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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6 09:0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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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邮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国邮发〔2011〕30号)、《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合作,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
  快递服务是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网络零售是网络化的新型零售形式,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相互依存、互为支撑,业务合作日趋紧密、关联领域不断拓展,呈现出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有力促进了两个市场的发展壮大。同时,在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调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衔接不顺畅、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如运营配套、信息共享等方面仍存在着差距。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是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切实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发展瓶颈,释放产业活力,实现产业共同做强做大的有效途径。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符合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合作基础坚实,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二、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快递市场与网络零售市场长远发展要求,优化发展环境,健全产业联动政策,消除协同发展障碍,推动快递服务转型升级,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协调推进。政府部门、企业要分别发挥产业引领和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快递与网络零售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提升竞争实力,推动两者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平等互利,互信合作。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是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间开展合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坚持双方自愿、互利共赢、友好诚信,夯实互信基础,不断推动合作深化。
  消除瓶颈,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最终用户、双方企业共同关注的制约协同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扶持力度,形成重点带动、整体推进。
  三、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优化协同发展政策环境。
  积极争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财政、税收、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协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实现《快递服务》标准与《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的有效对接,推进快递服务和网络零售协同标准化、一体化进程。统筹协调双方资源优势,在快递节点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重合地区建立协同发展示范基地。深入开展协同发展热点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为相关政策出台提供理论支撑。
  (二)推动双方信息共享、标准对接。
  推进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对接机制建设,加快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推动快递统计监测系统与网络零售统计监测体系、统计监测网络对接,逐步实现行业统计信息的共享与交换。逐步建立基于快递服务和网络零售的公共信息化服务平台,满足政府职能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最终用户之间的信息发布、查询、交换需求。鼓励行业间、企业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面向网络零售的快递配送信息开放式平台,加快快递信息系统与网络零售系统的融合进程。
  (三)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引导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诚信度,增强消费者信心。加快实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级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评价信息。推进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评、互认。建立健全行业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实时向社会推荐诚信企业。
  (四)鼓励快递企业构建与网络零售配套的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在全国物流节点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重合地区建设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有条件的可形成自主航空运输能力。大幅提升揽收、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针对网络零售的特点,鼓励快递企业开发多品种、个性化服务的产品体系,拓展服务领域,满足网络零售差异化需求,构建“便捷高效、竞争有序、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快递服务体系。
  (五)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
  支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快递企业提供和开发符合网络零售需求的代收货款、保价快件、验货签收等增值服务,促进业务合作深化。积极引导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以促销活动联动和业务分流联动为主的业务协同机制,减缓业务旺季网络零售对快递服务压力。引导具备条件的快递企业建设“仓配一体化”的快件处理中心,推进快件的一站式、规模化、集约化进程。探索构建农村快递服务模式,加大网络零售向农村的拓展力度,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联合经营或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的一体化整合。
  (六)深化安全领域合作。
  制定涉及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领域的联动性安全措施。积极推动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流通回溯机制的对接,逐步实现对商品储存、销售、运输等重点环节的一体化安全监控。进一步促进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应急预案对接,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领域安全管理,防范用户信息泄露。鼓励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传递安全。积极引导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七)提升快递服务网络零售科技应用水平。
  支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开发运用物联网相关技术,加快推广无线射频识别、导航定位、商品服务追溯等创新应用。鼓励快递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专用技术装备,推进重点快递企业普遍使用手持终端(PDA)设备,提升网络零售快递服务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快递企业开发应用网络在线工具,推进快递解决方案与网络零售业务流程的融合。
  四、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有关要求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将统筹协调,建立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政策解决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密切沟通,抓出成效。
  双方行业协会组织要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协调沟通,促进相关工作开展。中国快递协会要积极落实《快递服务》标准,扎实推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快递企业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品牌专业化建设。
  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展广泛合作。快递企业要加快推动转型升级,加强产业链联动,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服务能力,大力支持网络零售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上下游互利共赢。电子商务企业要着力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加强与快递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业务联动,提升协同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请将《意见》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邮政局、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但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了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举办的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和分析评价。创新工作载体,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三、试点地区


  民政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万载县、山东省泰安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荆州市、湖南省常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万州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凯里市、陕西省宝鸡市、兴平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等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省级试点地区。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在城乡基层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排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


  (二)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活动,督促村(居)委会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


  (三)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作用,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将救助保护机构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服务。


  (五)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分析梳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法规政策、强化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协同的相关措施,构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衔接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和试点地区要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三)提升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象、范围、定位和思路,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整体架构和基本模型,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式方法,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民政部确定试点地区要尽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备案后实施,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民 政 部
2013年5月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春季是雷击、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期,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的高发期,也是很多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的时期,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增加。针对春季多发易发事故特点,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现特发出预警,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落实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特别是抓好学校门卫防范、宿舍值班、巡逻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及时制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排查学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严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坚持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在组织春游、运动会、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外出集体活动时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活动前有预案,活动中抓落实,活动后作总结,将安全保卫落实到活动各个环节,严防交通事故、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意外伤害、野炊引发火灾等各类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学生集体活动安全。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深入开展常规安全教育和演练,充分利用教育部网站和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网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春季篇)、《〈安全小卫士儿童伤害预防手册〉优秀课例集与教学资源包》、《气象防灾避险指南》、《应对地震灾害自救自护常识》、《电梯乘用安全宣传片》等资源,积极配合各地地震部门开展的“平安中国”防灾宣导系列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要联系家长共同做好学生上下学路上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把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