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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时间:2024-07-08 20:1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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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50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529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保密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为对价;而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员工以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

三、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王某、于某、杨某分别与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三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后均附有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保密协议》,其中约定: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员工从业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华融达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员工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等。
2006年4月28日,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王某与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后该公司与原是王某在华融达公司时所联系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2006年4月29日,王某、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2006年4月26日,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洗服务合同,为沸腾鱼香公司五家分店提供清洗服务,合同总价款为80000余元。另外,还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华融达公司认为,王某、于某、杨某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服务价格等信息,以海泰永成公司的名气抢走其原有的三家客户,违反了所签《保密协议》,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商誉损失。而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则称所签《保密协议》无效;华融达公司所主张的三个客户名单中,海泰永成公司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都是一次的服务,不是延续性的,与沸腾鱼乡的清洗合同则是在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的合同终止后签订的;该三家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地址都是公开的,均是由海泰永成公司的业务员具体联系的。因而,认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没有侵犯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以及客户联系方式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对其经营中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措施进行保密,因此这些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王某曾是华融达公司的员工,但其在尚未正式从华融达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就与于某、杨某共同设立了与华融达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海泰永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华融达公司曾经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建立清洗服务合同关系。且从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的清洗合同中可以看出,该合同在服务对象、合同签字人和定价策略上与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的清洗合同都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而这些信息,均属于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里所约定的内容。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海泰永成公司明知王某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王某与海泰永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华融达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于某、杨某有获取、使用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某、杨某在本案中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海泰永成公司和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协议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无效合同;沸腾鱼乡公司是北京知名的餐饮企业,不属于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华融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职期间了解华融达公司的定价策略,海泰永成公司的服务价格体系是其根据市场自主定价的结果。
华融达公司、于某、杨某服从原审判决。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了清洁服务的客户名单及确定客户清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定价策略,上述信息并非仅指客户的名称、地址和前台联系电话,且华融达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系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保护。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沸腾鱼乡公司不属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鉴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主张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以及原审被告于某、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未主张竞业禁止,故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华融达公司未向上诉人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保密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因而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最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要探讨的是被告在二审中所提出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用,也即是说保密费并非法定。但是,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会有利于员工更好的遵守保密义务,提高其保密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有利于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所谓的竞业禁止即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补偿金一般都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如江苏、上海、深圳都规定竞业禁止期不得超过三年,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均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都规定了地方上该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另外,在合同中还可对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当然,该约定的违约金应较为合理,不能过高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补偿。
据此可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却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人员以经济补偿金,则该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并未主张竞业禁止,而是主张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某及杨某与华融达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因此在其在职期间,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而在其离职后,由于华融达公司未支付其相应的补偿金,因而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可以自由择业。而王某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就与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海泰永成公司,并利用在华融达公司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抢占华融达公司的客户及市场,因而,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5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地震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 2003年8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以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对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登记验证;(三)按规定的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物价、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06-2001》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这些工程系指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工程(具体项目附后);(二)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区、大型厂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烈度区划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市计划、建设、地震等部门共同商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建设工程。第七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或者登记备案的部门必须及时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书面告知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领取《地震工程安全性评价申报表》,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经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许可证书,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证验证,方可开展工作。第十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GB17741-1999)》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接受物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总投资。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目前,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交接工作已经完成,各地也在陆续进行相应的职责调整。为确保职责交接期的各项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和及时处置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做好机构职责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机构改革职责交接期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以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对已完成机构改革、明确了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原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及时贯彻落实并督促检查。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部署及本部门安排的尚未完成的工作要联手接续开展,共同完成。要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应急处理责任,不得因职责交接和职责不到位影响执法监督,放松监管。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应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要从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吸取教训,特别要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辖区内的消费环节发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反应迅速、应对及时、控制有力、处置得当。各地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背景、原因、后果以及当地领导的要求、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态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全面、及时地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建立协作机制,联手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联手打击违法行为。

  五、深入调查研究,搞好队伍培训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实施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地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状况进行全方位调研,掌握基本情况;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学习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养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监管骨干力量;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和建筑工地集体用餐的消费指导,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值班室 电话:010-68316825
               传真:010-683109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