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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10:2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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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1999]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市府直属各单位委托
其他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5000元以上罚款或其他财产罚;
(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罚款
或其他财产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等行为罚;
(四)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人身罚;
(五)经传媒报道、在本市及以上范围影响较大的申
诫罚、财产罚。
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界定重大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
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
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
备案。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联合上报备案。
第五条 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 市法制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公正;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符合法定权限的,予以
登记存档,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建议报送单位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
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其中重新作出属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上报
备案。期满不纠正或撤销的,提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
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当事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
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第十条 市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其
行政执法证件,并可建议广东省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
人使用的;
(八)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
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在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各
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
机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的,按《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对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
定作出的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自收
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
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登记、统计制
度。行政处罚统计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
府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责成
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4]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管理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属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从业药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更好地发挥从业药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的作用,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对2004年6月30日以前通过考试、考核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延长其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从业药师持有的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失效日期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从业药师的职责按照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在有效期内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二)对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验收;
  (三)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四)对患者、消费者进行处方用药的指导和咨询;
  (五)指导消费者选购甲类非处方药;
  (六)所在单位经营药品的储运、保管;
  (七)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规定执行,并以《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的形式登记从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

  四、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时,应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从业药师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注销从业药师资格的人数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于3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从业药师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从业药师在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从业药师,并将《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从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从业药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流动,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当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从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从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从业药师管理,把这项工作同实施GSP认证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指导施教机构根据从业药师的实际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从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从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附表:《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表: 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外经贸企业: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我市外经贸各项任务。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4年外经贸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调动全市上下扩大出口创汇、利用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实现我市对外经贸跨越式发展,现下达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及争取目标。市政府将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年终组织考核,对完成目标并符合表彰条件的县区(含高新区、经济区,下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04年度全市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如下:
  1、工作目标
  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4亿美元,其中,出口1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2亿美元,增长67%),进口4亿美元,分别增长23%、28%和12%。实际外资4亿美元,增长6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2700万美元,营业额1350万美元,外派劳务500人,同比分别增长56%、50%和29%;境外投资项目27个,同比增长50%。
  2、争取目标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6亿美元,其中,出口11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3亿美元,增长150%),进口5亿美元,分别增长40%、40%和40%。实际外资5亿美元,增长106%。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3000万美元,营业额1600万美元,外派劳务600人,同比分别增长73%、78%和54%;境外投资项目30个,同比增长67%。
  二、奖励项目和条件
  (一)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和企业
  1、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
  完成年度外经贸争取目标。
  2、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年度自营出口超过6000万美元;
  ⑵、年度实际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
  ⑶、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年度境外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二)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2、实际外资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三)外经贸工作先进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十位企业;
  2、加工贸易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五位企业;
  3、新获权企业(含三资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4、实际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境外投资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三位企业。
  三、考核办法
  自营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外资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外商其他投资实际外资以银行进帐单或进口设备海关免税证明材料为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以外方业主提供的支付凭证为准,外派人数以外经公司上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为准,境外投资用实物方式出资的以海关数据为准、用现汇出资的以银行汇款单为准。
  对各县区及各类外经贸企业的考核,由市外经贸局按本实施意见组织力量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奖励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经考核确定的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政府及各类外经贸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定的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政府和企业给予重奖,奖金从市政府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办法,另文下发)。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外经贸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下达的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措施,争先创优,确保外经贸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力争完成年度争取目标,以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附:1.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表;
  2.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争取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