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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时间:2024-06-29 13:3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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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以各区、县(市)城镇为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设立爱卫会或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及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九条 在下列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一)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的候车(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医院病房、大中型商场、礼堂、大型会议室等场所;
  (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卫生除害药物。凡生产或销售卫生除害药物、器械,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书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标标记。
  卫生除害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投入,加强城乡特别是城市、旅游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寨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健康教育专业网络;发挥宣传、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及团体的作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五条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开展除四害(鼠、蚊、蝇、蟑螂)活动,减轻危害。城市应当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六条 城区必须完善饮水净化设施,使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改良饮水条件。
  城区普及水冲式公共厕所,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公用厕所;农村逐步改善厕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卫生责任制,保持和维护环境清洁卫生。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各区、县(市)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辖区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爱卫会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证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爱国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有权索取与卫生有关的资料,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督员对提供的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规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区、县(市)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爱卫会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罚款处罚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深受企业欢迎。《办法》中第十五条虽提出登记收费要求,但具体工作仍需与有关部门商议方可操作,有的地方工商局据此收取费用的应停止。



1996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余惠子退出中国国籍证明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余惠子退出中国国籍证明的复函

197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余惠子退出中国国籍如何证明的请示悉。同意你院意见,由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部门发给批准证明即可。在执行中如仍有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可直接请示市外办。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