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时间:2024-07-09 12:4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1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1年3月25日市人 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根据1994年10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 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及建制镇。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私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机关。
  各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四条 公民对其合法拥有的城市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他人不得毁坏、侵占、妨碍或非法查 封、没收。
  任何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城市私有房屋时,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
  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审查确认其所有权后,发给房屋所 有权证。
  对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发给共有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新建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交验居民身份证并分别提交下列文书、资料:(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图纸等;(二)购买的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及所买卖房屋的平面示意图、缴纳契税的凭证;(三)受赠的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或遗赠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四)交换的房屋:交换各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换房屋协议、缴纳契税的凭证;(五)继承的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遗产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六)分家析产的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
  第九条 所有权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或前条所列文书、资料不全的城市私有房屋,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产权有纠纷,房产纠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在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后,予以登记。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严禁涂改、伪造。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房屋所有人应报告房产管理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房产管理部门在登报的一个月后,审查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城市私有房屋倒塌或获准拆除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房屋倒塌或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所有权证。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其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第三章 买  卖
  
  第十二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监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买私卖、倒买倒卖城市私有房屋。
  第十三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委托他人代办房屋买卖,须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证明;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
  出卖城市私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房屋共有人或承租人接到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后不按时限回 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其他区、县级市的,应当到所在区、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买卖:(一)卖方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房屋产权有纠纷的;(三)房屋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规划管理部门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四)人民法院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十七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由买卖双方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 参照本市房产交易估价标准协商议定价格。
  第十八条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 租  赁

  第十九条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须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监理登记手续。
  出租共同共有房屋,须房屋共有人同意。
  第二十条 外地人员来本市务工、经商租用城市私有房屋的,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理租赁监理登记手续;外地单位来本市租用城市私有房屋,须凭本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租赁监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二)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三)房屋有倒塌危险的;(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出租的。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出租的房屋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承租人对合法承租的房屋有依法使用、不受侵犯的权利;租赁期满,出租人继续出租该房屋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租用的权利。
  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租赁双方按照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出租人收取租金,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以所承租的城市私有房屋与他人互换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所有人如同意承租人的要求,应出具同 意换房的书面证明。
  承租人与他人互换房屋后,原租赁合同终止;房屋所有人和新承租人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需变更房屋用途或增减房屋内原有设施,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同意续租,双方应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承租人确无法解决住房的,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二)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互换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损坏房屋结构且不恢复原状的;(四)累计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第五章 修缮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对自住或出租的房屋 ,应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检查、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维修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应按城市市容管理的统一要求,整修其房屋 。
  第二十九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确无力承担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付部分或全部维修费。承租人垫付的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共同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或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房屋共有人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房屋所有人翻建或大修房屋,需要承租人临时搬迁的,租赁双方可签订临时搬迁协议,临时搬迁期间承租人停付房租,房屋修复后,房屋所有人不得拒绝承租人回迁。
  第三十一条 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确认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须在限期内维修加固、翻建或拆除。
  
                    第六章 代  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离开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可委托代理人管理。
  受托人须依法按委托协议进行代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房产管理部门可 宣布实行代管:(一)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的;(二)房屋 所有权不清的;(三)超过暂缓登记期限的;(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代管的。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必须出具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件,且无产权纠纷;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予以发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分别按下 列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外,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租赁监理登记手续而出租城市私有房屋的,除责令其补办租赁 监理登记手续外,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对私买私卖城市 私有房屋的,除责令买卖双方补办有关手续、缴清各种税费外,对原房 屋所有人按房屋交易契税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四)对涂改、伪造或以欺 诈手段骗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除吊销其房屋所有权证外,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五)对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及时维修而致使 承租人的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因城市私有房屋的产权、买卖、租赁、交换 、修缮等发生纠纷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 职守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人在本市的私有房屋的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水办[2005]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水利厅(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新闻单位,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集中一段时间扎实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面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2005—2006年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水生态与水环境,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利于从制度上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建立公平有效的分配协调机制,促进水资源管理利用中的依法有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02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明确指出“要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把节水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温家宝总理2004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传播节水知识与技能、热情参与节水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组织安排2005—2006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的相关活动,全方位开展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和服务业的宣传工作。

  二、明确宣传主题和内容

  2005—2006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是关于缺水形势和节水意义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缺水形势,突出宣传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紧迫性,建立节水型社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保证生活、生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二是关于节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国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精神实质及其产生作用进行大力宣传,宣传各地按照国家法律制订地方性节水法规及实施情况,宣传《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是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内容和措施的宣传。要重点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宣传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宣传以经济手段为主、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全社会节水的机制。加强对初始水权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市场建立和水权流转、用水者协会等水资源管理新举措以及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等用水、节水管理的宣传。

