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6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
│ │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 │ │
│ ├──┬────┬────┤ │ 取消的许可 │ │ │
│类别│法规│ │ │许可事│ 事项名称 │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 备注 │
│ │ │法规标题│通过时间│ │ │ │ │
│ │序号│ │ │项序号│ │ │ │
├──┼──┼────┼────┼───┼──────────┼─────────────────────────┼─────────┤
│ 公 │ │ │ │ │ │ │ 在广州市举行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的许│
│ │ │ │ │ │ │ │可手续,依照《中华│
│ 安 │ │广州市集│ │ │ 市人民政府对在中│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
│ │ 1 │会游行示│1990年 │ 1 │山纪念堂等特定场所举│雄广场、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示威法》、《广东省│
│ │ │威若干规│4月20日 │ │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交易会和海珠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民 │ │定 │ │ │批准 │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 │ │ │ │ │办法》和《广州市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 政 │ │ │ │ │ │ │》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 │广州市养│ │ │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 │
│ 类 │ │犬管理规│1995年 │ 2 │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 │
│ │ │定 │11月30日│ │销售店(档)的批准 │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 │
│ │ │ │ │ │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 │ 2 ├────┼────┼───┼──────────┼─────────────────────────┼─────────┤
│ │ │ │ │ │ │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 │ 3 │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 │ │ │犬只诊疗服务的批准 │续。 │国动物防疫法》第四│
│ │ │ │ │ │ │ │十五条的规定申领。│
│ ├──┼────┼────┼───┼──────────┼─────────────────────────┼─────────┤
│ │ │ │ │ │ 市、县级市民政部│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
│ │ │ │ │ 4 │门对生产、销售殡仪丧│,须经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
│ │ │ │ │ │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 │
│ │ │广州市殡│1998年 │ │审查批准 │ │ │
│ │ 3 │葬管理规│2月18日 ├───┼──────────┼─────────────────────────┼─────────┤
│ │ │定 │ │ │ 民政部门对公墓、│ │ │
│ │ │ │ │ 5 │骨灰堂(楼)的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 │
│ │ │ │ │ │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 │
│ │ │ │ │ │)、公墓广告的同意 │ │ │
│ ├──┼────┼────┼───┼──────────┼─────────────────────────┼─────────┤
│ │ │ │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 │
│ │ │ │ │ 6 │当地水上从事娱乐业的│在地水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审核同意 │ │ │
│ │ │广州市水│1999年 ├───┼──────────┼─────────────────────────┼─────────┤
│ │ 4 │上治安管│8月6日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 │
│ │ │理条例 │ │ │当地水上开办收购生产│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
│ │ │ │ │ 7 │性废旧金属业的《特种│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 │
│ │ │ │ │ │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 │
│ │ │ │ │ │发 │ │ │
├──┼──┼────┼────┼───┼──────────┼─────────────────────────┼─────────┤
│ 财 │ │ │ │ │ │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
│ │ │ │ │ │ │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 │
│ │ │ │ │ │ │公路上行驶; │ │
│ 经 │ │ │ │ │ │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 砍伐路树的许可│
│ │ │广州市公│1994年 │ │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手续依照《中华人民│
│ │ 5 │路路政管│1月20日 │ 8 │对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 类 │ │理条例 │ │ │的批准 │、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 │ │ │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办理。 │
│ │ │ │ │ │ │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 │
│ │ │ │ │ │ │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 │
│ │ │ │ │ │ │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 │
│ │ │ │ │ │ │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 │
│ │ │ │ │ │ 邮政部门对经营邮│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 │
│ │ │广州市邮│ │ 9 │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6 │政管理条│1994年 │ │递文件业务的审批 │申请营业执照。 │ │
│ │ │例 │5月20曰 │ │ │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 │
│ │ │ │ │ │ │合同。 │ │
│ │ │ │ ├───┼──────────┼─────────────────────────┼─────────┤
│ │ │ │ │ 10 │ 邮政部门对经营其│ 第十五条 第三款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 │
│ │ │ │ │ │他邮政业务的批准 │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 │
│ ├──┼────┼────┼───┼──────────┼─────────────────────────┼─────────┤
│ │ │广州市城│ │ │ │ │ │
│ │ │乡农副产│1995年 │ │ 市商业管理部门对│ 第十条 开办集贸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 │
│ │ 7 │品集贸市│1月12日 │ 11 │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核│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需│ │
│ │ │场管理条│ │ │准 │经市政府商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 │
│ │ │例 │ │ │ │ │ │
│ ├──┼────┼────┼───┼──────────┼─────────────────────────┼─────────┤
│ │ │广州市牲│ │ │ │ 第九条 第一款 凡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凭│ 定点屠宰的许可│
│ │ 8 │畜屠宰和│1996年 │ 12 │ 市人民政府对《屠│市人民政府发给的《屠宰许可证》,办理有关证照,领取│手续依照国务院《生│
│ │ │肉品销售│8月29日 │ │宰许可证》的核发 │《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牲畜屠宰。 │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 │ │管理条例│ │ │ │ │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 │ │ │ │ │ │ │ 危险物品的生产│
│ │ │ │ │ │ │ │、经营、储存单位以│
