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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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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经中央领导批准,现将《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doc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 行)


2012年2月

简要说明


1.测评体系构成:分为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党委政府版)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高校版)。
2.测评对象:党委政府版主要用于测试省(区、市)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高校版主要用于测试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
3.结构:党委政府版包括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高校版包括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
4.数据采集方法: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两种方法。材料审核以测评年度前两年的材料为主,各类数据取测评年度前两年的平均值。实地考察采取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
5.测评结果: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D描述测评结果,分别对应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领导体制 1.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心重视,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每年召开相关工作协调会
2.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有工作部署和考核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工作机制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有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高校工作机制,党委政府领导每年深入高校作形势政策报告≥5人次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和督查
4.定期开展所在地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条件保障 2.1制度保障 1.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意见
2.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实施意见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队伍保障 1.有组织、人事、教育等党政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文件和措施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核定落实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
3.对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高校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
5.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6.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境内外培训,有实施队伍轮训的规划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经费保障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的为D
3.社会环境 3.1文化建设与舆论氛围 1.有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的措施,及时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
2.推出有益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形成高雅艺术进校园的机制,每年集中开展文化市场的专项治理
3.加强对当地主流媒体的监管,弘扬主流意识文化
4.依法加强对各类网站的管理,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5.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扎实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优良学术风气 1、3、5材料审核,2、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费开放
2.支持并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基地
3.支持并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3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专门机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有专项部署
2.每半年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3. 打击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各类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4.学校及周边200米内无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和无证经营摊点等 2、3材料审核,1、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统筹协调 4.1课堂教学 1.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2.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的培训培养和管理,每年按要求开展骨干教师研修
3.制定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的措施,明确教师的育人职责与要求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1.支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
2.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
3.积极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和手段
4.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建设,建立高校与专业卫生机构之间大学生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治疗的转介机制
5.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党团工作 1.定期召开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定期召开高校共青团工作专题工作会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科学研究 1.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其六个二级学科的具体发展规划
2.有省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并经常性开展工作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列入各级 社科(哲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规划
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12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0,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8,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6,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工作定位与思路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2.“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具体体现
3.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明确思路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1.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
2.学校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
3.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办法
4.学校有关部门有明确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并完成相应任务
5.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分别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4学时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队伍建设 2.1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队伍 1.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组织、协调、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明确要求
2.每年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履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有考核
3.对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党课团课等教学有具体管理措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队伍 1.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 ,专任教师按不低于师生1:400的比例配备
2.鼓励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
3.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的比例不低于学校重点学科高级岗位设置的平均水平,且不得挪作他用
4.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
5.按照要求选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全国和省(区、市)培训、研修,每学年至少安排1/4专任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
6.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表彰纳入学校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并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确定一定比例,进行统一表彰 1、2、3、5、6材料审核,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1.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研究生配备有专职辅导员
2.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
3.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和待遇
5.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开展队伍轮训,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6.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并纳入教师表彰体系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思想政治理论课 3.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1.独立设置直属学校领导的、与学校其他二级院(系)行政同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二级机构,并配齐机构主要负责人
2.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同时应作为重点学科建设
3.落实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规定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
4.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
5.实践教学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建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覆盖大多数学生
6.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 1、2、4、6材料审核,3、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形势与政策教育 1.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
2.落实规定的课时和学分
3.制定并落实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制度
4.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校外专家学者、校级领导为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的制度并有效实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4.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 1.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宣传教育
2.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以及党史宣传教育
3.利用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
4.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实践育人 1.将实践育人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
2.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育人基地
3.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4.支持、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
5.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将军事训练纳入必修课
6.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典型,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 1、3、4、5、6材料审核,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校园文化建设 1.有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并加强校园统一标识建设
2.有校训、校徽、校史陈列馆(室)
3.有加强科学道德和校风学风建设的措施,并开展督查工作
4.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事件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5.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及生活园区文化活动
6.努力开展校园文化创新,打造活动品牌 3、4、5、6材料审核,1、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1.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总体规划
2.建有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积极推进大学生网络社区建设,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有专门的网络用户归口管理部门,有完善的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有校园网站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用户上网实名注册 1材料审核,2、3、4材料审核与网络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5 心理健康教育 1.有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场所
2.按师生比不低于1:5000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且不少于2名
3.有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专项经费
4.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形成系列课程体系
5.建立有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有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
6.每年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在校学生建有心理健康档案
7.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3、4、6、7材料审核,1、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七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四至五项为B;符合其中四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6资助育人 1.有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达到学校事业收入的4% ,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7就业创业教育 1.有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或选修课
3.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8党团组织建设 1.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本科学生高年级和研究生有党支部
2.建立党校、团校,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学生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校级团组织独立设置,院(系)、班级团学组织健全
4.按规定发展学生党员,开展党团组织生活
5.按规定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6.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配备社团指导老师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条件保障 5.1学生教育活动设施建设 1.建有专门的学生活动用房,有完善 的活动设施并得到充分利用
2.学生宿舍楼或生活园区设有学生党团活动室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2经费投入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 设立专门预算科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占学校上一年度政府拨给的事业费和收缴的学生培养费或学杂费总收入比例应逐年增长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的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3科学研究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和课改课题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为D
6.育人环境 6.1校园安全稳定 1.有维护安全稳定的综合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2.有校园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审批制度
3.按需要设置校园安全标识,校园安全通道畅通
4.有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措施和办法
5.有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的措施和办法
6.有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
7.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8.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1、2、4、5、6、7材料审核,3实地考察,8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第八项为一票否决,有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为D;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五至六项为A;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三至四项为B;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6.2家庭与社会参与 1.学校建立并落实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制度
2.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
3.学校与社区有合作育人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 1、2材料审核,3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20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5,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12,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10,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7号

