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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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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1992年12月11日,民航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条 定义
(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 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 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
第八条 委任代表条件
(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或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除必须具有本条(一)(1)、(2)和(4)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2)是民用航空器使用或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从事维修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三年以上。
(三)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除具备本条(一)(1)和(2)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维修人员培训大纲;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五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的航空器维修教学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工程委任代表的权限
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对已取得型号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所审查的设计小改或服务通告符合有关的适航标准时,委任代表可予以批准。
第十条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对已取得生产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委任代表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规章签发首次适航证件。委任代表也可在民航局的特别授权下签发出口适航证件;
(二)若制造人对已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试飞或生产试飞时,委任代表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标准签发第Ⅰ类特许飞行证;
(三)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生产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所生产的或进行设计更改的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并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
第十一条 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性及维修单位的合格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
(二)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施正常年检的专业航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将结果报有关适航部门,经批准后,可对其适航证进行正常签署。
(三)委任代表应检查维修人员执照和检验人员执照持有人的工作并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民航局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对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并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提出颁发维修人员执照的建议。
(二)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可参与培训大纲和考试题目的制定或修订。
(三)为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委任代表不得对本单位的或经本人培训的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委任代表在行使职权期间,应定期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决断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委任代表的培训与考核
(一)民航局适航部门对委任代表要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正确理解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并能准确履行其职责。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应对委任的适航代表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连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委任和任期
(一)委任代表由聘用单位推荐,经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按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审查合格后颁发委任代表证件,任期两年。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1)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2)推荐单位不再聘用。
(3)发现委任代表未能认真公正地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4)其他原因。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批准程序和对该证书持有人的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请
(一)任何与本条(二)项所列专业范围有关的单位均可向民航局申请委任单位代表。也可只对某一民用航空专用测试设备申请委任单位代表。
(二)委任单位代表的专业范围:
(1)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的气动与强度试验。
(2)航空材料及工艺方法的试验和鉴定。
(3)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
(4)适航检查。
(5)航空器适航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专业范围。
第十八条 资格
(一)按第十七条(二)(1)、(2)所列专业申请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必须:
(1)建立一个合格的质量保证系统,其质控程序应能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转;
(2)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和鉴定过程及其结果正确可靠;
(3)专业工作人员经过足够的培训,具有合格的资格;
(4)有关的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经过检测、校验合格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记录。
(二)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必须:
(1)具有相当的培训能力,其考试结果能客观反映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2)具有能满足培训教学大纲的能力和严格的考试程序规定,并符合民航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的要求;
(3)教师应具有较深的资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4)具有与培训目的相一致的培训教材。
(三)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必须:
(1)具有相当的适航审查能力;
(2)具有足够的经过适航培训的维修监督委任代表,能正确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十九条 资料要求
(一)按第十七条(二)(1)、(2)专业申请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要提交一本质量保证手册,供民航局审查批准。该手册内容至少包括:
(1)与试验、检测或鉴定任务有关的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图表和说明,包括质量保证部门对各部门的监督制约关系,质量保证部门内部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组织机构图;
(2)进行试验、检测或鉴定用的主要设备的分布图、型号、功能及用途的说明,维护校验方法及检定周期等;
(3)工作规范及程序;
(4)培训考核制度;
(5)试验、检测或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及批准人员的姓名、职务;
(6)质量保证部门检验人员印章的管理程序;
(7)质量保证手册应随时按程序要求修改更新并注明版次,保证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修改更新情况必须报民航局审查批准。
(二)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培训考试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与培训考试任务有关的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培训教学大纲及培训考试计划;
(3)教员名单、职称;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人员名单。
(三)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名单,包括其职务(称)、专业及经历;
(3)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申请人表明已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后,经适航司审查合格,即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许可项目单
(一)许可项目单应列出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批准日期;
(二)许可项目单作为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一部分与证书一同颁发。如需增删项目,按本规定经适航司审查满足有关要求后,可以修订该项目单。
第二十二条 责任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持有人必须:
(一)保持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现场实施应与民航局批准的质量保证手册或工作手册上的程序要求一致;
(二)接受适航司的检查监督,如发现缺陷或失效时应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三)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向适航司提交履行其职责情况的报告。
(四)除非有适航司指派的人员参加,否则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对本单位产品自行进行试验、检验、鉴定,以保证公正性。
(五)对所签署的各种报告的正确性、考试成绩和各种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权利
在许可项目单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有关工作:
(一)签发民航局认可的各种试验、检测或鉴定报告。
(二)签发民航局认可的维修人员考试成绩单。
(三)代表民航局审查和检查某些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护。
第二十四条 转让性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不可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长期有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
(一)证书持有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发现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未能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试验、检测或鉴定设施迁址。
(四)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处罚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书的收回和处罚
经检查,委任单位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应当收回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由民航局适航司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企业,其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支持面向我市的基础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含软课题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主要推进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化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耗能低,污染少,能够带动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突出支持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与新能源、资源与环境、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专项,重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培植一批知名品牌。
  项目申报。本资金的申报立项采取3种形式。一是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申报。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类计划,从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局领取密码,登陆市科技局网站(www.jnsti.gov.cn)计划申报系统,按科技计划分类,填报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二是难题招标形式。难题招标分两期进行。每年12月初,市科技局在其网站上公开征集来年的企业技术难题,经专家评审确定招标难题后,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每年3-5月份市科技局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选择部分关键领域带有共性的重点难题,在全市范围进行科技项目招标。三是成果转化形式。每年6-7月份,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引进成果或专利项目。
  项目立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当年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按程序批准,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支持项目科技计划。
