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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2 17:2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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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汛期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函[2002]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近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发生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力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大力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为有效控制灾害影响,现就做好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建设系统的防汛抗灾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把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做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投入到防汛抗灾工作中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抗灾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及时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建设行业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防汛抗灾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立即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抗灾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和水文气象条件,制定有效的防汛抗灾措施。各地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检查,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已发生灾害的地区,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城镇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危房加固;二是全力抢修水毁或受损的供水、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正常供应;三是加强对受洪水袭击的市政道路、桥梁的安全监控,保障道路通畅;四是保障城镇环卫工作的正常运行。

  未发生灾害的地区,要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防汛抗灾领导班子,落实防汛抗灾责任制度,严格值班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完善城市防汛抗灾预案或应急措施,确保快速应对突发性汛灾;三是立即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危旧房屋的安全状况、加固措施和紧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工棚、基坑、用电线路、在建墙体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山地建筑较多的地区要重点查斜坡、边坡建筑物的防汛措施和监测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对排查出险情的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三、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抢修市政基础设施,做好环境卫生、城镇供水、市政道路畅通、村镇规划选址等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探寻品牌国际化的快速通道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工厂,我们生产的产品走遍世界,但是我们却少有世界知名的品牌,我们赚取的是微薄的加工费,高额的利润被国外的品牌商赚走。这个问题已经受到高度的关注,政府也在鼓动企业将品牌国际化,但是让这些品牌也象我国的产品一样走遍全世界却没有这么简单。据权威机构的调查,中国产品的世界形象是:价格低廉,但产品质量差,当被问及产品打上中国品牌对销售的影响时,其结果竟是打上中国的品牌反而不利于产品的销售。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品牌走出国门必然面临巨大的困难,那么我们就应当探寻其他途径。

“国际”和“品牌”都是非常时髦的词汇,被赋予许多不同的含义,这里首先要对国际品牌做一个清晰的解释。品牌并不是法律概念,所谓品牌在法律上至少应当是一个注册商标,否则其负载的一切内涵失去了法律存在的基础。注册商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属于哪个国家,其本身无国际化可言。被称为国际品牌的一般认为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仅仅在国外取得注册是不能成为国际品牌的,不管注册的国家有多少。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大家对具体的国际品牌的认可程度非常高,但是并不知道该品牌的权利人是谁,是哪个国家的,似乎根本就不关心这些。那么我们对本国品牌国际化的提法显然走入一个误区,我们一味强调本国企业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品牌)要走上世界。我们的这些品牌已经被打上了中国的烙印,在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对中国品牌的成见,如果我们还遵循这样一条路:商标先在国内注册,等在国内取得知名度后,再去国外注册,并在海外将其培养成为一个知名商标,这样艰难地去完成品牌国际化几乎是行不通的。

同一个企业可以将同一个商标在全世界各个国家注册,从法律上讲在哪个国家注册就是哪个国家的商标,比如在中国注册应该是中国商标,在美国注册就是美国商标。那些被我们称为国际大品牌的商标大都在中国注册了,应当是中国的注册商标,为什么我们要说他们是国际品牌呢?那么我们该如何界定商标的国家属性呢?我们一般认为商标权利人是哪个国家的人,那么这个商标就是哪个国家的,比如界定是不是我国的商标,只看权利人是否是中国企业或个人就行了,而不是看该商标是不是最早在中国注册,该商标是否先在中国成名。不过如果是在美国或者欧洲国家注册的符合这些国家习惯的商标,按国人的理解很容易被认定为其本身就是个国际化的商标,我们认为这样的商标具有国际化的基因。这样的话我们的思路就一下拓展了,我们也找到了国内品牌通往国际化的快速通道。

我们没有必要固守国内已经成名的商标,因为在国外其知名度还是个零,与其用国内原来的商标,被打上中国的烙印饱受歧视,不如直接改换成具有国际化基因的商标,都是从零开始,显然具有国际化基因的商标更容易成名。联想在国际化进程中,就没有使用其在国内已经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商标,甚至在国内使用的也是新换的“Lenovo”。而国内的汽车公司正在兴起一股换标风。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雷恰蒙特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卡地亚”、“万宝龙”、“登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顶级商标。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自己申请注册并培育起来的,而是通过收购途径获得。那么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为何不考虑去收购国外的商标呢?只按国外企业的要求贴牌生产,我们赚取的永远只是微薄的加工费。

通往国际化的道路却是这样的残酷,不管是象联想直接更换商标还是直接去国外收购现成的商标,都要忍痛放弃国内已经驰名的商标,这确是艰难的抉择,但是对于那些没有“驰名商标”这样历史包袱的企业就简单了,他们直接去国外注册一个有国际化基因的商标,再将该商标回归国内来注册使用,在全球统一使用该商标,这本来是中国品牌国际化极好的方式,但是却被用歪了,成为欺骗国内消费者的“假洋鬼子”。

我们设计的三条快速通道,总体思路就是去中国化处理,在国际化潮流中我们必须融入世界,抛弃历史的包袱和陈规则更容易融入。事实证明去中国化,将自己打扮成国际化的品牌无论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都比中国化的品牌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

※:本文仅为一般性思考,仅作观点提出。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和《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和《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决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和《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修改为:“根据精简、效能、便于开会、议事的原则,代表名额按行政区域和人口确定。
行政区域人口不足十万的,代表基数为一百名;人口在十万以上不足二十万的,代表基数为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代表基数为一百五十名。在此基础上,每五千人口增加一名代表。本届代表未达到一百名的下届代表可少于一百名;自治县、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及地、州、市
所在的县(市、区),可以在规定名额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五至十的机动名额。个别因情况特殊代表名额需要超出上述规定的,需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
二、《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村以一个或者几个乡、民族乡、镇划为一个选区。
区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同所在乡、民族乡、镇划为一个选区;能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区。”
三、《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行政区域和人口确定。
行政区域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基数为二十名;人口在二千以上不足五千的,代表基数为二十五名;人口在五千以上的,代表基数为三十名。在此基础上,每五百人口增加一名代表。人口特少的乡代表名额可少于二十名。”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通过的《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1:《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条 根据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其名额规定如下:

一、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八十名;人口超过四十万不足六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八十名至四百名,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自治县和边疆、内地少数民族较多,居住分散的县,代表名额可多于上款规定,县内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一名代表,但总数不要超过规定名额的百分之十。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名;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名至三百名;人口超过四十万不足六十万的,选代表三百名至四百名;人口超过六十万的,选代表可多于四百名,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第十四条 农村以乡、民族乡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的乡、民族乡,也可按选民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区。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也可以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由各少数民族选民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区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同所在乡、民族乡、镇划为一个选区;能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附2:《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一千的,选代表十五名至二十名;人口超过一千不足三千的,选代表二十名至四十名;人口超过三千不足五千的,选代表四十名至五十五名;人口超过五千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五十五名至七十名;人口超过一万的,选代表可多于七十名,
但最多不超过一百名。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可多于上款规定,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名额的百分之十。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名至七十名;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七十名至一百名;人口超过三万的,选代表可多于一百名,但最多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名。



198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