1996-12-26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28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件: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事业  经营  附属单位  其他           +   +     +        收入  收入  上缴收入   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 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 财文字[1996]6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八号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种种原因,作为与《规则》配套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前暂不能出台,近期仍需继续执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能够顺利实施《规则》,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混乱现象,现将《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会计制度)协调衔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前,各事业单位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出台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现行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下,为了基本满足《规则》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的要求,需要在编制预算、决算报表时,对《规则》中有关项目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做相应转换,具体转换办法见附件,请按照执行。
  三、转换办法中规定的科目对应关系,仅限于事业单位填报预算、决算表时使用,日常会计核算暂不按《规则》有关项目记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项目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相关科目的对应关系
附件: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项目与现行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相关科目的对应关系









《规则》
有关项目


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



全额单位


差额单位


自收自支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


拨入经费
拨入专项资金


拨入差额补助费
拨入专项资金


拨入专项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事业收入
 
其中:预算外资
(按注1要求填)


抵支收入
预算外收入


业务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按注2要求填)
     


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事业支出
 
 其中:预算外资金
(按注1要求填)


经费支出
预算外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业务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经营支出
(按注2要求填)
     


对附属单位
补助支出


调剂支出


调剂支出


调剂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结  余


经费包干结余并按
注3加填


结  余


收  益



事业基金
(按注4要求填)
     


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





  注:1.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029号)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项目的数额填列;
    2.经营收入及其支出能够从现行会计制度的二、三级科目中反映的就填列,不能反映的就暂不填列;
    3.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结余按经费包干结余加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填列;
    4.事业基金应按本年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历年滚存结余部分填列;
    5.以上项目各单位有数据的就填列,没有数据或暂时划不清的暂不填列。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2日 财文字[1996]630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已以财政部部长8号令颁发,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并不等于取消财政对各类事业单位拨款数额的差别,财政部门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对不同事业单位的不同补助标准。
  二、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凡是与“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钩的有关政策,应在体现国家现有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调整确定。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衔接政策之前,可暂维持国家现有政策不变。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作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制度顺利实施,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南通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烟草专卖局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拟订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 2007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申请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主要干道(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不含人行道)同侧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60米;城区其他街道、乡镇、村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50米。

  (二)全市现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不再增设零售点;新建车站、机场、码头,根据候车(机、船)厅大小可设置2~5个零售点。

  (三)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1~2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数不满200户的,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0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五)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店(门市部)、超市、便利店、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有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领取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烈士家属(本人经营),零售点设置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15米。残疾人证、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烈属证等相关证件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副食品店、超市、便利店、连锁经营商业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因道路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拆迁,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另行设置且由拆迁户本人经营的(拆迁户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四)其他依法应当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10米半径范围内的;

  (二)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或后门)周围50米半径范围内的;

  (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四)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六)违章建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年内将实施拆迁的经营场所;

  (七)依法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八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保持不变),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企业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变化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的。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可行进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零售点间可行进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理通行路线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照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按照申领点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分别为起点和终点测量实际距离),但误差不得超过3米。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6日起施行。2004年6月20日公布的《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通专管〔2004〕52号)同时废止。