  四是关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要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积极宣传地方党委和政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决策,积极宣传各部门、各行业加强节约用水、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举措、新实践和新进展。

  五是关于节水知识、节水经验和节水模范的宣传。加强面向全社会的节水知识普及和推广,提高全社会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知识水平与应用能力。强化对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的典型经验、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宣传。积极宣传各地在推进城市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方面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适度介绍国外在促进节约用水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有益经验。

  三、突出宣传重点

  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用水紧张状况,突出宣传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夏季用水高峰期,突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方面节约用水的宣传;在枯水季节和缺水地区加强对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宣传;在其他季节及不缺水地区,强化对节约用水的警示提醒和对浪费水、污染水行为的舆论监督;结合世界水日(3月22日)、中国水周(3月22—28日)、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5月)、世界环境日(6月)等节日,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活动,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和宣传。

  在2005年第三季度到2006年第二季度期间,组织中央新闻媒体集中力量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活动的宣传(有关安排见附件1)。在重点宣传活动中,各地区、各单位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配合,突出特色,力求实效。

  一是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既要通过宣传典型发挥正面宣传的引导作用,又要大胆地披露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现代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既要高度重视电视、互联网络等现代媒体在重点宣传中的突出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的重要作用,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重点宣传报道活动。

  三是重点栏目与专门栏目相结合。在电视、广播等视听媒体的重要时段,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报道,积极发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重要栏目的舆论影响力;在报纸、杂志等媒体的重要版面,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门栏目、专题报道和专版,进行集中和系列的宣传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四是新闻宣传与其他宣传相结合。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新闻宣传的同时,注重公益广告、展览会、报告会、科普画廊等多种宣传方式的综合运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中央及地方媒体可根据自身特点,制作具有一定水平和特色的节水公益广告长期播出,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节日期间安排在黄金时段集中播出。

  四、加强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专项宣传的指导

  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各团体单位和全体公民依法节约水资源,促进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珍惜、节约和利用好每一滴水,形成全民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共同建设节水型社会。在农业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农业用水和化肥、农药、种子一样,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收取农业水费对于保证用水安全和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城市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节水产品和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供水管网改造,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海水利用等;突出宣传节水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强化城市节水的公众意识,加强城市节水文化建设(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见附件2)。

  五、加强组织领导

  2005—2006年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由中宣部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主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水利报、中国建设报等单位参加。中宣部、水利部负责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总体组织与协调,把握舆论导向,协调指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和参与宣传活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负责策划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整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加强协调指导。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水利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主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各类组织要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的有关内容,积极组织落实好本单位、本地区的节水宣传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媒体自身特点和受众特点做好新闻宣传,切实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报道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近期宣传方案和中长期宣传报道计划,提出宣传报道意见,作好具体安排,努力做到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长期坚持,力求实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1、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2、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3、节水型社会宣传推荐口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一、2005年8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文件。

  二、2005年10月—2006年5月,由中宣部协调,由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组织落实参加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分别就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开展大型宣传报道活动,根据报道内容要求和采访线索组成采访团或采访分队,就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集中采访报道。

  三、2005年12月,在北京举办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展览(纳入节约型社会展览中统一安排),并视情况在全国有关省市巡回展出。

  四、2006年2—4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专题形势报告会或讲座,请中央媒体进行报道。

  五、2005年10月—2006年6月,人民网、新华网等重点新闻网站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栏,对各地推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报道,连续登载。

  六、2005年7月—2006年6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重点报刊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报道专栏,刊发记者采访见闻、通讯、评论等类型的节水报道。

  七、2005年7月—2006年4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新闻与报纸摘要”、“新闻纵横”、“今日论坛”等栏目,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栏目制作播出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闻报道或专题节目。

  八、2006年3—5月,围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视听媒体集中播放节水公益广告,各新闻单位集中采访报道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有关内容。

 

  附件2:

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一、乡村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农村基层组织办公地、灌区管理站、水利管理站、机井房、供水站、农民用水者协会、乡村文化站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农村集贸市场、易引起注意的农村交通路段树立节水广告牌,书写节水标语口号。

  (三)在科技下乡活动中,请有关专家将农业节水技术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传授。

  (四)向农村粮棉种植用水大户、乡镇企业用水大户发放节水宣传手册或宣传单。

  (五)利用乡村广播站向广大农民朋友宣传节水形势、节水知识、节水农艺以及节水产品信息等,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的普及与应用。

  (六)组织开展节水灌区、节水农田、节水村、节水户的评选表彰活动,有效发挥节水先进的带头作用和经验示范作用。

  (七)组织乡村技术员、致富带头人、基层干部进行节水培训,增强节水意识和推动节水工作的能力。

  (八)组织乡村技术干部、用水大户去相关地区参观学习,参加农业节水展览会,传播农业节水技术、设备、产品等方面的信息,推动农业节水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村、本地的运用。

