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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12 09:5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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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大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精神也先后下发了《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的
一些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级计划部门安排计划时,在资金分配、投资指标、物资供应、外汇额度等方面留出适当比例,用于鼓励一些较大的、经济效益突出的经济联合体的发展。对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经济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可在计划中单列户头,大型联合项目也可在计划中专项加以安排,但不管哪
一级立的新建项目,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二、对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可以借给一部分新产品补助费予以支持,或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三、凡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的项目,能够做到短期投产,有经济效益,企业有偿还借款能力的,财政部门可用支农周转金予以优先安排,或给予贷款贴息。城市企业联合后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参加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和设备贷款投资的
,其分得的利润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四、凡企业引进省外资金来我省兴办企业,或改建、扩建车间、分厂,新增的利润分配后留给企业的部分,或企业向省内扩散产品而新增加的收入部分,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经济联合组织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以上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六、要积极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含大专院校,下同)联合。今后安排新产品开发项目,要优先考虑有技术依托的生产企业和有接产单位的科研部门。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采用科研单位提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计划上主管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贷款上银行要给予支持,对企业
纳税的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可从净收入中提取10-15%,用于奖励直接从事该项技术的有功人员,不征奖金税。
七、对经济联合组织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但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支持其发展。企业还可以利用已参加生产周转的专用基金进行经济联合投资。
八、对历史包袱沉重、困难较大的企业,经过论证,如确有投资省、见效快、效益高的联合项目,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对长期亏损的国营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当年盈利全部留给企业,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亏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促进其扭亏为盈,凡参加联合后所分得的利润,可允许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后的净利润不超过三万元的,可免征当年所得税。


九、对来我省或省内各地区间应聘帮助技术攻关、进行技术指导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协作项目的经济效益大小、地区远近、时间长短、技术高低等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补贴金额由双方商定,在成本中列支。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对提供信息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的人员,可按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进行奖励。
十、联合企业内部协作产品的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通过联合调出调入的物资,允许按销地作价办法作价销售。对联合引进优质名牌产品或适销对路产品,质量达到“龙头”厂同类产品标准的,可执行“龙头“厂的产品价格。个别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适当调整厂
、销价格。
十一、商业企业之间,商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所经营的商品,凡是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定价的,均由企业自行定价;凡是有规定价格的,都按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所在地统一规定的价格(包括浮动价格)执行。但商品在联合组织内部各企业之间的流转,可不受
现行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的限制,由企业自行商定。

十二、以补偿贸易方法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偿还投资的产品,价格可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具体价格由双方商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也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其他产品补偿。
十三、省与各地每年要在地产资源和地方自行组织的物资中划出一块,用于经济协作和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联合项目。凡协作出省的大宗物资(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要列入全省协作计划和运输计划。
十四、凡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机电产品的企业,可从创汇奖励基金中多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这部分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十五、对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要由主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报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联合组织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1986年9月3日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 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1号


一、为加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安全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协〔2010〕394号),制定本审查程序。
二、本审查程序所称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担信息技术服务且非本部门所属的专业机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监理与测试、运行维护、数据处理、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应急技术支持、安全测评、信息系统托管等。
三、本审查程序所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一个单位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符合标准情况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鼓励服务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加强信息安全建设。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应选择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
五、鼓励政府部门优先选用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
六、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含再认证)时,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审查同意。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安全审查的管理工作,包括发布审查程序、制定审查标准、组织开展审查、发布审查结果等。
八、申请安全审查的服务机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申请表》(附表1)。
(二)服务机构拟提交给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证申请材料,包括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简介、主要业务流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程序文件及其清单,以及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机构拟选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及机构简介等。
(四)服务机构证明其在申请认证、再认证及年度复核过程中确保不泄露政府重要信息的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与认证机构签署的安全保密协议,对认证活动中涉及政府信息的数据、文档、设备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对参与认证人员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提交申请的服务机构。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评估认证活动可能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提交申请的服务机构。
十一、经审查同意申请并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在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二、自本审查程序公告之日起,对于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自行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含再认证),以及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申请材料的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十三、本审查程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审查程序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间因“文革”将房产收归公有的时间是否计入回赎时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间因“文革”将房产收归公有的时间是否计入回赎时效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因“文化大革命”被收归公有,未能按期回赎。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赎房要求时,宛认为典期已过,拒绝回赎,并向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
经研究,我们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一九六六年九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四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十年动乱造成的。因此,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