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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几点意见

时间:2024-07-24 10:1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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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几点意见

铁道部


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几点意见
铁道部

意见
一、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意义和目的
实现铁路的技术现代化和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归根结底要有高水平的职工队伍。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铁路现代化的进程,必须尽快形成一支在数量上能够基本满足需要,质量上能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干部队伍和专业技
术人员队伍;形成一支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技术等级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的工人队伍。建设这样两支队伍,一方面要由普通全日制学校输送毕业生,更为重要的是提高现有职工队伍的素质,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铁路的指示:“认真搞好职工培训”。因此,
今后一个时期铁路职工教育的任务,一是要普遍提高干部、工人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二是要从现有职工中培养造就大批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
铁路职工教育经过三十多年努力有了一定的基础,近几年来又有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对各类人员缺乏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要求,在培训与使用的结合上缺乏政策和制度的保证,学制不健全,办学基地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使铁路职工教育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因此,建立健全铁路职
工教育体系,实现正规化、制度化,已成为搞好铁路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主要内容
铁路职工教育体系包括学制学历、办学基地、管理体制及教学体系等四方面内容。
(一)学制、学历
如何从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这一根本前提出发,适应铁路部门各类人员的需要,建立起多种层次、多种规格、灵活多样、互相衔接的一整套职工教育的学制、学历,应该是建立职工教育体系的基本环节。
铁路职工教育的学制、学历,主要有三类:
第一、职务培训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年龄,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和要求,以期收到切实的效果”,指明了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方向。在铁路部门实行职务培训,主要是指任职(上岗)、转职和晋职的培训,即根据不同的职务(岗位)制定职务
标准,根据职务标准确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从而确定培训期(学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任用、定职或晋级。
职务培训的内容,不论干部和工人,基本应包括以下方面:
(1)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文化和基础理论知识;
(2)专业理论知识;
(3)与岗位有关的现代化管理知识与技能;
(4)辨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
实行职务培训,可以根据不同岗位,不同深度的要求,划分培训层次。例如,党政干部按职务(处级以上、科级、股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按技术职称,行车主要工种按职名,大致划分高级、中级、初级的层次,通用技术工种比照现行技术等级划分为高级(七级以上)、中级(四至
六级)、初级(三级以下),等等。
培训内容和学制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确定。例如,处级以上干部的文化起点应为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的程度,即使具有大专学历,也需要学习本岗位应具有的管理知识,进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半年。技术工人的培训,文化起点应为初中毕业程度。由于原来制定的各等级
应知、应会标准已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应按部颁初、中、高级技术理论教学计划和操作大纲组织培训。为了实现工人队伍素质的良性循环,初级工和新工人要打好基础。中级、高级工的培训是累进型的,不同工种的培训期根据其技术密集程度确定。
职务培训的结业证、合格证,做为职工定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相对于“社会学历”而言,可以看作是一种“企业学历”。
第二、继续教育
这类教育重点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的各级技术、经济干部和业务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的教育。对于高、中级科技人员,要定期、脱产进行,并按规定形成制度,使这部分骨干适应世界新技术革命发展的形势。
在技术工人中围绕生产进行的安全教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规程的培训,也属于这个范畴。这方面的培训,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应当加以重视。
从广义上讲,继续教育也是职务(岗位)培训的一部分。
第三、系统的专业教育和文化教育
鉴于我国全日制教育的普及水平还比较低,铁路企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从职工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继续办好在职高等、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文化基础教育。做到既要坚持标准,达到相当于全日制同类教育的教学水平,又要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
方法以及学籍管理等各方面,从职工教育的特点和铁路企业实际出发,切实防止照搬全日制做法。
这一类教育,可以看作是铁路企业实行职务培训的一种基础和补充教育。
(二)办学基地
办学基地,即各级各类职工学校或培训中心,要和培训学制的结构相适应,采取部、局、分局、基层站段四级办学的方式。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包括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培训部)所承担的分级培训任务见附图二。干部培训在部、局两级党校、干部院校、职工大中专、全日制大中专学校