│ │ │广州市生│ │ │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 │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 │ 9 │产安全监│1999年 │ 13 │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专│ 第十四条 第三款 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察条例 │6月9日 │ │职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员的从业许可,依照│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 │ │ │ │ │ │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 │ │ │ │ │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 │
│ │ │ │ │ 14 │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方应签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 │
│ │ │ │ │ │员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 │
│ │ │ │ │ 15 │对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 │
│ │ │ │ │ │动者的简章、启事的审│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
│ │ │广州市劳│1999年 │ │核 │政部门审核。 │ │
│ │ 10 │动力市场│8月6日 ├───┼──────────┼─────────────────────────┼─────────┤
│ │ │管理条例│ │ │ │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一)有机构章程;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 │ │ │ 16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 │
│ │ │ │ │ │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的│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 │
│ │ │ │ │ │条件限制 │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 │
│ │ │ │ │ │ │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 │
│ │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区、县级市旅游行│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拟设地│ │
│ │ │ │ │ 17 │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在│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 │
│ │ │ │ │ │其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广州市旅│1999年 │ │的审核同意 │ │ │
│ │ 11 │游管理条│12月16日├───┼──────────┼─────────────────────────┼─────────┤
│ │ │例 │ │ │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 │
│ │ │ │ │ 18 │门对旅游景区(景点)│务的人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 │
│ │ │ │ │ │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 │ │
│ │ │ │ │ │员导游上岗证的核发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套保修业务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 │
│ │ │ │ │ │对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事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进行│ │
│ │ │ │ │ 19 │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发给公共客运│ │
│ │ │广州市公│ │ │保修业务的公共客运资│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 │
│ │ │共汽车电│2000年 │ │质证书的核发。 │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 │
│ │ 12 │车客运管│1月14日 │ │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 │
│ │ │理条例 │ │ │ │配套保修业务。 │ │
│ │ │ │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 │
│ │ │ │ │ 20 │对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培训,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 │ │
│ │ │ │ │ │员上岗证的核发 │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 │
│ │ │ │ │ │ │电车经营服务。 │ │
├──┼──┼────┼────┼───┼──────────┼─────────────────────────┼─────────┤
│ 城 │ │ │ │ │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 │
│ │ │ │ │ │对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 │
│ │ │ │ │ 21 │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设置│施;或者设置堆放场所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 │
│ 乡 │ │广州市饮│ │ │堆放场所的环境影响报│当先征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同意。 │ │
│ │ │用水源污│1987年 │ │告书(表)的同意 │ │ │
│ │ 13 │染防治条│1月17日 ├───┼──────────┼─────────────────────────┼─────────┤
│ 建 │ │例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三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部门对直接或者间接向│项目,其定址、施工、投产,应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 │ │ 22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审查同意。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
│ 设 │ │ │ │ │项目的定址、施工的审│、同时施工、同时运转。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 │ │ │查同意 │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 ├──┼────┼────┼───┼──────────┼─────────────────────────┼─────────┤
│ 环 │ │ │ │ │ │ │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 │ │ │ │ 23 │部门对新建、扩建、改│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境 │ │ │ │ │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理的规定,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
│ │ │广州市大│ │ │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 │ 14 │气污染防│1991年 │ │ │ │。 │
│ 保 │ │治规定 │10月16日├───┼──────────┼─────────────────────────┼─────────┤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大气环境│ 主要大气污染物│
│ │ │ │ │ │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质量的需要,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排放许可证依照《中│
│ 护 │ │ │ │ 24 │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大气污染物限量排放许可证│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 │ │ │ │ │大气污染物限量排放许│。 │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 │ │ │ │可证的核发 │ │的规定办理。 │
│ 类 ├──┼────┼────┼───┼──────────┼─────────────────────────┼─────────┤
│ │ │ │ │ │ │ │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 │ 25 │部门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
│ │ │ │ │ │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 │条的规定,办理建设│
