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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09 01:5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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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和落实。

第三条 市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丽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每人每年至少领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各1件。

领办件由市政府商市人大、市政协后确定。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交办和承办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是市人大代表建议的交办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是市政协提案的交办机关。

上级机关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交办: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建议提案交办机关通过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实行网上预交办,明确承办单位异议调整期限,并书面通知各承办单位。交办机关在市“两会”闭会后一个月内通过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交办,并书面通知各承办单位。

交办文件签发之日为交办日,交办内容以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的交办为准。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市政协提案委书面通知承办单位,并通过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进行交办。

(三)领办件和督办件与其他建议、提案一起交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预交办通知后,对收到的建议、提案要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调整主办或会办单位的,应在预交办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承办单位对预交办的书面反馈意见,由交办机关研究核实后明确调整意见,并及时通知各有关承办单位。交办后,承办单位不再进行调整,领办件、督办件根据领办领导、督办领导批示调整的除外。

承办单位对预交办、交办的建议提案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 领办领导在确定领办件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

领办件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交承办单位,同时复印给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

督办件的批示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交承办单位,同时复印给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制订办理工作计划,并于交办后20个工作日内报交办机关。

主办单位收到领办件和督办件的批示后7个工作日内逐件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审核,分管秘书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办理方案必须明确办理责任、拟办意见、工作措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办件、督办件的办理。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领办件、督办件要亲自研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办、督办领导反映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当好参谋,努力创造条件解决问题,做好答复后的落实工作;对单位自行确定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包括所有政协的集体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会办意见录入建议提案办理系统,并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当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对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会办。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5天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会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主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领办件、督办件延长办理期限的,需报经领办领导、督办领导同意,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最迟必须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复。

第十四条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按市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要求办理。



第五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的联系、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的意见。鼓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体面商、个别面商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前,主办单位必须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者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正式行文答复;需要申请延期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必须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主动与领衔代表或提案者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

领办件、督办件在答复前要召开面商会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面商会由主办单位负责召开,承办单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交办机关参加。主办单位应积极邀请领办、督办领导参加面商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按照公文格式行文,谁主办、谁答复。答复件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会办单位给主办单位的会办意见,以便函的形式,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领办件的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负责跟踪督查。

主办单位答复领办件前将办理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初审、分管秘书长审核、领办领导审定,并及时向领办领导反馈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必要时,承办单位根据领办件的内容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市人大、市政协办理制度对督办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答复行文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建议、提案及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答复意见应按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C”标明。

第二十一条 建议、提案办理须逐件答复,答复意见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将答复意见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领衔代表或提案者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政协,以及会办单位,并同步将答复意见按要求录入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

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根据交办要求做好沟通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从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下载《丽水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丽水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填写建议或提案编号和承办单位名称后,与答复意见一并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的领衔人。

主办单位收到市人大代表反馈的征询意见表后要及时将反馈意见录入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并复印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

提案者直接向市政协提案委反馈办理意见,并由市政协提案委负责将反馈意见录入丽水市建议提案系统。

第二十三条 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针对不满意情况,认真研究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六章 复查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交办机关。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跟踪办理工作制度,对上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对承诺的事项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回头看”情况分别报送交办机关。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市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承办单位的问题解决率、按时办结率、面商率、满意率等。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每五年组织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承办件和办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领办件是指市政府领导领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办件是指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督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大会发言和市政协大会发言需要办理的,由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办事机构交办,承办单位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丽政办〔2001〕5号)和《市政府领导领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制度》(丽政办发〔2006〕40号)予以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饲料生产和质量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并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2003年6月前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饲料业已经形成门类比较齐全、功能比较完备的产业体系,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基础产业。但目前在饲料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饲料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不够合理,饲料原料的质量和生产能力有待提高,饲料业的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健全。为促进我国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饲料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方面。大力发展饲料业,不仅能够带动饲料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而且还可以促进粮食加工、转化与增值,推进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同时,通过发展饲料业提升农业产业层次,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

  (二)发展饲料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按照比较效益和市场需求种植饲料作物,可提高种植效益;通过饲料原料的加工转化,可促进饲料资源的增值;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三)发展饲料业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有力措施。大力发展饲料业,延长产业链条,发挥农副产品加工的后续效益;推动养殖业结构升级换代,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同时,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名牌畜禽和水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四)发展饲料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的饲料业,是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提供卫生安全和营养丰富的动物性食品的基本保障。

  二、明确饲料生产和安全监管的目标

  (一)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的饲料生产体系。面向市场,依靠科技,科学利用和综合开发各类饲料资源,积极推进安全优质高效和替代进口饲料产品的生产,加快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饲料生产体系,以实现大宗饲料原料和饲料总量供求的基本平衡。

  (二)健全和完善饲料安全监管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紧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饲料质量标准体系、健全的饲料监测体系和规范的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把我国饲料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优化饲料产业结构和布局

  (一)调整饲料产业结构。稳定发展配合饲料和单一饲料,加快发展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实现饲料品种系列化、结构多样化。努力开发新型饲料资源和饲料品种,压缩一般性饲料品种,加快饲料产品的更新换代,满足不同饲养品种、饲养方式对饲料产品的需求。