的培训部和局级职工学校进行;工人培训除择优作为后备干部的培训对象外,一般在局、分局、站段三级职工学校(或教育室)进行。各个层次都可以采取脱产与业余、系统教育与短期培训、集中教学与单科积累相结合的方法,多种形式办学。
各级办学基地都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如领导班子、师资队伍、校舍和图书设备、教学管理制度等,以保证培训的质量。
(三)管理体制
铁路职工教育实行四级办学,四级管理。各级各类职工学校要实行“三定”: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
铁道部举办管理干部学院和面向全路的培训中心,并在全日制普通铁路高等院校设立培训部(主要任务是搞好函授教育、继续教育和承担师资培训);各铁路局和基建、物资、通号等系统办学基地的分工、配置和专业设置,应根据培训的任务量归口统筹规划建设;工业系统各厂的培训
中心,应统一安排多层次、多规格的职工培训。较大的基层站段经过批准可以建立职工学校,亦可与教育室合为一套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职工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培训任务分工,规定相应权限,如学校级别、颁发证书等级、教师任用权及经费使用权等。
(四)教学体系
随着铁路职工教育学制学历的健全和完善,教学体系应逐步健全起来,教学体系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教材,教师进修与培训,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新技术应用开发。
根据我国铁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从职工队伍素质的现状出发,铁路职工教育要采用和创建多层次、多学科、多对象、多种形式、多种规格的教学结构,实行“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面向生产和按照成人特点组织教学。要大力进行职工教育的教材建设,开展理论研究,
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为此,在铁道部太原运输管理干部学院设立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室,各局(厂、院)可在一、二所条件较好的职工院校设立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室,开展此项工作。
三、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发展过程,它与干部制度、劳动人事制度有密切的关系,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全路在行车主要工种的职务培训方面有好的传统,中共中央〔1981〕8号文件下达以来,铁路职工教育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因
此,初步形成和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已具有现实性、可行性。当前,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调整规划,逐项落实
铁道部修订《八十年代铁路教育发展规划》,编制“七五”职工教育规划,建立运输、公安、物资、基建、行政管理等几所管理干部学院,面向全路的继续教育中心或技术培训中心。
各局、厂、院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从职务培训的原则出发,对各级各类培训对象进行定量分析或建立定量模型,进而确定办学基地的形式、规模与分工、专业设置的配套,并且分年度编制计划,逐年落实,逐步实现。具体要求如下:
1、在编制培训规划时,应分为近期(一九九○年以前)和远期两个阶段作出安排,其中处、科级干部(包括预备干部)的职务培训量分专业类型编制;工人培训,一九九○年技术工人的中级工一般可占50%左右,高级工占10%左右。职工中接受各种在职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
的人数年平均占职工总数的0.5%左右。总之,要根据本单位培训干部和后备专业人才、熟练技工的需要确定指标。
2、部属单位的各级培训基地的建设规划一九八五年六月底报部;各级职工学校一九八六年底前实行“三定”。
(二)逐步实行职务培训制度
建立职务培训制度,使培训与任职、晋升真正结合起来,是职工教育基本的要求,是正规化培训的主要形式,因此必须下决心抓紧抓好。铁道部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和“立法”,一九八五年先安排以下几项:
1、建立全路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由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2、在进一步完善和总结推广机车乘务员实行职务培训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行车主要工种和工班长的职务培训制度,由教育、劳动人事,车、机、工、电、辆等部门共同制订。
3、结合岗位责任制,制订处、科级干部的职务标准和培训要求,由人事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参加。
各局应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要求与规定,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可扩大试行范围。
铁道部的统一规定未下达前,允许各单位进行试点。
(三)落实办学条件
各铁路局和基建、工业、物资、通号等部门,应逐步增加职工教育基础性投资,改善校舍与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铁道部每年拨出专款,用于面向全路的干部教育基地建设和重点补助沿线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职工教育基地的建设。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办好职工教育的中心环节,目前职教专职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队伍不稳定的状况,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尽快改变。
1、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在职工教育战线落实得不够好,专职教师中的骨干向外流动的现象,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各单位应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并根据国家规定精神解决好职工教育专职教师的待遇问题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好专职教师的进修、培训,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师资的教学业务水平,应于八五年提出专项规划。
3、允许各级职工学校在定员编制范围内招聘教师。
4、各级职工学校经批准,可以试行教师的超工作量教学津贴。
5、各级职工学校计划外办班,可以收取少量学费,由学校自行支配,用于福利、奖励和教学设备建设。
(四)提高办学效益
职工教育是企业整个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在生产力三要素中,属于劳动力的再生产。职工教育是把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扩大培训规模,多出人才,保证教学质量,为各种岗位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就是企业办学的目的,也是职工教育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体现

