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办〔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为预案编制、管理、演练、宣传、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当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议通过的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市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林水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
市林水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为进一步明确标准堤塘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任务,实现全市标准堤塘“工程安全、管理高效、设施完备、环境优美”的目标,确保标准堤塘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面推进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负责20年及20年以上一遇防洪标准的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东苕溪标准堤塘管理工作的管理单位。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明确具体考核对象为: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西湖区林水局、萧山区农水局、富阳市水电局、桐庐县水电局、建德市水电局、临安市水电局、余杭区林水局、江干区农业局。其职责范围为:
(一)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内13.2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负责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14.6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三)西湖区林水局负责西湖区内24.3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四)萧山区农机水利局负责萧山区内60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以及95公里的浦阳江、永兴河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五)富阳市水电局负责富阳市内96.3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以及24.5公里的南北渠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六)桐庐县水电局负责桐庐县内33.8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七)建德市水电局负责建德市内25.6公里的新安江、兰江、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八)临安市水电局负责临安市内43.2公里的南苕溪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九)余杭区林水局负责余杭区内48.5公里的西险大塘及南湖标准堤塘的管护工作;
(十)江干区农业局负责江干区内2.9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二、考核内容
(一)管理机构。主要考核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能否有效承担管理工作。
(二)管护经费。主要考核管护经费是否按50年和100年一遇标准堤塘每年每公里2万元,20年一遇标准堤塘每年每公里1万元的要求足额到位;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的日常堤塘管护经费编入单位年度预算。
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江干区的日常管护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市、区分担比例为3∶7,标准统一为每年每公里2万元,计算长度为西湖区24.3公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14.6公里、江干区2.9公里。
其他区、县(市)的日常管护经费要求编入地方财政预算或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
(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主要考核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岗到人。
(四)水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实施涉河项目管理,依法制止、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是否开展水法规宣传。
(五)工程管理和养护。《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和养护标准》另行下达。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标准堤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明确。
2、标准堤塘管护记录是否建立。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及落实情况,管护工作研究(每月不少于1次),以及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管护工作有关大事要事等。
3、标准堤塘堤脚冲刷,堤身变形、裂缝等检查观测和记录是否规范。标准堤塘交叉建筑物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白蚁危害、雨淋沟、跌窝、滑坡、渗漏等情况。
4、除防汛抢险、标准堤塘管理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是否存在其他机动车辆在标准堤塘堤顶上通行。标准堤塘堤顶兼作公路的,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加固和养护。
5、标准堤塘沿线环境是否优美。包括管理范围内是否有垃圾杂物,是否杂草丛生,有无黄土裸露,树木、草皮是否生长良好等。
6、标准堤塘必要位置有否设置管理、保护的宣传、警示标志,宣传、警示标志是否完好。
7、重大险情的预防和处理。防汛物资的储备、保管情况,重大险情的预防、报告及分析处理结果。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机构。由市林水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7-9人的考核小组,负责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向考核小组提交日常检查情况。
(二)考核时间。考核年度为每年11月至次年10月。每年10月中旬,被考核单位完成自查自评报告;考核小组于10月下旬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比。
(三)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认定。考核采用百分制评比方法,75分为合格,合格以上的单位参加评奖。各被考核单位先进行自评,自评分占30%,并将自评结果报杭州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根据平时检查情况提出复评意见,复评分占40%;考核小组在听取汇报,检查台帐(规章制度、资金使用、管护记录、巡查记录、观测记录等)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打分,平均分的30%作为考核分。自评分、复评分、考核分三者相加,按得分高低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评分表》。
四、奖励办法
奖励分三个等次:一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若干名,各奖励1万元;未合格单位不得奖。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标准堤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方案应体现贡献大小,不得平均分配。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林水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