│ │ │ │ │ │建设的审查同意 │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 │ │ │ │的审批手续。 │
│ │ │广州市环│ ├───┼──────────┼─────────────────────────┼─────────┤
│ │ │境噪声污│1994年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 │
│ │ 15 │染防治规│5月20日 │ │部门对建筑或者市政工│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 保留建设行政管│
│ │ │定 │ │ 26 │程需延长作业时间、在│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理部门的“证明”。│
│ │ │ │ │ │夜间连续施工的批准 │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 │ │ │ │ │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 │
│ │ │ │ ├───┼──────────┼─────────────────────────┼─────────┤
│ │ │ │ │ │ 公安部门对在市区│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未经批准│ │
│ │ │ │ │ 27 │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使│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 │
│ │ │ │ │ │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经公安部门批准。 │ │
│ │ │ │ │ │宣传车的批准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 │
│ │ │ │ │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 │
│ │ │ │ │ 28 │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和垃│,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 │ │ │圾槽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 │ │ │ │验收 │ │ │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 │
│ │ │广州市城│ │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机动│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 │
│ │ │市市容和│1995年 │ 29 │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 16 │环境卫生│9月1日 │ │方案的审核 │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 │
│ │ │管理规定│ │ │ │务。 │ │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 │
│ │ │ │ │ │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 │ │
│ │ │ │ │ │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 │
│ │ │ │ │ 30 │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 │
│ │ │ │ │ │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 │
│ │ │ │ │ │的审核同意和环境卫生│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 │
│ │ │ │ │ │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发│ │ │
│ │ │ │ │ │放 │ │ │
│ ├──┼────┼────┼───┼──────────┼─────────────────────────┼─────────┤
│ │ │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 │
│ │ │ │ │ 31 │管部门对非本市的设计│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 │
│ │ │ │ │ │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 │划设计的核准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
│ │ │ │ │ │ │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 │
│ │ │ │ │ │ │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 │
│ │ │ │ │ │ │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 │
│ │ │ │ │ │ │,珠江广州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 │
│ │ │ │ │ │ │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 │
│ │ │ │ │ │ │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 │ │
│ │ │ │ │ │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 │ │ │ │ │ │ (二)本条第(一)项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 │
│ │ │ │ │ │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
│ │ │ │ │ │ │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 │
│ │ │广州市城│1996年 │ │ │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 │
│ │ 17 │市规划条│1月12日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 │
│ │ │例 │ │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 │
│ │ │ │ │ 32 │城市规划部门对经营性│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 │
│ │ │ │ │ │建筑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 │
│ │ │ │ │ │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位建设工程,还须经市│ │
│ │ │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 │
│ │ │ │ │ │ │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 │ │
│ │ │ │ │ │ │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 │
│ │ │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 │
│ │ │ │ │ │ │15日内予以否决。 │ │
│ │ │ │ │ │ │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 │ │ │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 │
│ │ │ │ │ │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 │
│ │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
│ │ │ │ │ │ │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 │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 │
│ │ │ │ │ │ │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 │
│ │ │ │ │ │ │,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 │
│ │ │ │ │ │ │按下列权限审批: │ │
│ │ │ │ │ │ │ (一)公共绿地,属市、市辖各区管理的,由市城市│ │
│ │ │ │ │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的和单位、个人出│ │
│ │ │ │ │ │ │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 │ │ │ │ │ │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理的│ │
│ │ │ │ │ │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辖各区、建制镇│ │
│ │ │ │ │ │ │管理,或者单位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 │
│ │ │ │ │ │ │门审批。 │ │
│ │ │ │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经市城市规划行│ │
│ │ │ │ │ │部门对城市绿地的工程│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5〕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和关闭工作责任制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县、乡人民政府。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执法监察措施,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和关闭工作方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接受监督指导。