各级主管教育部门和职工学校,还应注意办学中的经济效益问题,包括:在编制、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日常经费使用标准,降低单员培训成本;适当组织勤工俭学,开源节流;实行择优培训的原则;采取各种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等。
各局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若干考核指标(如年培训量、校舍利用率、直接用于教学的经费比例、教职员与学员的比例、培训合格率等),对各级职工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对培训成绩突出的学校和办学单位可给适当奖励。(附图略)



1985年3月1日

关于坚决制止非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坚决制止非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个别地区非证券经营机构擅自开办证券经纪业务,有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客户保证金。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证券交易网点的监管,严禁非证券经营机构以各种名义擅自设立代理证券交易场所。如有举报或发现可疑线索,应立即依法予以查处。
二、在查处非法证券代理交易行为时,派出机构要同当地政府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防止转移财产或携款出逃等情况的发生,尽力保证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同时,要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工作,妥善将投资者的股票交易帐户转到合法的证券营业部,避免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情况发生。
三、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会报告。



1999年7月17日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府办发〔200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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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发展改革委《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促进以工代赈对扶贫开发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的通知》、《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扶贫赈灾政策,是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工程,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贫困群众通过增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
  第三条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展改革委)是州人民政府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州以工代赈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我州以工代赈工作分别在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扶贫、农办、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共同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州以工代赈投资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编制。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必须紧紧围绕扶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以纳入国家和省以工代赈的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年以工代赈资金规模、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和上年年度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编制。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由州、县(市)农办商同级扶贫、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并经同级政府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分别由农办、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
  第六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上报时间:各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向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翌年以工代赈计划,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上报翌年以工代赈计划(详见黔东南州______年以工代赈年度计划表、黔东南州以工代赈项目申报表、黔东南州______年以工代赈项目备案表)。州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当年以工代赈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执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按进度拨款申请,县(市)发展改革局审核签字后送县(市)财政局,方可按审核金额拨付建设资金,确保以工代赈建设资金及时、 足额到位。
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包括省级配套资金)计划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下达后,资金一次下拨到县(市)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九条 省每年安排一定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各县(市)财政必须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项目管理,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从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以工代赈资金约束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部门配合,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及验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在地域上原则安排国家重点扶持县,重点用于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难度大、集中连片的贫困乡、村,适当考虑因地质等灾害影响的村、组。投向主要为与解决农民群众的温饱和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及生态治理。 具体包括县乡村道路、人行桥、小微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三小”工程、农田基本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等,以及国家安排的其他投向。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安排一些水毁恢复项目,着力于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必须对本县所有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摸清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的以工代赈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投资额等应尽量准确。对故意虚报、浮报项目投资或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项目内容虚假的,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考虑上报该项目。
  第十四条 凡国家和省投资30万元以上的 以工代赈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管理。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要在完成可研后方可上报,实施方案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涉及公共安全和投资额较大的建设工程,按照项目“四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小流域治理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实施。其它以工代赈项目根据所属行业和建设内容、规模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 分别由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组织实施。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县(市)发展改革局接到项目建设单位调整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可行后,上报州发展改革委;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或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凡以工代赈项目均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由州发展改革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 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凡以工代赈(含省级配套资金)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其实施方案进行审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二、完成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预)算,并由相应审批部门组织工程设计、概(预)算审查;
  三、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四、做好工程器材、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
  五、依靠乡镇组织好劳动力;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除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外,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建设。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做好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支付劳务报酬等工作,合理确定群众投劳的报酬标准,做到及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新世纪扶贫工作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项目捆绑,实施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制度。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应将项目的名称、批准单位、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检查验收等情况在项目所在的县(市)、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在接到州下达的年度计划后,要及时分解下达,原则上要在接文后10天内转下达到项目。以工代赈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由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产权及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过程中, 建设单位于每季末26日前及时、 准确地向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建设情况。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末28日前上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工程进度、 资金使用等情况(详见黔东南州_____年度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季、年报表);州发展改革委于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进度季(年)报表。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审计机关应尽快予以审计,下达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下达后,报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凡以工代赈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验收;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验收。年终州发展改革委将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30%进行随机抽样验收。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同级农办牵头,扶贫、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验收,按量化评分办法进行(详见黔东南州_____年以工代赈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黔东南州______年以工代赈项目竣工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工程,60~80分(含60分)为合格工程,80~90分(含80分)为良好工程,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出现项目质量问题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表的县,按未报项目投资的30%扣减下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对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和超过次年未实施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收回投资计划和资金另行安排,并相应扣减次年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在以工代赈计划实施过程中,对于克扣、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致使以工代赈资金到位差,或因管理不善致使项目不能如期竣工的,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调整该项目当年资金计划。
  第三十条 从事以工代赈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准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向项目单位索要好处费;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向从事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人员送好处费,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计提项目管理费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好的县(市),将按该年度资金的5%于下年度安排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