  (二)优化饲料产业区域布局。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对饲料业布局进行调整。东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突出发展高附加值和创汇能力强的饲料加工业、饲料添加剂工业和饲料机械工业;中部地区要大力发展饲料原料和饲料加工业,提高饲料加工深度;西部地区要建设饲料饲草等原料生产基地,加快发展浓缩饲料加工业和饲料添加剂工业,推广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三)加快饲料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抓紧建立优质饲料基地,扩大专用饲料作物种植,提高饲料原料的质量和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区要积极推广间作套种、立体种植技术,稳步推进由粮食、经济作物二元种植业结构向粮食、经济作物和饲料三元种植业结构的转变,增加饲料总产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冬闲田种植牧草,实行草粮轮作,增加冬春季青绿饲料供给。西部地区要通过退耕还林(草)建设饲草生产基地,重点发展优质饲草生产。

  四、大力推进饲料业科技进步

  (一)加快饲料业科研与开发。以研究开发蛋白质饲料、农副产品饲料生产及高效利用技术为重点,开发非粮食饲料;广泛应用生物、精细化工等技术,加速研制并推广安全、高效、无污染的饲料添加剂,逐步替代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大力推动优质环保型饲料、专用饲料和安全饲料科学配方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研究开发大型饲料加工设备及成套技术。加快饲料工业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推进饲料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大中型饲料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研发中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饲料生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一批新型的饲料产学研联合体,加快饲料重大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或入股等方式,完善科技人员分配机制,促进饲料业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加强饲料业技术推广工作。鼓励科研单位、学校、饲料企业和其他中介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把“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计划”等与加强饲料专业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开展饲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认真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地方各级饲料技术推广部门要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继续加大青贮饲料和氨化秸秆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力度,加快农区秸秆养畜过腹还田示范区建设。

  五、依法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一)制定完善的饲料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饲料工业标准体系。在逐步提升现有的饲料原料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加紧修订完善饲料卫生安全强制性标准,尽快制定转基因和动物性饲料检测方法标准。重点扶持一批国家级骨干饲料科研机构,为各类饲料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当前,应优先制定饲料生产和畜禽等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药品的速测方法标准,以及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检测方法标准。

  (二)加强饲料监测体系建设。以国家级饲料监测中心为龙头,部省级饲料监测中心为骨干,地、县级饲料监测站为基础,进一步加强饲料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实施饲料安全工程,改善饲料监测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全国饲料安全信息网络,完善饲料业信息采集和发布程序,逐步把饲料监测机构建设成产品质量检测评价中心、市场信息发布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和专业人才培训中心,提高饲料监测体系的整体水平。

  (三)切实抓好饲料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测,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抓好对饲料业的监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抗生素滤渣等国家明令禁用的药品,对于允许添加的药品,在使用上要符合有关休药期的规定要求。禁止给反刍类动物喂食哺乳类动物性饲料。防止假冒伪劣饲料产品和禁用药品流入市场。

  (四)完善饲料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抓紧起草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完善饲料安全监管制度。全程监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切实抓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切实履行饲料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制定饲料安全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并会同公安、工商、药监、环保、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坚决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添加禁用药品的行为。加强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严密监控动物性饲料、转基因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流向,消除各种隐患,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和规范饲料产品市场秩序,对于生产不合格饲料产品和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停产整改,跟踪监测。对于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饲料企业,要取消其生产和经营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深化饲料企业改革

  (一)完善饲料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饲料企业经营机制。在进一步深化国有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改革的同时,鼓励发展非公有制饲料企业。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以财务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支持饲料企业开展优势互补,实现资产优化重组,不断提高饲料企业的竞争能力。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强的核心饲料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提高饲料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饲料企业与农民联系紧密的特点,鼓励饲料企业采取“订单农业”、“公司加农户”等方式,把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结起来,形成较为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利益关系。支持饲料企业、专业大户和经纪人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饲料企业列为农业产业化龙头重点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三)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我国农业比较优势,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我国饲料业的对外开放步伐。建立和完善饲料业的出口支持服务体系,及时跟踪国际先进的技术信息和市场动态,充分发挥饲料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价格协调、纠纷调解和行业损害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反倾销和应诉工作的组织与指导,更好地为饲料产品出口服务,促进饲料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饲料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饲料业发展和饲料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饲料业的重要性,把发展饲料业作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饲料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饲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饲料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安全监管和协调服务工作,发挥各级饲料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三)稳定完善饲料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对饲料行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各种乱评比、乱罚款和乱收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饲料企业跨区域收购所需的饲料原料。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仓储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搞好与饲料企业的购销衔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四)多渠道增加对饲料业的投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饲料业的资金投入力度,重点用于饲料高新技术开发和推广,以及市场信息体系、监测检验体系、秸秆养畜示范项目和优质饲料基地建设。有关部门要支持饲料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商业银行要对饲料企业生产和经营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饲料行业,加快饲料业利用外资步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1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