  (九)在农村文化活动和文艺演出中,将节水文化和节水文艺节目纳入其中,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水。

  (十)结合不同地区的农村实际情况,举办当地农村用水形势报告会或座谈会,增强对农业节水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二、企业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企业办公区、厂区、车间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节水献计献策”活动,征集职工对企业节水的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三)印制企业节水宣传单或小手册,介绍在生产过程中节水的好方法和基本知识。

  (四)利用宣传栏或企业简报等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节约用水的经验和有效作法,向企业员工宣传节约用水的理念及技术,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购买使用节水设备。

  (五)加强企业节水制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企业内部各班组耗水基础指标,组织开展企业节水先进个人、先进班组评比活动,定期对节水的标兵及先进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员工节水技术及政策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培训。

  (七)组织企业员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方面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八)组织职工去相关企业参观学习,推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企业中的运用。

  (九)组织员工参加各种节水技术及产品展览会,宣传节水优秀科研成果、实用技术和产品,推动节水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企业设立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举报电话和投诉台(箱),积极发挥职工监督的作用。

  三、政府、事业单位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机关宣传栏、宣传橱窗、办公室等处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

  (二)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座谈会,征集对机关节水工作的建议。

  (三)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动员会,宣传国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节水。

  (四)举办水资源利用形势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和面临的压力。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收看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片,增进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情况的了解,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五)印发机关节水宣传单,介绍机关节水的注意事项及小窍门,要求大家随手关水,杜绝长流水。

  (六)推广节水型技术和工艺,采购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在机关采购工作中,优先推荐和采用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并告知干部职工。

  (七)定期公布机关耗水费用支出情况,及时通报水资源浪费情况,以引起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视。

  (八)制定和实施政府机构带头节约用水的方案,注重实效。

  (九)落实政府机构节约用水的责任制和有效监督制度。

  (十)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四、学校宣传推荐方案

  (一)开展节约用水课程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中小学及大中专必备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采取合适的教育方式,在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中进行节水等内容的课程教育,介绍我国的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使广大学生了解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节约用水、从我做起”的观念,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学校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开展“关爱命脉,节约用水”的主题宣传,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三)组织师生观看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方面的宣传片。

  (四)在中小学开展“节水伴我在校园,我把节水带回家”活动;给中小学生发放节水知识宣传材料,号召中小学生从自我做起,并监督父母等家庭成员节约用水。

  (五)在小学开展“爸爸(妈妈)听我说节水”演讲比赛活动,在中学组织“节约一滴水”征文活动,在大中专学校组织“节水型社会与可持续发展”征文活动。

  (六)在中小学开展“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主题班会活动,在大中专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我们共同的责任”专题讨论会。

  (七)组织中小学及大中专学校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知识竞赛活动。在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期间,组织学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并在暑期组织学生开展以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主题的夏令营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开展校园节水大检查。

  五、社区宣传推荐方案

  (一)利用社区、街道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等。

  (二)向社区居民发放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和宣传画,宣传群众日常节水知识,介绍节水的小窍门。

  (三)采用小区广告或宣传单的形式,介绍节水型的家用电器和卫浴产品,全面推广节水型家用电器和器具。随水费单附上有关节水的新闻报道,宣传节水的意义及方法。

  (四)组织“我们为什么要节水”社区图片展,并以家庭为例,说明节约的潜力和经济效益。

  (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社区的活动,广泛征集公众对节水工作的意见,评选节水模范家庭,在社区内组织居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志愿宣传活动,积极参加节水公益活动。

  (六)结合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利用设台咨询、书画图片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宣传活动。

  (七)在社区设立用水浪费行为曝光栏(台)、举报电话和节约用水光荣榜,积极发挥居民监督的作用。

 

  附件3: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推荐口号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三、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的根本战略举措。

  五、节约用水,刻不容缓。

  六、全民动员,节约用水。

  七、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八、滴水如油,贵在节约。

  九、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

  十、把节水灌溉作为革命性措施来抓。

  十一、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

  十二、国家厉行节约用水。

  十三、行动促进节水,节水提升文明。

  十四、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十五、把节水落实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十六、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

