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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1:4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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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
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工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本规定从国发〔1985〕6号通知实行之月起执行。



1985年12月28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出口创汇,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漯河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条 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二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买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它方式,同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合作。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财政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的财政奖励。延长期满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地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方投资的部分,按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财政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延续5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上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其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外商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5年内分期付清。
  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上交省出让金,对企业所缴用地费用市县财政收取部分,按50%予以财政奖励。
  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依照合同约定予以优惠。
  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5年内可由财政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外商连片开发土地1000亩以上,用于建设工业园区的,用地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当地政府应预留一定的土地作为企业发展空间,并划拨其中的20%-30%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来漯投资的,对投资涉及的各种事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给予相应奖励,国家对公务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二)合同、章程规定的外来资金如期到位;(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2、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4、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开业;
  第十九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引进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的6%奖励;
  (二)引进无息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引资额的1%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5%奖励;
  (三)对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漯直接投资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4%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0.6%奖励。
  第二十条 引资奖励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奖励一次。第二十一条 引资奖励由市、县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2003年起,市、县区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鼓励出口创汇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进出口企业,以上年直接出口创汇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基金,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60%给予资助,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的补贴;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节能降耗、促进环保等方面的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商品分拨中心、实体公司、办事处,带动我市原材料、设备、商品出口的(与本公司关联企业除外),除享受出口奖励有关政策外,按出口创汇额由当地财政再给予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外商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者的服务,落实市民待遇。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实行市级领导代理服务制,保证在规定时限内代理办齐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和帮助解决。未经法律授权和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诉事项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关于优化环境的其它方面,另文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包括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新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第三十条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引资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非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具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③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门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业务交往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缴纳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税费、非广告性赞助(捐助)、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和自行开展项目研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
业务交往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销售费用包括本单位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等。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关于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所有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整体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二)不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具备条件的研究室、业务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局部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或者直接对具备条件的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进行单项的成本费用核算。
五、关于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问题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成本费用结转归集的具体方法为:
(一)成本费用发生后,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进行分类,期末(月或年)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规定,根据费用的用途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成本费用向支出结转时,应先区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成本中属经营性的结转到经营支出,属事业性的结转到事业支出;期间费用的结转方法与成本的结转方法相同,但对一些无法直接结转的期间费用,应按合理的比例分别结转到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六、关于结余及其分配问题
(一)《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二)《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单位年度经营收入之和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支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经营服务成本+工程承包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产品(商品)销售、经营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相应减少税金及附加。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资金,作为单位平衡预算的一项收入来源,用于弥补预算收支差额。
七、关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问题
《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用基金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如下:
(一)修购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为:
1.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其计提比例,由各财务主管部门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事业收入×(1-5%)
2.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和单位内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研究室、业务部、生产经营部门以及单项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其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部分,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已经一次计入成本的专用设备,在本科研课题、项目结束前,不计提修购基金,更换课题后计提)每年按原值的3-5%计提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在用仪器设备原值×(3-5%)+在用房屋建筑物原值×(1-2%)
3.产业规模较大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对在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修购基金,其中对在用仪器设备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1-预计残值率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由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一般科学事业单位按当年结余的40%提取,减拨事业费已经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单位按当年结余的50%提取。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的来源为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两个渠道,即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2%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转入和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分配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应用于对单位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医疗基金
按照当地财政、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提取,并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八、关于财务分析指标问题
1.经费自给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收入满足经常性支出程度的指标,是综合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最重要的分析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为了使经费自给率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在计算时,应对那些使经费自给率波动较大的临时性和一次性的特殊收支因素予以扣除,如一次性专项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2.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的指标。利用该项指标,可以分析本单位支出结构及发展趋势是否合理,了解本单位与先进单位的差距。计算公式如下: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人员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人员开支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金和助学金等。公用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公用开支的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3.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能力的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是: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单位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应将政府专项合同款从负债和资产总额中同时予以扣除。
4.收入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
收入计划完成率=---------×100%
计划收入
5.总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总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是单位技术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
总收入增长率=---------------
上年总收入
×100%
6.事业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增长率=-----------------
上年事业收入
×100%
7.经营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增长率=-----------------×
上年经营收入
100%
8.支出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实际支出数
支出计划完成率=-----------×100%
支出预算数
9.专用基金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积累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专用基金 年末专用基金余额-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
增长率 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100%
九、其他问题
《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是指:①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单位收入较多,不需要财政补助;③可以完全实行成本核算。这类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