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煤安[2000]第18号
2000年7月10日 签发: 王显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搞好煤矿安全
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煤办字[2000]第102号)。为搞好
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l、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
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
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3、煤炭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完善
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考核、奖惩规定。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及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今年以来发
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
故是否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
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
5、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在机构改革中,煤矿安
全职能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是否得到加强,有关部门是否做到各司其职。
6、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防治情况。矿井"一通三防"是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一
通三防"的措施是否落实。
7、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矿井火工品运输、储存、使
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新工人是否按规定培训后
下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煤炭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安
全专业技术培训,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是否持有
《矿长资格证书》。对未持有《矿长资格证书》的,令其停产整顿。
二、检查的组织安排
l、各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
死角,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顿措施,切实消除隐患,检查情况要向
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抓住重点,对重点
企业进行抽查,并要及时逐级汇报检查情况。
3、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6个安全检查组,
由局领导带队,对重点地区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组长吴道荣 副组长李文俊
成员:安监司李伟敏、装备司李德波、整顿办吕敬民、
劳保学会孙学伟
检查地点:黑龙江省(重点鸡市、鹤岗矿务局)
第二组:组长尉茂河 副组郭福善
成员:整顿办蔡英勃、人事司朱志林煤炭报李江、
煤炭工业协会陈奇
检查地点:甘肃省(重点白银币、靖远矿务局)
第三组:组长付建华 副组长成家钰
成员:安监司陈国新、整顿办纪国友、企改司雷长群、
监察局陈万起
检查地点:河南省淮南市(重点平顶山市、
淮南矿业集团)
第四组:组长梁嘉琨 副组长窦永山
成员:安监司商登莹、办公室孟连仲、整顿办常进军
检查地点:山西省(重点吕梁地区、大同矿务局)
第五组:组长姜庆俊 副组长吕金枪、王浩
成员;安监司孟斌成、装备司李福龙、劳保学会郭松林
检查地点: 四川省(重点攀枝花市、攀枝花矿务局)
第六组:组长邬荣康 副组长张志康
成员:经济运行中心邹维纲、周彬、周寅生、朱新秋
检查地点:湖南(重点郴州地区、资兴矿务局)
检查时间安排:7月12日至22日。25日各检查组汇报。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检查组要在认真听取企业自查情况汇报基础上,确定检查重
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
严格进行检查。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准备好汇报材料并配备有关
专业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即:(1)、"两证"不全和矿长没有安全资格
证的;(2)、独眼井;(3)、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4)、没有合理的
防排水系统;(5)、没有使用专用的防爆电器设备;(6)、生产矿井人员
升降没有使用专用容器;(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小煤矿;(8)、井
采高硫高灰煤层(含硫大于3%,灰分大于40%)的小煤矿,要坚决停
产整顿。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限
期停产整改;对屡次停产不整顿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决不姑息迁就。
4、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
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
监察司。
5、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6个安全检查组要按
要求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监察司。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09年6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 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编制,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组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吸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有关方面专家以及公民参加活动。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时,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决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执法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