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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如何定性/孙振宇

时间:2024-07-04 10:5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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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融机构贷款滋生的一系列犯罪呈上升趋势。实务中,一些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后,采取发放贷款的形式,将金融机构的资金交由借款人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资金有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虽然都构成犯罪,但是两罪量刑上有较大差别。笔者认为,此类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从主观故意来看,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明知自己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并故意为之,且与借款人事先预谋串通、策划,此为款项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的预谋。二是明知受贷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审批而获取贷款,却规避相应规定,故意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不符合规定,却故意不去调查,使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并成为信贷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种掩饰。贷款是银行正常的经营业务,信贷人员利用办理贷款审批所掌握的资金就是通过正常审批手续而获取的贷款资金,信贷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已经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不真实的申请贷款资料申报,利用职务之便达到了将信贷资金从单位挪用给借款人使用的目的。四是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更多地表现为谋求非法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基本上都伴随着受贿、行贿等行为,这种内外勾结式的犯罪对金融机构危害甚大。

从侵犯客体来看,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要表现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而恶意串通性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通过审批,从而顺利地获取贷款,使没有资格使用金融机构资金的人员顺利使用资金,并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程序成为一纸空文,此类行为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所用权而非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恶意串通性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实质是挪用资金,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作者: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孙振宇 桑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9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烟草行业实现省级烟草“工商分离”后的第一年,全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加大质量监督工作的力度,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2004年全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烟草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为适应行业战略性重组,全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本着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努力实现从对生产过程和消费市场的质量监督转变为对消费市场的质量监督。原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主要由生产企业自主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仍坚持全国统一组织开展的原则,重点放在对产品的安全性及卫生指标方面。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严格在国家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积极完善和建立认证制度和开展资格认证的工作。
  二、烟草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规,烟草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烟叶、卷烟辅助材料(列入专卖品名录的产品)及国家局规定的质量监督产品进行质量监督。
  三、烟草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
  (一)烟叶的质量监督
  1、开展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在“工商交接烟叶信息网”上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和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级质检站)要加大对工商交接烟叶、特别是打叶复烤环节交接烟叶等级质量的监督抽查,并通报质检结果,以培育烟叶生产经销部门的诚信经营观,促进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稳步提高。
  2、开展国产和进口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并适时通报检测结果,逐步建立相关检测结果的数据库。
  3、加强对烟草转基因成分的监控。各烟叶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国烟科[2003]387号)等有关规定,严防有关转基因成分的烟叶混入。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要积极开展对国产、进口烟叶和卷烟中转基因成分的监督抽查。
  (二)卷烟产品的质量监督
  卷烟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是:进出口产品、近两年在抽查和统检中出现过不合格和质量波动较大的产品;产销量大、市场覆盖面广的产品。
按照今年7月1日起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不能上市的要求,加大对卷烟焦油量的监控,监控的重点是名优烟、优等品、10万箱以上牌号以及重点企业的卷烟产品,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具体安排见附件)。
  (三)卷烟材料的质量监督
  落实国家局、总公司2002年第1号《通告》精神,以维护卷烟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首要目的,以产品的安全、卫生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卷烟纸、烟用接装纸、丝束、滤棒和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质量监督力度,努力营造烟用材料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良好环境,推进烟用材料市场准入和诚信制度建设(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烟草质量监督的工作要求
  各省级烟草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所辖地区本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于3月1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原则上,省级质检站对辖区市场销售的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抽检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检样品须在销售仓库抽样);烟用材料的抽检在国家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省级质检站的抽检结果要及时汇总到质检中心,不得自行发布。对于没有列入国家局、省级局年度质检计划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有权拒绝。







   附 件:

  2004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28&pic_id=0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26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好对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有效阻断动物疫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兽医局)负责全市易感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易感动物调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易感动物调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易感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有重大危害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己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以及其他有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猪瘟、鸡新城疫、炭疽、羊痘、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爆发时等)。易感动物是指:对某种动物疫病容易感染发病的动物。口蹄疫的易感动物有牛、猪、羊、骆驼、鹿等家养和野生的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易感动物有鸡、火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及野鸟、水禽、海鸟等禽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易感动物是猪;狂犬病的易感动物有犬科、猫科等温血动物;猪瘟的易感动物是猪;鸡新城疫的易感动物有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炭疽的易感动物有牛、羊、猪等家畜和野生动物;羊痘的易感动物是羊;结核病的易感动物有牛、猪、家禽;布鲁氏杆菌病的易感动物有羊、牛、猪、犬等多种动物。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本地良种动物繁育体系的建设,促进本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调运易感动物实行登记制度。到外地调运易感动物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登记。
第六条 调运易感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了解调运地动物疫情流行情况,核对相关的免疫证明,对免疫状态不明确的进行补苗,对补苗后拟调运的动物隔离观察
30天。
(二)选购动物应当在动物防疫有保障的非疫区的饲养产地进行。
(三)应当查看免疫档案和免疫记录,逐头(只)核实免疫耳标号码,对己入选的牲畜,按国家标准进行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的检疫,剔除阳性者。
(四)运输途中发现疑似疫情的,要终止运输,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出及时处置。
(五)调运的动物运达后,应先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和监督下隔离观察30日,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隔离期间发现疑似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出及时处置。
第七条 准备将易感动物运出本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实施产地检疫。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运易感动物的,依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