ ┃ ┃
物资储运费结算差额 ┃ ┃ ┃ ┃ ┃
出国人员费结算差额 ┃ ┃ ┃ ┃ ┃
七、管理费结余 ┃ ┃ ┃ ┃ ┃
八、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 ┃ ┃ ┃ ┃ ┃
九、营业外收支净额(支大于收用 ┃ ┃ ┃ ┃ ┃
“-”号表示) ┃ ┃ ┃ ┃ ┃
利润总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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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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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项目(国内公司汇总填)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 ┃ 累计数 ┃ ┃ ┃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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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净收入的计算: ┃ ┃ ┃ ┃二、外汇净收入的分配: ┃ ┃ ┃
1.外汇收入 ┃ ┃ ┃ ┃ 1.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 ┃ ┃
2.减:外汇支出 ┃ ┃ ┃ ┃ 入 ┃ ┃ ┃
3.外汇净收入 ┃ ┃ ┃ ┃ 2.减:企业留成外汇净┃ ┃ ┃
4.加:以前年度转入本年可分┃ ┃ ┃ ┃ 收入 ┃ ┃ ┃
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净收┃ ┃ ┃ ┃ 3.应交国家外汇净收入┃ ┃ ┃
入 ┃ ┃ ┃ ┃ 4.加:期初欠交外汇净┃ ┃ ┃
5.减:应由以后年度分配的本┃ ┃ ┃ ┃ 收入 ┃ ┃ ┃
年延期付款项目净收入┃ ┃ ┃ ┃ 5.减:本期已交外汇净┃ ┃ ┃
6.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入 ┃ ┃ ┃ ┃ 收入 ┃ ┃ ┃
其中:非自由外汇 ┃ ┃ ┃ ┃ 6.期末欠交外汇净收入┃ ┃ ┃
┃ ┃ ┃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创汇 ┃ ┃ ┃
┃ ┃ ┃ ┃ 奖励金: ┃ ┃ ┃
┃ ┃ ┃ ┃ (人民币:元) ┃ ┃ ┃
┃ ┃ ┃ ┃ 1.承包工程带出物资 ┃ ┃ ┃
┃ ┃ ┃ ┃ 创汇奖励金 ┃ ┃ ┃
┃ ┃ ┃ ┃ 2.物资销售创汇奖励金┃ ┃ ┃
┃ ┃ ┃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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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
外 包 03表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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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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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
1.本年利润: ┃ ┃ ┃ ┃ 1.现金 ┃ ┃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 ┃ ┃ ┃ ┃ 2.银行存款 ┃ ┃ ┃
损失: ┃ ┃ ┃ ┃ 3.有价证券 ┃ ┃ ┃
(1)固定资产折旧 ┃ ┃ ┃ ┃ 4.应收票据 ┃ ┃ ┃
(2)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 ┃ ┃ ┃ 5.应收合同款(已减坏帐 ┃ ┃ ┃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 ┃ ┃ 准备) ┃ ┃ ┃
(4)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 ┃ ┃ 6.应收销货款(已减坏帐 ┃ ┃ ┃
(减收益) ┃ ┃ ┃ ┃ 准备) ┃ ┃ ┃
小 计 ┃ ┃ ┃ ┃ 7.预付购货款 ┃ ┃ ┃
2.其他来源: ┃ ┃ ┃ ┃ 8.应收公司款 ┃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 ┃ ┃ ┃ 9.应收(预付)分包单位款┃ ┃ ┃
理费用) ┃ ┃ ┃ ┃10.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2)增加各种长期借款 ┃ ┃ ┃ ┃11.备用金 ┃ ┃ ┃
(3)增加发行公司债券 ┃ ┃ ┃ ┃12.其他应收款 ┃ ┃ ┃
(4)收回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13.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5)收回债券投资 ┃ ┃ ┃ ┃14.在产品 ┃ ┃ ┃
(6)增加国家基金 ┃ ┃ ┃ ┃15.待摊费用 ┃ ┃ ┃
(7)增加企业发展基金 ┃ ┃ ┃ ┃16.材料物资 ┃ ┃ ┃
(8)其他单位增加投资 ┃ ┃ ┃ ┃17.在途物资 ┃ ┃ ┃
(9)总公司分来的利润 ┃ ┃ ┃ ┃ ┃ ┃ ┃
(10)上级增加拨入资金 ┃ ┃ ┃ ┃ ┃ ┃ ┃
(11)所属交回资金 ┃ ┃ ┃ ┃ ┃ ┃ ┃
(12)所属上交利润 ┃ ┃ ┃ ┃ ┃ ┃ ┃
(13)上级拨入弥补亏损 ┃ ┃ ┃ ┃ ┃ ┃ ┃
(14)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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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续表一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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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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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
1.利润分配: ┃ ┃ ┃ ┃ 1.短期借款 ┃ ┃ ┃
(1)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 ┃ ┃ ┃ 2.应付票据 ┃ ┃ ┃
(2)分给分包单位的利润 ┃ ┃ ┃ ┃ 3.预收合同款 ┃ ┃ ┃
(3)拨付所属弥补亏损 ┃ ┃ ┃ ┃ 4.预收销货款 ┃ ┃ ┃
(4)应交所得税 ┃ ┃ ┃ ┃ 5.应付购货款 ┃ ┃ ┃
(5)交上级利润 ┃ ┃ ┃ ┃ 6.应付工资 ┃ ┃ ┃
(6)交主管部门利润 ┃ ┃ ┃ ┃ 7.应交税金 ┃ ┃ ┃
(7)提取发展生产基金 ┃ ┃ ┃ ┃ 8.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 ┃ ┃
