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2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提高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做好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做好2004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在认真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效益优先、全面预算和积极稳健的原则进行编制和实施。
(一)企业应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团预算应与各子企业预算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于财务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三)企业财务预算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水平,控制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预算编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及其境内外子企业(含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所属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四、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简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成本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见附件1)。
五、企业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和编制要求做好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六、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将分析说明材料随预算报表一同上报。需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主要预算指标同比分析;
(三)贯彻执行预算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因素。
八、各企业应切实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及相关监事会);二级子企业分户财务预算报表仅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文件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可自动生成)。
九、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确需调整的,应按企业内部规定授权审批程序修正和调整预算。
十、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
2.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60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
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规范单位公房出租行为,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00〕1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营业性用房、住房、办公用房、食堂、厂房、仓库、公有场地(场所)等公有房产的出租收入。
第三条 各单位对出租房产的管理权限不变,负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维护、修缮、监督及租金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的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视其用途及管理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纳入市招投标平台管理,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对于小面积、零星或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出租房产,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等其他方式出租。
第六条 经核准以拍卖、招投标方式出租公有房产的公开招租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出租单位和市财政局、监察局按职能分工做好配合。
第七条 单位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住房、厂房等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八条 单位出租公有房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收入直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综合管理。用于公用经费支出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核拨。
由社会保障类资(基)金投入形成的房产所取得的出租收益,计入相应社会保障资(基)金的增值收入。
第九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必须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税务发票。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由市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税金,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税务发票的,扣除税金后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出租单位公有房产的;
(二)公有房产出租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坐收坐支、以收抵支行为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或私分出租收入的;
(四)未按公开出租约定出租价格,擅自降低租金,或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的;
(五)未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租金的;
(六)蓄意逃避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