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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时间:2024-07-07 13:3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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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地矿部等


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1991年11月26日,地矿部等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三、有关省、自治区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色金属地区公司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下达的生产分量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及本地区矿山布局状况,提出从事钨、锡、锑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含边境小额贸易收购单位),向有色总公司申报,由有色总公司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钨、锡、锑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在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季度和年度收购、销售、库存报表的同时抄报有色总公司。
四、钨、锡、锑矿产品和冶炼产品的国内销售,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一)锡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由有色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计划,统一组织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上交物资部进行计划分配。生产企业的指导性计划锡的销售,接受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的指导和监督,由有色总公司引导销售。
(二)其他钨、锑、锡矿产品和钨、锑冶炼产品(除硬质合金外)在国家计委、物资部的指导下,由有色总公司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三)钨铁由冶金部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五、凡需要上述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含特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应定期将所需原料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分别向物资部、有色总公司、冶金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分别组织计划分配和订货销售。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建设的需要,对重点用户,按照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提出的投向,由有色总公司和物资部共同组织生产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向定点供应。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限定产量计划生产,超过计划生产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自行销售。
六、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和冶炼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定的归口部门按品种分别报送下列部门审查:
(一)经营锡的冶炼产品,由物资部审查;
(二)经营钨、锡、锑矿产品及钨、锑冶炼产品,由有色总公司审查;
(三)经营钨铁,由冶金部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办理经营权的核准登记手续。
七、现有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地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权,由有色总公司在审查生产定点企业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色总公司审查同意的文件重新办理产品销售权的核准登记手续。
八、小额(金属量在500公斤以下,含500公斤)矿产品、冶炼产品可由需方直接到有经营权的企业购买。
九、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收购、销售单位,凭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按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单位一律不准从事上述产品的收购和销售活动。
十、收购及销售单位,一律不准搞个人承包或租赁;一律不准收购、销售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生产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对符合设计人选品位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石均应收购,不准只收富矿,拒收贫矿。
十一、对违法收购、销售者,按下述原则处罚:
(一)对无照收购、销售或未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收购或销售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矿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三)对只收富矿,拒收贫矿,导致采富弃贫、乱采滥挖,造成破坏、浪费资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一经查出,将相应削减下年度的生产计划,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收购及销售单位,可以根据物资、有色、冶金及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权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三、本规定所指的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是指钨精矿、低度钨、钨酸、仲钨酸铵、钨酸盐、钨粉、钨铁、三氧化钨、碳化钨、兰钨、硬质合金;锡精矿、精锡、焊锡;锑精矿、硫化锑、精锑、氧化锑、焦锑酸钠。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41号


为适应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教育收费等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有关会计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3个会计科目:净资产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收入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支出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

(一)“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编码为323。

本科目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的结余。

年终转账时,应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等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等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后的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编码为423。

本科目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等收入。

收到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设置相应明细账。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编码为523。

本科目核算用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支出。

发生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设置相应明细账。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二、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调整《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102号科目“其他财政存款”的使用说明,在其包括的具体核算内容中增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存款”。

三、会计科目对应关系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及其它有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规定废止后,原预算外资金会计科目核算事项,应结合具体预算管理方式,使用调整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科目对应关系见附件1。

四、增设有关会计报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部门收支情况表(见附件2)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科目收支情况表(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核算。

(二)对预算外资金历年滚存结余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3号)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办库[2002]3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3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5号)、《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3号)中有关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28340306552110.doc



紧随时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马洪玲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必须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更新观念
  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完善手段
  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和创新,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
  第一,注重谋势。要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
  第二,注重借势。要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一是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二是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三是借上下合力之的势。要注重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组织干警认真查找自身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发挥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改进方法
  在形势发展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俗话说,身教胜于言教。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因此领导斑子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党性原则;对工作敢抓、敢管,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廉洁奉公;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清正廉洁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严于律已,不搞特殊化,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必定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要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思想。要把全院总体目标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使干警人人明确目标方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