(8)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 ┃ ┃ ┃ 9.应付公司款 ┃ ┃ ┃
(9)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 ┃ ┃ ┃10.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小 计 ┃ ┃ ┃ ┃11.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2.其他运用: ┃ ┃ ┃ ┃12.其他应付款 ┃ ┃ ┃
(1)购建的固定资产 ┃ ┃ ┃ ┃13.预提费用 ┃ ┃ ┃
(2)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 ┃ ┃ ┃14.职工福利基金 ┃ ┃ ┃
(3)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15.职工奖励基金 ┃ ┃ ┃
(4)偿还各种长期借款 ┃ ┃ ┃ ┃ ┃ ┃ ┃
(5)偿还公司债券 ┃ ┃ ┃ ┃ ┃ ┃ ┃
(6)增加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 ┃
(7)增加债券投资 ┃ ┃ ┃ ┃ ┃ ┃ ┃
(8)减少国家基金 ┃ ┃ ┃ ┃ ┃ ┃ ┃
(9)减少企业发展基金 ┃ ┃ ┃ ┃ ┃ ┃ ┃
(10)增加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
(11)交回上级拨入资金 ┃ ┃ ┃ ┃ ┃ ┃ ┃
(12)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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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20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17号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更好地支持市域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市区范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芜湖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芜湖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
  二、考核指标
   1.贷存比: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量(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下同),占存款增量(环比)的比例加权平均的年度贷存比为考核依据。
  2.贷款增长率: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度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3.银团贷款:根据《芜湖市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统计核准的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三、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20分,其中:
  1.贷存比总分45分:贷存比以68%为基数,基数分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5分为止;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贷款增长率总分45分:以安徽省年度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5分,加满45分为止。
  3.银团贷款总分30分:以各成员行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贷款额: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额×1.2系数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1系数计算。计算分数:年平均贷款额(万元)÷1000(万元),加满30分为止。
  四、奖励标准
  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不奖励,达到80分的奖励2万元,以后每增加1分,再奖励2000元,依此类推。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因素,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平均贷款额为基数,贷款额在基数50%以下(含50%),按奖励额×0.5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50%-70%(含70%),按奖励额×0.7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70%-90%(含90%),按奖励额×0.9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90%-100%(含100%),按奖励额×1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100%-200%(含200%),按奖励额×1.2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200%-300%(含300%),按奖励额×1.4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300%以上的,按奖励额×1.6系数进行奖励。
  五、考核和奖励资金安排
  1.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考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信贷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信贷人员奖励办法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芜政秘〔200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2.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3.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村庄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帮助下,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和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安排,本村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村庄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村庄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村庄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