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1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149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自2007年以来,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先后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在提高公司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近来个别保险公司在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过程中,委托或变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并向其支付手续费,严重违反了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有关规定,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坚决予以遏止。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规定,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将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开办电销专用产品。

  二、各公司电销业务管理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机构管理,认真排查违规隐患,及时制止违规销售。

  三、各公司应改进电销业务流程,增强电脑系统的分析、识别、控制功能。对于使用同一个电话号码为多辆机动车投保的情况,要能迅速甄别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关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杜绝。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司应对照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要求,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地区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我会。

  五、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电销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或以“贴费”等方式变相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籍机动车辆预收通行费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籍机动车辆预收通行费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筹集道路桥梁建设资金,缓解长春市市区交通拥挤状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春市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在籍机动车辆(不含轻便摩托车),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车辆外,均应按年度缴纳预收通行费。
第三条 预收通行费向在籍车辆车主征收。预收通行费,由市交警支队配合市城建局征收。
第四条 预收通行费年收费标准:
(一)8吨以上(含8吨)车辆,每台1000元。
(二)4吨以上(含4吨)、8吨以下车辆,每台800元。
(三)出租车、小公共汽车每台1000元。
(四)4吨以下车辆(不含出租车),每台600元。
(五)摩托车每台300元。
第五条 对下列车辆免征预收通行费:
(一)消防、公安、警备、救护等特种车辆。
(二)军用车辆(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营运的车辆)。
(三)城市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
(四)城市环境卫生和殡葬专用车辆。
第六条 对于停产、半停产企业可酌情减免预收通行费。企业由于停产、半停产报停的车辆,当年报停时间满8个月以上者,当年免征;车辆虽在运行,但全年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基本工资的企业车辆减半征收。
第七条 预收通行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道路桥梁建设,由征收单位逐月上交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实收额的1%付给征收单位代征业务费。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票据。征收单位无收费许可证或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处以收费额二至三倍罚款。车主未交预收通行费的,公安部门不予年检或换发牌照。
第九条 预收通行费,企业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局会同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8月20日
关于《从历史角度看稳定与利益的中西法律博奕》的若干评论

龙城飞将


  长沙黄强律师的博客上有一篇文章《从历史角度看稳定与利益的中西法律博奕》,读来觉得内容新颖,值得我们深思。下面内容是我对该文的评论:
  “在我国,稳定压倒一切绝不是一句简单的空话,其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是中华民族长期历史进化得出的唯一性结论。历史上,从根本上说,所有的法律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上,或是为维护稳定而服务”。
  正确。历史上的国家都是阶级的国家,作为阶级的国家其首要的任务是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其次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关系协调与平衡。我们历来的法理书也是这样告诉我们,“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可见,谁喊安定,就是用法在维护谁的利益。

  “在西方,自从罗马法面世以来,市民对权利的追求更加空前高涨,导致利益的平衡规则出台并不断完善。利益是西方社会衡量一切事务的几乎唯一标准;利益成为西方社会不断进步的指南针;利益成为西方市民高于一切的标准系不得不然的结果”。
  正确。再补充几句。要分清楚是谁的权利,谁的利益。泛泛而谈的权利与利益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最终只落实到有产者和有权者的身上,社会上广大的无产阶级和社会的中下层人民则是得不得其应有的权利与利益。

  “近代历史,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仁人志士几乎全面引进了罗马法等西方法律,开始了向西方学习利益平衡之术的曲折过程,但没有能够挽救清朝政府的命运,也没能够挽救蒋介石国民政府的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罗马法等西方法律全面废止,利益平衡之术几乎遭到全面否定”。
这充分说明,法永远是统治的工具。当一个社会需要某种法律体系时,就会创造或者引进。不需要时,就会抛弃或修改。

  “反观同期西方社会,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西方维护利益的法律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国际化;西方社会在利益的指引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中西方的差距越来越大”。
  仍是上面那句老话,维护了谁的利益,值得研究。比如,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的国家现实中维护了谁的利益,损害了谁的利益呢?

  “利益平衡规则的出台及在我国大力发展也是历史的必然”。
  利益平衡,是平衡哪些利益?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在我国也算有些深入人心”。
  是的,法治在我国算是深入人心。主要再现是,一、法律的规定。二、教科书的内容。三、广大人民也懂得了以法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学着打官司,去上级单位上访,甚至游行示威或跳楼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有一个代名词,就是不执行法律的代名词,给不执行法律的规定找出的借口。还有,每逢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一些法学专家们就用法理来代替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专家的口水淹没了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口治大于法治。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具体部门法的法理和法律不分,这就造成人们以所谓的法理来代替法律的根源之一。所以,法治虽深入人心,但并不没有变为普通的中国的司法实践。

  “西方的利益思维与我国固有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由此,引起了中华民族的深刻反思,中国的法治到底该如何走,走向何方?讲稳定,就要维护大局,从社会全局出发看问题;讲利益,那就要权利至上,利益至上,各种利益冲突时讲究利益平衡。
  个人认为,自古以来,我国是在稳定的基础上讲利益,稳定为先;西方是在利益的基础上讲稳定,利益为先。从另一方面说,我国讲权力,西方讲利益;我国用权力维护稳定,西方用利益来维护稳定”。
这两段话讲得好,值得国人深思。

2009-11-16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