二、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凡属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且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新、改、扩建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机构审查或验收合格而擅自投产的,已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煤矿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炭生产,认真进行整改。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同时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法暂扣或收回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列入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查整改、查责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安全。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条件较好的煤矿要早整顿、早达标,经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只有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三、对停而不整、违法生产的煤矿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各产煤州(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的煤矿派驻监督联络员,以随时掌握停产整顿情况。对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对整顿无望、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昼停夜开或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对乱采滥挖、假借探矿名义非法组织基建和生产、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破坏资源、超深越界开采的矿井,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凡属上述依法查处的煤矿,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关闭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同时向社会发布关闭矿井公告。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被关闭矿井的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炸毁井筒、拆除电源和所有设施设备、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而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或属“四关闭”而未关的煤矿,违法生产酿成事故的,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1—5倍处以罚款,同时按照党纪政纪从重从严追究责任,除吊销煤矿负责人资质证书外,五年内不得从事煤矿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和其它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者,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各产煤地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和省电力公司等九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产煤州(市)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情况和“五整顿、四关闭”及瓦斯集中整治等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一)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煤矿区
西宁市、海北州、海西州。
(二)联合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联合执法检查共分两个组。
第一组检查海西煤矿区,由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参加。
第二组检查西宁、海北煤矿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参加。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应联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三)联合执法检查的时间
联合执法检查于2005年9月初进行,检查时间为5—7天。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单位自行掌握。
(四)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对属于“四关闭”或整顿无望、停而不整、明停暗开、违法生产的矿井依法关闭的情况,对乱采滥挖、以探矿名义非法组织基建和生产、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破坏资源、超深越界开采的矿井依法关闭的情况,是否实施了依法关闭措施,是否达到了关井标准。
2、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情况。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是否依法下达了停产整顿监察指令,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进行了公告。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依法暂扣和收回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监察情况。所有停产整顿矿井是否真正停止采煤,整改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是否做到了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查整改、查责任落实。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监督其制定了整顿方案,明确了整改内容、方法,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明确了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许可标准的矿井是否进行了依法关闭。
4、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及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依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要求,足额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足额交纳了安全风险抵押金。
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落实情况。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得到了落实。
(五)联合执法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执法检查组要听取所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开展执法检查主要内容的情况汇报,并查阅执法检查主要内容的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执法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矿区进行重点抽查。要深入一线,深入现场,主要检查“五整顿、四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通知、监察指令的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
3、提出建议,限期整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所到州(市)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所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建议,并与州(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向省政府上报执法检查专题报告。
(六)其它事项
1、玉树、果洛州人民政府要按照联合执法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本地区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小煤矿规范管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3、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年底前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举报电话:
0971—6316931
0971—631693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