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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6-26 12:5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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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1979年2月2日,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为了尽快编审出版一整套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社会主义新教材,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必须根据毛主席“洋为中用”的教导,大力加强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把各个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国家的教材引进来。
一、引进外国教材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1981至1983年期间,要对全套高等学校教材进行修订提高,使之更好地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要求,迫切需要近几年内将美、日、西德、英、法等国以及其他外国的较新较好的教材尽快引进来。确有参考价值的苏联教材,也应该加以引进。对于世界著名大学以及在各门学科、各类专业中占领先地位的外国大学的教材,争取在一二年内摸清情况,成套引进。具体要求是:
(一)基本摸清上述外国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和使用的教材。
(二)基本引进上述外国大学的各种参考价值较大的教材(包括由出版单位出版的教材和学校编印的讲义)。
(三)对外国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作出必要的评价,供各校教师和教材编写人员参考。
(四)选择其中质量较好、参考价值较大和有代表性的,分别组织翻译或影印。
二、引进的途径
外国教材的引进,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进行,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请我驻外使馆,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或其他有关人员,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士、外国友好人士和外国专家,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和交流等渠道,加以引进。
(一)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外国公开出版的教材,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订购。外国大学教材的缩微胶卷、录像带等,也可以通过该公司委托外国出版商协助采购一部分。可以由有关部委集中选购,也可以由各校通过当地外文书店自行订购。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在汇编的外国图书征订目录中,增辟教材一栏,尽可能将国外较新较好的教材列入。
(二)请各有关驻外使馆,指导和帮助开展所在国教材的引进工作。如:协助了解外国大学使用教材的情况;协助购置外国大学自己编印的讲义和教学资料(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卡等);协助购置某些急需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等。各有关部委需购的教材样本,如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难以购到,需要通过各有关驻外使馆协助引进的,可以提出书单(注明书名、作者名、出版日期及单位)送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汇总后,转教育部外事局告驻外使馆协助办理。
(三)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我向有关国家派出的各种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请就便了解教材情况,协助选购一些学校讲义等,也可以由派出人员向当地使领馆提出建议,由使领馆审核研究后协助选购。
(四)有可能时,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文化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计划中,把引进外国教材作为一项内容列入。
(五)我高等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校际联系时,应将交换图书资料,交流教材与讲义,列为重要内容。
(六)鼓励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通过他们在国外的亲属友人,了解外国教材情况,协助选购。需要偿付外汇的,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引进工作的组织
(一)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由各有关部委按照目前高等学校编审出版的分工,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类专业外国教材情况的汇总、整理,引进外国教材以及翻译、影印外国教材的计划和建议的提出,引进的外国教材的研究和评介等,在各有关部委的领导下,分别由各科、各专业的教材编审委员及其主持学校负责,也可以由部委专门指定的其他学校和单位负责。各有关高等学校,也要积极参加,大力做好。各有关部委可以在所属出版社(或教材编辑室)和有关学校建立若干外国教材中心,以利于系统引进和积累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
(三)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翻译影印计划,由主管部委审定并组织实施。
翻译外国教材的出版工作,原则上由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负责,也可以请中央或地方其他出版社协助,或由所属高等学校翻译、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影印外国教材的工作,主要由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光华出版社)负责(具体办法见1978年9月8日教育部、国家科委、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教材影印工作的联合通知》),教育部应积极筹建教材影印机构和生产基地,分担部分任务。必要时可以组织高等学校影印力量,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3-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相应的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HDB/SH00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烟片胶、风干胶片、皱片胶、颗粒胶和标准胶等以顺式-1,4-聚异戊二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进口固体天然橡胶(商品编号:40012100、40012200、40012900)为主要原料之一制成的充气橡胶轮胎的内胎和垫带(商品编号:40129020、40129090、40131000、4013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轮胎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轮胎内胎和垫带生产的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2.1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一个充气橡胶轮胎内胎或垫带所需要耗用的天然橡胶质量。
2.2 工艺损耗率(%):指在轮胎内胎或垫带正常制造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必需但不能物化在轮胎内胎或垫带成品质量上的天然橡胶耗用量占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的百分比。
2.3 天然橡胶含胶率(%):指轮胎内胎和垫带成品中天然橡胶的质量占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的百分比。
3.单耗标准
3.1 原料要求
该单耗标准对原料质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对质级的认定。
3.2 产品要求
该单耗标准对产品质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 天然橡胶含胶率和天然橡胶工艺损耗率
------------------------------------------------------
| |成 品| 商 品 |成 品|原 料| 商 品 |原 料| 含胶 | 工艺 |
| 成品名称 | | | | | | |率(%)| 损耗 |
| |单 位| 编 号 |规 格|单 位| 编 号 |规 格| ≤ |率(%)|
|--------|---|--------|---|---|--------|---|----|----|
| | |40131000| | |40012100| | | |
|天然橡胶制内胎 |千 克| | |千 克|40012200|不 限| 58 | 8 |
| | |40139090| | |40012900| | | |
|--------|---|--------|---|---|--------|---|----|----|
| | |40129020| | |40012100| | | |
|天然橡胶制垫带 |千 克| | |千 克|40012200|不 限| 58 | 8 |
| | |40129090| | |40012900| | | |
------------------------------------------------------
3.4 天然橡胶单耗
对于原料和成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单耗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天然橡胶含胶率(%)
天然像胶单耗=--------------------
1-天然橡胶工艺损耗率(%)