  资金支持。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企业状况及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规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分为3类,分别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专项给予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给予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金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为100万元,重点项目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10万元以上。软课题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济南市科技计划专项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验收按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济科计〔2006〕3号)执行。资金使用按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引导经费(《若干政策》第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产业化,特别是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对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有重大作用的100个重大工业创新项目和100个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项目申报。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其它企业分别向所在县(市)区经(计)发局申报,经县(市)区经(计)发局、财政局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项目立项。每年从项目库中确定20项左右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按程序批准后,由市经委、财政局分批下达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支持。根据项目的规模、水平、产业化程度,每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为50-300万元。
  项目管理。列入重大工业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与市经委签定《济南市工业发展引导经费使用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6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计划和市计划。重点支持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及年销售额不高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自主创新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申报。每年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部署当年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创新专项经费服务机构(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企业注册承诺书、信息表、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完成网上注册,企业登陆国家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企业信息无变化,已注册申报过的企业,可直接网上填报。
  项目立项和推荐。申请省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按程序评审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科技厅、财政厅评审确定后,向国家推荐。申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评审确定后联合下达计划文件。
  资金支持。国家计划、省计划项目由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省科技厅确定。市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按
A、B、C3档,分别给予55万元、45万元和35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分别按照国家、省规定和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5〕12号)执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7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列入省级以上部门各类科技计划,并按规定完成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项目。
  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研发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并提交有关鉴定验收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核准。
  项目立项。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扶持项目核准后,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年度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扶持计划,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划拨经费。
  扶持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市级以上新产品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财税〔2004〕9号)规定,分别给予3年、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若干政策》第8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项目申报。每年1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每年11月底前,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经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后上报。
  资金扶持。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科发〔2004〕32号)规定,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年、5年和2年、5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九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9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骨干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出口和外包、软件CMM认证等,支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申报办法。每年10月上旬,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部署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要求申报。
  项目立项。项目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项目计划文件。
  扶持资金。按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规定执行。扶持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济南软件十强企业”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增速排前列的企业(按不同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当年通过CMM认证企业,根据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予以奖励;对动漫游戏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运营业绩优秀且获得国家支持的软件产品予以奖励。
  第十条 科技奖励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10条)申报、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申报办法。根据市科技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济科发〔2004〕17号),每年的11-12月份,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奖励办法。按照《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政令〔2003〕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自2006年起,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经国家批准新升级为国家级的技术中心;或外地企业来济南注册发展且研发主体在济南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发展。
  申报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市经委、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新升级为国家级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外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体落户济南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资金使用。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采购、新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我市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再创新和发展。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由拥有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名牌新升级为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5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创新、发展、保护。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驻济企业,由企业向市工商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按程序审查批准。
  扶持资金。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山东著名商标新升级为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6条)的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为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提供补贴。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并被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由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被发布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被发布为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奖(《若干政策》第17条)申报、评审办法。
  资金用途。专利奖用于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工作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申报办法。由专利发明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资金支持。专利一等奖每年1项,每项奖励8万元;专利二等奖每年3-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三等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若干政策》第18条)支持。
  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产业化过程中,需使用土地的,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若干政策》第21条)。
  企业向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向社会公布。
  对于驻济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可列入采购名单并进行首购。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采购的,应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22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被国家有关部委自2006起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专利试点园区的建设发展。
  申报办法。由申请主体向市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若干政策》第24条)。
  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泉城学者”系列人才工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济办发〔1999〕14号),由市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青年科技明星”评选及专项资助办法按照市科技局《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1998〕14号)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若干政策》第25条)。
  按照市科技局《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2002〕51号)规定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重大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创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创业项目、列入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申报办法。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扶持资金。对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项目,根据其产业发展规模、综合效益和当年的资金状况,确定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律师思维之判例分析

郭旺生


苏力说过:“制度以及制度的有效性总是同条件或语境相联系的;在一个地方有效的制度在另一个地方并不必定有效(当然也不必定无效),反之亦然。因此,重要的不是要不要追求事物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而在于首先要发现事物本身是否真的具备普遍性”。文化传统,制度因素、政治因素、法治水平等影响。判例法未能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虽然并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也不纳入审判依据。但是,优秀的判例往往成为影响后续判决的因素,律师在现行法依据不明朗的情况下往往会援引既有判例作为依据。
其实,虽然我国不采纳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判例已经成为法官审判的一个重要参考。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经过审判委员会核准的典型案例,并编辑出版,这些案例对审判发挥着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对某一件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考虑案件被当事人提请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因而基层法院的法官会不自觉的考虑上级法院的既有判例,尤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这种判例指引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分析判例对律师来说,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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