  十七、鼓励使用再生水,大力节约水资源。

  十八、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十九、减少漏失,杜绝浪费,建设节水型城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2)2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环保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近年来,针对我国铁合金工业生产能力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以及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能力分散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先后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明确提出:2000年底前淘汰18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2001年底前淘汰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新建铁合金电炉、高炉项目属于重复建设项目。同时,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提出,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两年来,各地区加大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先后压缩淘汰一批落后的铁合金生产能力和设备。到2000年底,全国淘汰和关停1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41台套,减少生产能力74万吨;关停铁合金生产企业1210家,铁合金生产企业户数减为803家。但是,从目前检查的情况看,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一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落后设备未按要求时限淘汰。2000年底,全国还有273台套1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未及时淘汰,生产能力56万吨;2001年底,尚有1800至3200千伏安的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30台套未淘汰,生产能力100万吨。二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新建和扩建铁合金项目。1999年7月以来,全国新建、扩建铁合金企业79家,铁合金电炉147台,新增生产能力85.8万吨,其中:内蒙20.8万吨、四川19.9万吨、贵州17.4万吨、广西7.7万吨、山西7.1万吨、宁夏5.1万吨、陕西4.2万吨、云南3.6万吨。已建成投产企业61家,生产能力63.8万吨;在建企业18家,生产能力22万吨;另有拟建企业1家。2001年全国铁合金产量451万吨,生产能力已达707万吨,尚有在建生产能力22万吨;三是污染严重。2000年底,全国铁合金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达标的只有240家,仅占30%;新建企业中41.3%没有配备环保设施,环保达标率仅6.3%。四是竞相低价出口,效益下降。1998年-2001年,硅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28美元,锰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14美元,铬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75美元。

  为了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铁合金行业重复建设问题,采取有利措施,坚决淘汰铁合金落后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目前仍没有淘汰的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电炉要立即淘汰,2005年以前一律不得新建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同时,要加强行业规划指导,搞好污染治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严禁利用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

  二、对1999年7月以来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单个装机容量在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炉立即停止生产。拒不执行的,由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二)单个装机容量在3200千伏安以上、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整顿后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停,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在建或拟建的铁合金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1999年7月以来违规新建的铁合金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审批单位责任人和擅自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应追究责任。有关清理、处理情况于2002年6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

  三、整顿、规范铁合金产品生产和出口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有效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各商业银行要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合金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整治铁合金重复建设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加工工业生产能力,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遏制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复建设再度抬头的势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1999年7月以后新建和扩建铁合金企业名单


省、自治区 序号 企业名称

内蒙古 1 东亚硅业公司
2 三美国际集团内蒙古矿业公司
3 宝港铁合金公司
4 玉祥合金公司
5 新世纪铁合金公司
6 宁夏兴业铁合金公司
7 鄂旗三维铁合金有限公司
8 鄂旗双欣化工有限公司
9 乌海满都拉铁合金厂
10 中鑫公司
11 私人企业(鄂旗棋盘井工业区)
12 星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13 达旗硅业矿业有限公司
14 杭棉旗新兴铁合金公司
15 包头市华鹿铁合金厂
16 包头市金鹿冶金厂
17 包头市银升硅铁厂
18 包头市蒙电铁合金厂
19 包头市宏发铁合金厂
20 包头市星火稀士合金厂
四川 21 乐山鑫沙电力开发公司
22 四川金广实业集团公司
23 乐山抚特高新合金材料公司
24 乐山川闽铁合金厂
25 玉典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26 德昌铁合金集团公司
27 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28 天津钢管津雅高能有限公司
29 铜头铁合金厂
30 晋川铁合金厂
31 青衣江铁合金厂
32 富源铁合金厂
33 金芦铁合金厂
贵州 34 岑巩恒兴铁合金厂
35 玉屏铁合金厂
36 铜仁硅业有限公司
37 遵义铁合金公司
38 镇远华湘电解锰厂
39 岑巩兆丰硅厂
40 岑巩湖新铁合金厂
41 镇远黔东治炼厂
42 镇远力达冶炼厂
43 镇远润达冶炼厂
44 镇远荣昌冶炼厂
45 镇远创硕冶炼厂
46 镇远秀忠冶炼厂
47 普定县海能电化公司
48 贵州龙腾铁合金厂
49 长顺顺海公司
50 镇远新力工业公司
51 镇远宏达铁合金厂
52 镇远伟泰铁合金厂
广西 53 百色市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54 靖西县八德铁合金厂
55 德保县庆鑫实业公司
56 德保县天保铁合金厂
57 西林县西和硅业公司
58 隆林金属硅厂
59 窿林中信硅业公司
60 八一铁合金厂
宁夏 61 石嘴山河滨铁合金
62 隆湖兴业铁合金厂
63 永宁县冶炼厂
陕西 64 府谷县忻铁联合金厂
65 府谷县黄河福利铁合金厂
66 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
67 府谷县西北治化公司铁合金厂
山西 68 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
69 临汾市泰立铁合金厂
70 交城义望铁合金厂
71 榆次宏伟铁合金公司
72 永济同力铁合金公司
云南 73 云南博冶铁合金厂
74 文山县金和电冶厂
75 文山县万达冶炼厂
76 泸西县东太铁合金厂
77 泸西县金鑫铁合金厂
78 泸西县万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79 泸西县天宇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