HDB/SH003-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石化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随着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迫切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以便于整套轮胎的出口核销。为满足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加工贸易管理的需要以及为了维护轮胎行业的有序发展,特制订统一的轮胎(内胎和垫带)(天然橡胶部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4.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中的橡胶轮胎内胎和垫带是指全钢丝载重子午线轮胎、半钢丝子午线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和其它斜交结构轮胎的内胎和垫带。
内胎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圆环胶筒,充气伸张紧贴在外胎的内腔上,做密封空气用。是充气轮胎的重要部件,通常在70-120℃或更高的温度下工作,具有足够的气密性和强度。
垫带放在内胎与轮辋相接触部位,以保护内胎不受轮辋组合件的磨损。垫带按其结构分为有型式、无型式和平带式。垫带的边缘较薄,表面光滑,具有耐热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标准不适用以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用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是不含天然橡胶成分的,而非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一般均采用天然橡胶和其它合成橡胶并用制造而成。其中采用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在成品外壁上有一根或几根兰色标志线以示与天然橡胶制内胎的区别。
5.标准中涉及的主要工艺流程
轮胎内胎生产工艺流程图:
----- ----- ----- -----
|气门嘴| |配合剂| |天然胶| |帆 布|
----- ----- ----- -----
| | ↓ |
| | ---------- |
| | |烘胶,切胶,塑炼| |
| | ---------- |
| ↓ ↓ ↓
| ----- ----- -------
| |配 合| |混 炼| |擦胶,卷取|
| ----- ----- -------
| ↓ ↓
| ----- -------
| |滤 胶| |胶帆布定型|
| ----- -------
| ↓ ↓
| ----- ------ ------
| |加 硫| |胶皮定型|---→|垫片贴合|
| ----- ------ ------
| ↓ ↑ |
| ----- | |
| |停 放| | |
| ----- | |

| ↓ | |
| ----- ----- |
| |热 炼|-→|出 片| |
| ----- ----- |
| ↓ |
| ----- |
| |压 出| |
| ----- |
| ↓ |
| ------- |
|-------------→|成型,接头|←--------------
| -------
| ↓
| ----- ----- --------- ----------
| |硫 化|→|检 验|→|装配气门嘴充气|→|停放,包装,入库|
| ----- ----- --------- ----------
| ↑
-------------------------------

(各厂家的生产工艺有所不同,本工艺流程仅供参考)
轮胎垫带生产的主要工艺流程图:
----- ----- -----
|配合剂| |天然胶| |合成胶|
----- ----- -----
| ↓ ↓
| ------- -----
| |烘胶,切胶| |切 胶|
| |破胶,塑炼| -----
| ------- |
| ↓ |
| ------ |
-------→|配合混炼|←------
------

----- ----- ----- ------
|压 出|→|裁 断|→|硫 化|→|检验入库|
----- ----- ----- ------
(各厂家的生产工艺有所不同,本工艺流程仅供参考)
6.天然橡胶损耗的组成
天然橡胶的损耗伴随着轮胎生产的整个过程。即在烘胶、塑/混炼、压出、裁断、成型和硫化的过程中均会发生天然橡胶的损耗,各工艺点产生损耗的原因:
在烘胶的过程中,产生烘干水分等易挥发份的挥发;在塑、混炼的过程中,有胶料焦烧引起坏料、更换品种洗车用胶和塑、混炼过程中水分挥发等损耗;在压出的过程中,也有开车、停车造成的损耗和更换胶料造成的损耗;在裁断的过程中,有更换规格时造成的损耗;在成型的过程中,有更换规格造成的损失;在硫化的过程中,因修余边、修胶辫所造成的损耗等;在工具胶的制造中,有各种胶浆用胶、辅助工具所造成的损耗。
7.标准执行示例
--------------------------------------------
| | | 质 量 | 天然橡胶 | 工艺 | 天然橡胶单耗 |
|项 目| 规 格 | | 含胶率% | | |
| | | (kg) | ≤ | 损耗率% | kg |
|---|--------|------|------|------|--------|
| |6.50-16 | 1.76 | | | 1.11 |
|内 胎|--------|------| | |--------|
| |11.00-20| 4.72 | | | 2.98 |
|---|--------|------| 58 | 8 |--------|
| | 15” | 1.23 | | | 0.78 |
|垫 带|--------|------| | |--------|
| | 20” | 3.60 | | | 2.27 |
--------------------------------------------
8.标准的执行原则
本标准中天然橡胶含胶率为标准上限,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过此限定标准。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轮胎内胎和垫带的重量并根据轮胎内胎和垫带实际含胶量进行轮胎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海关《核销手册》中的轮胎加工贸易天然橡胶单耗标准。


2001年1月11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正处级。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市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的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省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江门市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全市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市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核、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协助业主推进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负责局的党群、纪检、监察及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和科技科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本市相关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规范和标准;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三)信息化推进科

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实施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重点工程;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四)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传输网络、通信系统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监督通信技术体制与标准的实施,促进通信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人员编制

市信息产业局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五、人员经费

市信息产业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